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恒集团关于认购北部湾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中恒集团关于参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上述两项议案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一、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北部湾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我们认为,公司拟认购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部湾财险”)即将发行的“2021 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
,
认购金额不超过 1 亿元,投资期限不低于 5 年。本次关联交易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的资金收益,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北部湾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北部湾财险拟增资扩股,公司拟认购不超过 3 亿
股,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定价公允、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