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科技: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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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科技”或“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 4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员
    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
    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且对公司整体业绩和
    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员工持
    股计划。
          (三)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拟参加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20 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 5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
    况,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计提的持股计划专项基金、参加对象的合法
    薪酬、自筹资金、银行借款、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其中首期员工
    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于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专项基金的提取按以下方
    式确定:
          专项基金提取以 2020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在考核期内(2021 年-2022 年),
    公司以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计提各期专项基金,所提专项基
    金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完成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后               提取年度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
                            可提取(2021 年度净利润-2020 年度净利润*1.1)实
                                现的增量部分的 35%作为专项基金
              低于 1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
                            可提取(2022 年度净利润-2020 年度净利润*1.2)实
                                现的增量部分的 35%作为专项基金
              低于 2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
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范围内确认。
  根据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及 2021 年前三季度业绩完成情况,
为确保第四季度项目交付进度,有效激励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冲刺 2021 年全年业
绩,稳步推进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特设置从 2021 年起提取专项基金,与核心
管理团队共同分享超额业绩。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持股计划股份来源于二级市场购买的,公司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各期持股计
划后六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配股
等方式获得标的股票,按照非公开发行、配股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运达科技 A 股
普通股股票,规模不超过 2,51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6%。具体回
购股份情况如下:
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的议案》,截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通过股
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6,440,000 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4375%,最高成交价为 7.8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5.52 元/
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40,014,284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总股数为 6,440,000 股,其中 6,280,000 股已用于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 160,000 股库存股。
  上述剩余 160,000 股库存股原用途为“作为公司后期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股
票来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公司拟对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期间回购的部分公司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即将该次回购股份所剩
余 16 万股用途由“作为公司后期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调整为“作为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除此之外,原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做改变。
(风险提示: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
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若该事项未能通过股东大会,首期员工
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将全部来源于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至 2021 年 8 月
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并实施完毕,公司累计通过股票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500,000 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比例为 0.78%,最高成交价为 7.2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6.77 元/股,支
付的总金额为 25,008,511 元(不含交易费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首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 2,510,000 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56%,
每份为 1 股,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不超过 2,510,000 份。
  除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外,其他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实施由董事会结合具体
情况确定。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
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期间,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该标的股
票的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除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外,
其他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实施由董事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延长。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
应对照《披露指引第 4 号》第九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
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40%、30%、3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 48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除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外,其他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实施由董事会结合具体
情况确定。
  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
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核心管理团队的同时,对核心管理团队产生相应的
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考核 2021-2024 年净利润,具体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
 第一个解锁期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
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标的股票
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按其原始出资金额与净
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对应金额,剩余收益(如有)由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
  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
年度为 2021-2024 年,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
益数量具体如下:
  绩效评级       S    A     B     C       D
 个人绩效考核
  解锁比例
  持有人只有在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
前提下,才可解锁。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绩效考核解锁
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若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但个人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
则该解锁期对应的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理
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按其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返还持有人对应金
额,剩余收益(如有)由首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
  除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外,其他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标准由董事会结合具体
情况确定。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
就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
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
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
可以实施。
  (七)召开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各期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
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全
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机构,监督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
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各期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并维护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
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
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
议;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3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
(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
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临时会议。
  (八)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
责,是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
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
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所
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二)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持有
人确定依据、持股计划管理模式等事项;
     (三)授权董事会对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
宜;
     (五)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对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
宜作出决定;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授权董事会对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作出
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十)授权董事会提取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基金及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十一)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员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二)授权董事会办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
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
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若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其需要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各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
确保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一)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拟选择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受托管理机
构并签署第三方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以最终签署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准)
  截至员工持股计划公告之日,暂未与资产管理机构拟定、签署员工持股计划
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待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签署后,公司将另行公告相关合同
的主要内容。
  (三)相关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以最终签署的
资产管理相关协议为准。
  (四)税收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投资范围:购买和持有运达科技 A 股普通股股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若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
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可
提前终止。
  (三)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在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
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
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
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
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
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在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
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各期员
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各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
会议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
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各期员工持
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
进行分配。各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各期
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七)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八)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
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持有人被降职,但仍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当期已达到业绩考核条件
的份额不作变更,当期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按照原始出
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
员会指定的其它符合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
  (二)持有人不再具有员工身份
合同的。
  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计划的
资格,且其不再享有收益分配,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原始
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收回,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其它符合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
  (三)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份额继续有效并仍按照各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
解锁。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持有人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解锁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解锁条件之一。
  (四)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则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
入解锁条件。
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
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其已实现收益的部分,由原持有人或其继
承人继承并享有;对于尚未实现收益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原
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收回,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将分配给管理委员会指
定的其它符合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
  (六)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其他未说明的情形,由管理委员
会确定具体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
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
  (二)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三)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
票仍未全部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聘用
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持有
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
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
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首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上持有人
与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
时应回避表决,除前述情况外,首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首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持有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
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利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划将回避表决。
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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