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1-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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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浙江嘉华特种尼
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
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会议材料、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
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刊
登了《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决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 14:30 召开,会议的
股权登记日及审议事项不变;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刊登了《关于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决定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 14:30 召开,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及
审议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2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与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签署
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和《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
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6 名(代表 7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为 623,178,4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23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6 名,代表股份 61,967,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132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9 名(代表 19 名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67,264,2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16%。
   经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的任意时间;股
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与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为普通决议
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67,249,6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18%。
  议案 2《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18%。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顾   侃
                经办律师(签字):
                             赵晓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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