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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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
法》”)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在
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
情况,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华   董红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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