证券代码:603258 证券简称:电魂网络 公告编号:2021-127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事项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徐芳、王瑾、缪志强、龚尘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50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
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13)。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仲婷、黄康、马骁峰和翁晓燕 4 名离职或即将离职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60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3)。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246,722,900 元减少至
二、公司章程修订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72.2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55.19
万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672.29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655.19 万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提起诉讼。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提起诉讼。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法院提起诉讼。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
股期限不受《公司法》及本条前述规定的
限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产的 30%的担保;
(四)按着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四)按着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上的担保; 上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 元;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额超过 3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事项。 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
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