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 江西 南昌福州路 28 号奥林匹克大厦四楼 邮编:330006
电话(TEL):(0791)86891286,86891351,8689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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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控股”或“增持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江西洪
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环境”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市政控股
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
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市政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74425365XQ
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 邓建新
注册资本 327068.761853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 1399 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2002 年 10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管理运营本企业资产及股权、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物业管理、
自有房租赁、房地产开发、园林景观绿化及开发、环保工程、市政
经营范围
工程;信息及技术咨询服务(以上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市政控股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市政
控股不存在以下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市政控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市政控股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8 月 19 日,洪城环境发布了《江西洪城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为优化上市企
业国有股权的管理结构,实现国有资源整合,市政控股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
南昌市水富君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水富君成”)持有的全部
公司股份,共计 30,511,945 股,约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总股本的 3.2182%;本次增
持的价格区间将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确定;市政控股自该
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分两
次完成。
(二)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本次增持前,市政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475,229,640 股(包括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44,620,877 股及通过其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市政控股出具的告知函及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情况如下:
的方式首次完成受让水富君成持有的 18,962,191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时已发行
总股本的 2%,受让价格 7.44 元/股,交易金额 141,078,701 元。
的方式完成第二次受让水富君成持有的 11,549,754 股公司股份,受让价格 8.04
元/股,交易金额 92,860,022.20 元,第二次股份受让与首次受让的时间间隔已满
(四)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市政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505,741,585 股(包括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175,132,822 股及通过其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30,608,763
股),占公司当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53.077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市政控股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
《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
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市政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475,229,640 股(包括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144,620,877 股及通过其控股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30,608,763 股),
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总股本的 50.1239%,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
众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人民币 4 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洪城环境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952,833,672 元,
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本次增持完成后,市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505,741,585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0776%。本次增持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洪
城环境股份数量高于洪城环境股份总数的 10%,市政控股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
影响洪城环境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四、与本次增持相关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已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公告编号:临 2021-073),对本次增持的增持计划
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
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2%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1-074),对增持人的增
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公告编号:临 2021-087),对增持人的增持计划实施完
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成情况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