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编号:临 2021-069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0]2270 号)核准,于 2021 年 7 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510,18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72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772,949,908.48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2,650,196.05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0,299,712.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51Z001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2021 年 7 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签订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
津港保税区分行 地四期工程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 天津港大沽口港区临
海分行 港博迈科 2#码头工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
海分行
二、重新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有关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
司终止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期工程项目建设,将该项目尚未投入的剩余募集
资金投向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期改扩建工程项目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065)。
综上所述,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保荐
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于
近日重新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此次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万元) 专户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
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 期改扩建工程项目
注:原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分行账户:0302047619300077463)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后续将全部转存至
此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待划转完成后,公司将注销原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期工
程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本次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丁方: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用于甲方、丁方“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期改扩建工程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丁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
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