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 关于昌红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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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51         证券简称:昌红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3
债券代码: 123109         债券简称:昌红转债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昌红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昌红转债”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
案》,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昌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昌
红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昌
红转债”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3.7 条规定,经股东大会
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
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昌红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
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在上述
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
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
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40%(“昌红转债”第一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40%×236/365=0.259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昌红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59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昌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
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
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207 元/张;对于持有
“昌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为 100.259 元/张;对于持有“昌红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
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59 元/张。
  “昌红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昌红转债”。“昌红转
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
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
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
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
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
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昌红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昌红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昌红转债”持
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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