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畅通讯: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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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会畅通讯           股票代码:300578   公告编号:2021-105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分别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
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有 23
人,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1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09%,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管
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再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授予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9)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向 150 名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9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89 元/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
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股份授予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7)。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向 43
名预留激励对象授予 84.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3.19 元/股,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29 日。
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等相关配套文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
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配套文件的议案》。
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6 名
激励对象(其中首次授予 5 人,预留授予 1 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
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有 145 人,达到解锁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6.8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7)。
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总数为 145 名,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68,000 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0 日。
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 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
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5.00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
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7,000 股。
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4 名
激励对象(其中首次授予 3 人,预留授予 1 人)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
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有 40 人,达到解锁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88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为 192,600 股。
第三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以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46 名劳动关系属于子公司数智源的激
励对象因数智源未完成 2020 年度承诺净利润而不符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以及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合计 44.07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
分 38.13 万股(涉及首次授予对象 38 人),预留授予部分 5.94 万股(涉及预留授
予对象 17 人);符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有 104 人,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9.26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第三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上述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合计 4.89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3.96 万股(涉及首次授予对象 5
人),预留授予部分 0.93 万股(涉及预留授予对象 4 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98)
                 。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为 489,600 股。
  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在 2019 年,自授予日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
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数量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预留授予的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董事会审查结论:公司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
审计报告;                  情况。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任一情况。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董事会审查结论: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业绩条件如下:以 2017 年度净利润为基础,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注 1:上表所述 2017 年度净利润是指以经审计的归    后为 163,329,840.90 元,较 2017 年经审计的归属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考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
核年度净利润还需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         比增长 376.48%,公司已达到 2020 年度业绩考核
计算依据;                          指标条件。另外,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
注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2020
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            (众会
注 3:业绩考核年度内发生的其他非经常性重大支出 字(2021)第 04767 号、第 04767 号)        ,其中:子
影响,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可从净利润中剔除。 公司明日实业 2020 年度业绩承诺数 7200.00 万
鉴于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明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元,实际实现数 11150.44 万元,其已完成对应年
简称“明日实业”) 、北京数智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度承诺净利润,因此明日实业符合公司层面业绩
简称“数智源”)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尚处于重组 考核条件;子公司数智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数
业绩承诺期内,若激励对象属于与上述两家子公司签 5000.00 万元,实际实现数 4638.10 万元,其未完
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员工,在公司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 成对应年度承诺净利润,因此数智源不符合公司
标前提下,对应子公司需完成重组业绩承诺期对应年 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
度承诺净利润,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对 10 名劳动关系属于子公司数智源的预留激励
限售。在考核上述两家子公司重组业绩承诺期对应年 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即
度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时,实现净利润需剔除股权激 2.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完成了回购注销。
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第二
                                董事会审查结论:除 7 名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励条件以及 10 名不符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修订稿) 》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
                                外(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完成回购注销手
考核标准优秀为 90 分以上  (含)
                  , 良好为 80-89
                                续),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其余
分,合格为 60-79 分,不合格为 60 分以下(不
含)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和
                                已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条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解
良好,则可全额解除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锁其各自获授的 30%即 16.1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按
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
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个人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23 人,可解锁限制
性股票 16.17 万股。根据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按照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

    除回购注销事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解除占     本次解除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
                                          其获授的限     占公司总
    姓名         职务     性股票股数     限售的股数
                                          制性股票的     股本的比
                       (万股)      (万股)
                                            比例        例
    蒋晨虹                 10.00      3.00       30%    0.0150%
    常力军        副总经理      5.00      1.50       30%    0.0075%
   张骋                    2.00      0.60       30%    0.0030%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合计 20 人)
          合计            53.90     16.17       30%    0.0809%
  注:本次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继续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高管锁定股相关的法律法
规。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
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
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为 23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6.17 万股限
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提请董事会审议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个人绩效考核
等情况均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完成了回购注销部分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共 16.1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决
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 23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16.17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
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
通过并完成了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
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16.17 万股
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对本次解锁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明日实业达到了业绩指标考核要求,满足本次解
锁条件。数智源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对 10 名劳动
关系属于数智源的预留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即
件以及 10 名不符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完成回
购注销手续)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锁相关绩效
考核要求。公司就本次解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指南第
理办法》、
    《指南第 5 号》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
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解除限售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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