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迅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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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04       证券简称:声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总股本的 18.2466%。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声迅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1 号)核
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157 号)同意,北京声迅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声迅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046 万股,并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138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8,184 万股。
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6,13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股
份股份数量为 2,04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解除限售后,尚未解除限
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4,644.7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75%。
  公司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
股利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
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楚林、
余和初、公司监事贾丽妍、公司其他股东刘孟然、聂红、程锦钰、李夏、刘俊华、
吴克河、李为、何丽江、聂枫、梁义辉、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及合畅投资共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楚林、余和初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5 月 26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②公司监事贾丽妍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
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③公司股东刘孟然、聂红、程锦钰、李夏、刘俊华、吴克河、李为、何丽江、
聂枫、梁义辉、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及合畅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孟然及合畅投资承诺
  A、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
人/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减持细则》”)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
  b、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2%;
  c、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 a 项所
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d、本人/本企业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披露
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
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e、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f、本人/本企业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
  B、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a、公司或者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b、本人/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C、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建文、楚林、余和初承诺
  A、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
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
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
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b、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
  c、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
  d、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 b 项所规定的减
持比例的规定;
  e、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f、本人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B、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a、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C、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
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b、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D、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③公司监事贾丽妍承诺
  A、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拟减
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
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
  b、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2%;
  c、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 a 项所规定的减
持比例的规定;
  d、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e、本人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B、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a、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C、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
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b、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楚林之配偶梁义辉、余和初之配偶何丽江承诺
  A、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
《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1%;
  b、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2%;
  c、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 a 项所规定的减
持比例的规定。
  B、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
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b、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⑤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聂红、程锦钰、李夏、刘俊华、吴克河、李为、聂枫、
金丽妹、胡克军、仇胜强承诺
  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
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
  B、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C、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 A 项所规定的
减持比例的规定。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上市后实施的《关于<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就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可能出现的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制定了相应的预案:
  ①本预案有效期及启动条件
  A、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B、在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
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依次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以下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措施:
  A、在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
股价仍未达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
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
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
划的 5 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6 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B、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a.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
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
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30%,但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 60%。
  C、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增持行
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
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D、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份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③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A、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
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
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B、如公司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C、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
权将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
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丧失对
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D、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
有权将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
以截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
以上未能主动履行上述承诺的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辞退、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职务。
  E、公司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选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标准之一,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亦不存在为其提供任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2466%。
     国有法人股东 1 名。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股份数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股份数量
合计                      14,933,000         14,933,000     13,288,550
        注:刘建文、楚林、余和初、贾丽妍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
      占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将同时遵守《减持规定》、《减
      持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
      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股份数(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增加数量         减少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1,380,000   75.0000%         1,644,450   14,933,000    48,091,450    58.7628%
其中:高管锁定股                -              -     1,644,450            -     1,644,450    2.0094%
      首发前限售股   61,380,000   75.0000%                     14,933,000    46,447,000    56.753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460,000   25.0000%        13,288,550            -    33,748,550    41.2372%
三、股份总数         81,840,000   100.0000%       14,933,000   14,933,000    81,840,000   100.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认为:声迅股份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
      《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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