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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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了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
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现对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具备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交易拟向
监管机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售资产、拟购买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确保交易定价公平、合理。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预案已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
履行的法定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对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互利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上述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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