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 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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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1-074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已审批综合融资额度情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融资额度不超过 17 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
为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二)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情况
  在上述审批的融资额度范围内,公司于近期分别:
超过人民币 17,000 万元额度授信,期限为三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
汇票、国内外信用证、保理、保函等);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
汇票、国内外信用证、保理、保函等);
人民币 3,850 万元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国内外信用证、保理、保函等)。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融资综合授信未超过
    (三)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情况
    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公司上述
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与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有
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
营);投资、运营新能源电站;新能源发电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及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
配件、原辅材料、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9 月 30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729,431,888.97     6,113,267,841.68
负债总额                   3,397,207,411.14      3,633,087,716.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3,313,281,139.23     2,474,314,957.60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18,789,931.02   1,436,058,154.28
利润总额                  72,129,850.98       56,425,960.6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64,508,315.45       58,648,917.33
利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光大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保证人: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4 年
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
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
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7,000 万元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与民生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保证人: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
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 ),
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
超过等值人民币 10,000 万元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恒丰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保证人: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
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
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850 万元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4,774.67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78,6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
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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