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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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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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嘉定区外
冈镇汇富路 825 号 6 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1,846,49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15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7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2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2,295,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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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增加临时提议的情形,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监票程序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2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3 日 9:15-9:25,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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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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