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作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赞宇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
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
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超过人民币 3.42 亿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80 元/股(含本
数),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
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签字详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