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
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 Dr. Schildbach
Finanz-GmbH 出售所持有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蓉胜”)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中“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规定,就上市公司本
次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如下专项核查
意见:
一、自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贤丰控股的控股股东以来贤丰
控股相关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
完毕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贤丰控股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以及登录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查阅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等栏目以及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自贤丰集团于 2014 年 8 月 7 日成为
贤丰控股的控股股东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贤丰控股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及
承诺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附件所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集团”)
成为贤丰控股的控股股东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已披露的情形外,贤丰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
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
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贤丰控股 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018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2019 年度)、《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2020 年度)及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等,并核查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网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贤丰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最近三年不存在违
规占用贤丰控股资金的情形,贤丰控股最近三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贤丰控股最近三年的公告文件,并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相关网站进行查询。
经查阅,贤丰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监管信息
公开”分类,此处交易所监管措施仅指交易所发出的监管函,下同)、纪律处分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如下:
号)
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横琴丰盈惠富投资基金、横琴丰盈信德投
资基金和横琴丰盈睿信投资基金,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基金投资的进展事
项,直至 2018 年 4 月 21 日,上市公司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惠富基金、信
德基金投资卡乐公司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 4
月修订)》第 2.1 条、第 2.7 条和第 7.6 条的相关规定。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4 号)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关于对贤丰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陈文才、韩桃子、卢敏、谢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鉴于贤
丰控股在信息披露方面、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对贤丰控股、陈文才、
韩桃子、卢敏、谢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贤丰控股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该警示函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针对上述监管要求,贤丰控股已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
责情况。
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5 号)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关于对贤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鉴于贤丰集团、
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贤丰”)未将股份被质押信息告知上市
公司并披露、未及时将股份被司法冻结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决定对贤丰集
团、广东贤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贤丰集团、广东贤丰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该警示函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针对上述监管要求,贤丰集团、广东贤丰已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报送整改报
告、内部问责情况。
号)
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进行监管:
(1)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准确: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对深圳市聚能永拓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2)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信息: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1 月 1 日与交
通银行珠海分行签署《保证合同》、2018 年 11 月 6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珠海分行
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迟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披露,相关事项主要
是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珠海蓉胜在交通银行的最高额贷款提供担保。
(3)结构化主体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2019 年年报上市公司将横琴丰盈
惠富投资基金、横琴丰盈信德投资基金、横琴丰盈睿信投资基金三家结构化主体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但未在年报“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中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法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10 月修订)》第
第 2.1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
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已披露事项外,
贤丰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
不存在:(1)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2)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或(3)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三、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等
(一)本次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定价以评估机
构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由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评估机构
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珠海蓉胜进行评估,并最终采用了收益法评
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珠海蓉胜的评估值为 56,911.98 万元,较股东全部权益账
面值增值 29,448.44 万元,增值率 107.23%,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珠海蓉胜全部
股权作价为 56,958.00 万元。
由于珠海蓉胜部分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实缴到位,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珠
海蓉胜其他股东协商确定,珠海蓉胜全部股权作价按照珠海蓉胜股东实缴出资比
例进行分配。因此,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所持珠海蓉胜 87.3999%股权对应的交
易价格为 55,242.53 万元。
(二)本次评估履行的必要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
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确认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
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等议案,且董事会就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做出了说明,独立董事
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相关议案将提交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拟出资资产的交易定价以评估值为依据,并
且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
(以下无正文)
附件:自贤丰集团成为贤丰控股的控股股东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贤丰控股及相关方作出的主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主要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1)在本公司控股蓉胜超微的期间内,保证不利用自身对
蓉胜超微的控股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蓉胜超微及其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若蓉胜超微未来从事于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等业务,
本公司将以避免或减少同业竞争为基本原则,在自蓉胜超
微从事矿产资源投资、开发业务后的五年内将本公司所拥
有的全部矿山勘探、采选类资产注入蓉胜超微;若部分矿
山资产在五年内仍不符合注入条件,本公司将通过将该等
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等
资产的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3)本公司同时进一步承诺在将来向蓉胜超微注入优质矿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2016 年 04 正常履行
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月 25 日 中
若部分矿山资产不符合注入条件,本公司将在与蓉胜超微
进行相关交易完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将该金属类别的业务
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等资产
的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4)若蓉胜超微向第三方收购矿山资产或通过自身勘探、
投资开发进入某一有色金属领域,本公司将在蓉胜超微进
行相关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通过向蓉胜超微出售、向无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出售、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金属类别资
产等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5)从本公司目前拥有的矿产资源来看,铜矿与蓉胜超微
的关联度最高,属于蓉胜超微主营业务的上游产业。本公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主要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司承诺将率先规范及完善铜矿资源,一旦符合蓉胜超微的
收购条件,将在未来优先将拥有的铜矿资源全部注入蓉胜
超微。自此,本公司将不再经营任何与铜矿相关联的业务,
就该类矿产品种,与蓉胜超微形成鲜明的产品边界。
(6)若蓉胜超微拟开展铜材贸易业务及有色金属供应商金
融服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本公司目
前未从事或参与从事该等业务,并承诺未来亦不会从事或
参与从事该等业务,以避免在铜贸易业务方面与蓉胜超微
产生同业竞争。
(7)如本公司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蓉胜超微主营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蓉胜超微,并
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蓉胜超微。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
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蓉胜超微赔偿一切直接和
间接损失。
(1)在承诺人作为蓉胜超微实际控制人的期间内,保证不
利用自身对蓉胜超微的实际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
蓉胜超微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若蓉胜超微未来从事于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等业务,
承诺人将以避免或减少同业竞争为基本原则,在自蓉胜超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2016 年 04 正常履行
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月 25 日 中
有的全部矿山勘探、采选类资产注入蓉胜超微;若部分矿
山资产在五年内仍不符合注入条件,承诺人将通过将该等
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等
资产的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3)承诺人同时进一步承诺在将来向蓉胜超微注入优质矿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主要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山资产时,将会把同一类别金属的矿山一次性全部注入;
若部分矿山资产不符合注入条件,承诺人将在与蓉胜超微
进行相关交易完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将该金属类别的业务
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或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等资产
的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4)若蓉胜超微向第三方收购矿山资产或通过自身勘探、
投资开发进入某一有色金属领域,承诺人将在蓉胜超微进
行相关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通过向蓉胜超微出售、向无
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出售、委托蓉胜超微经营该金属类别资
产等方式处置该等资产,以消除同业竞争。
(5)从承诺人目前拥有的矿产资源来看,铜矿与蓉胜超微
的关联度最高,属于蓉胜超微主营业务的上游产业。承诺
人承诺将率先规范及完善铜矿资源,一旦符合蓉胜超微的
收购条件,将在未来优先将拥有的铜矿资源全部注入蓉胜
超微。自此,承诺人将不再经营任何与铜矿相关联的业务,
就该类矿产品种,与蓉胜超微形成鲜明的产品边界。
(6)若蓉胜超微拟开展铜材贸易业务及有色金属供应商金
融服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承诺人目
前未从事或参与从事该等业务,并承诺未来亦不会从事或
参与从事该等业务,以避免在铜贸易业务方面与蓉胜超微
产生同业竞争。
(7)如承诺人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蓉胜超微主营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蓉胜超微,并
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蓉胜超微。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
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承诺人将向蓉胜超微赔偿一切直接和
间接损失。
序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主要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大成创新资本-
招商银行-博源
恒丰资产管理
计划;广东贤丰; 60 个月(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蓉胜超微股票自蓉胜超微 2016 年 04 已履行完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予转让。 月 25 日 毕
银行-蓉胜超微 月 26 日)
定向增发 2 号专
项资产管理计
划
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
时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
场稳定,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计划
月 22 日 毕
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
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 2%的股份。增持价格不设限制。
承诺在未来三个月内(2015 年 7 月 8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1 2015 年 07 至 2015 年 已履行完
日)不减持所持有的蓉胜超微公司股票。 月 08 日 10 月 31 日 毕
在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2014 年 8 月 6 日)的 12 个月内不 2014 年 08 已履行完
减持蓉胜超微股份。 月 06 日 毕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单位负责人:
陈 文
经办律师:
刘晓琴 曹春芬 朱容梅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