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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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恒集团关于认购北部湾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中恒集团关于参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上述两项议案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一、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北部湾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我们认为,公司拟认购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部湾财险”)即将发行的“2021 年第一期资本补充债券”
                               ,
认购金额不超过 1 亿元,投资期限不低于 5 年。本次关联交易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的资金收益,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北部湾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北部湾财险拟增资扩股,公司拟认购不超过 3 亿
股,出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定价公允、公平、
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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