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
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
前意见:
给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星恒途松”)。本次非公开发行预
案公告前,淄博星恒途松未持有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2021年11月18日,淄博星
恒途松与殷福华、季文庆、杰华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
殷福华、季文庆、杰华投资拟将其合计持有的22,448,62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11.4550%,以下简称“转让股份”)转让给淄博星恒途松。假设按本
次发行数量34,739,454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及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淄博星恒
途松将持有上市公司57,188,07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4.7877%,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将变更为淄博星恒途松,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淄博市财政局。因此,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淄博星恒途松为公司关联方,淄博星恒途松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0.1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认购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
我们认为,就本次关联交易,包括定价方式在内的交易安排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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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作骏 承 军 李专元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