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材料,该所具有
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项目团队主要成员诚信状况良好,独立
性符合有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是基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
及审计工作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充分恰当,变更合理合规。公司聘任
审计机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
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周京、黄伟德、武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