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编号:2021-050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淄博星恒途松”或“买受方”)拟受让殷福华、季文庆以及镇江市杰华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所持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化微”或“公司”)的部分股份;同时,公司拟向淄博星恒途松非公开发
行股票。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淄博星恒途松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淄博市财政局将成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
简称“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批准或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事项取得
有权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事项所涉及经
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不予
立案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起复牌。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
司(以下简称“杰华投资”)与淄博星恒途松签署了《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
司与殷福华、季文庆以及镇江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
殷福华、季文庆、杰华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212,230,400 股(其中殷福华
转让股份数 12,650,008 股,季文庆转让股份数 3,919,445 股,杰华投资转让股份
数 5,879,167 股)转让给淄博星恒途松,转让价格为 29.88 元/股,转让总价为
总股本的 11.4550%(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
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淄博
星恒途松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 34,739,454 股股票,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 15.06%(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00 万元。最终认购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发行方案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三)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前 股权转让后 非公开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 例 (股) 例 (股) 例
殷福华 50,601,062 25.82% 37,951,054 19.37% 37,951,054 16.45%
季文庆 13,526,599 6.90% 9,607,154 4.90% 9,607,154 4.16%
杰华投资 9,698,476 4.95% 3,819,309 1.95% 3,819,309 1.66%
淄博星恒
途松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淄博星恒途松将持有公司 57,188,074 股股份,占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4.79%,公司控股股东为淄博星恒途松,实际控制人为淄博
市财政局。
(四)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愿意通过本次交易使得买受方取得江化微控
制权,支持买受方作为江化微控股股东并保持控制权。自买受方成为江化微控股
股东后,在买受方不主动减少其持有的江化微股份数量的前提下,转让方不再通
过股份转让、大宗交易、表决权委托、协议、交易等任何方式使得其自身或任何
第三方持有的江化微股份数量和表决权高于买受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同
时,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江化微股份(通
过经上市公司审议决策并通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不受该
条款限制),不会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江化微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
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谋求江化微实际控
制权。买受方同意并承诺自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减持其持有的目标股份,亦不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等任何方式转移其基于持有
江化微股份所获得的表决权。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姓名 殷福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21919********
住所 江阴市华士镇向阳村*****
通讯地址 江阴市华士镇向阳村*****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否
区的居住权
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姓名 季文庆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21919*******
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
通讯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否
区的居住权
任职情况 无
企业名称 镇江市杰华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要经营场所 镇江市新区潘宗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殷福华
注册资本 8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 年 06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1558050963J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受让方及非公开发行认购方
企业名称 淄博星恒途松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 228 号金融中心大
主要经营场所
厦 614 室
法定代表人 梁梦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 年 09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MA94YY582G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经营范围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披露日,淄博星恒途松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披露日,淄博恒翊廷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淄博星恒途松的控股股东,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对淄博恒翊廷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施控制;淄博市财政局为
淄博星恒途松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和恒睿铂松(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签署的《淄博恒翊廷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投委
会由 5 人组成,其中恒睿铂松(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 2 名,淄博市
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委派 3 名。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退出的方案均须由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方可执行,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合计拥有 3 票表
决权,能够实际控制该合伙企业。
(1)主营业务情况
淄博星恒途松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2)简要财务情况
淄博星恒途松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设立,尚未编制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淄博恒翊廷松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施控制,淄博恒翊廷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为淄博星恒途松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是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的投资主体和淄博市市级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业务范围包括城(乡)基础设施
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城市功能设施开发,并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
理和资本运作,利用自身资产、资源优势,盘活和优化存量资产和政府资源,加
快对重点产业、重点行业投资布局与发展,增强产业领域的影响力。
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总资产 10,150,589.26 8,852,845.07 7,644,568.74
总负债 4,980,423.78 3,993,967.29 2,965,798.60
净资产 5,170,165.48 4,858,877.78 4,678,770.14
营业收入 643,327.10 400,561.61 261,311.84
利润总额 56,466.06 43,521.74 36,148.98
净利润 43,243.32 38,189.49 35,170.73
资产负债率 49.07% 45.12% 38.80%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淄博星恒途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
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民事、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一:殷福华
转让方二:季文庆
转让方三:杰华投资(与殷福华、季文庆合称“转让方”)
买受方:淄博星恒途松
(二)股份转让安排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目标股份,即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让转让方所持目标股份,转让方附属于目标股份的其他权利随目标股份的转让而
转让给买受方。就前述股份转让安排,各转让方转让目标股份的情况如下:
转让方姓名/名称 转让股份数(股) 占江化微总股本的比例
殷福华 12,650,008 6.4550%
季文庆 3,919,445 2.0000%
杰华投资 5,879,167 3.0000%
合计 22,448,620 11.4550%
(三)本次转让对价
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转让中针对目标股份的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88 元,
合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670,764,766 元(以下简称“本次转让对价”)。其中,买
受方应当分别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对价的情况如下:
转让方姓名/名称 转让股份数(股) 本次转让对价(人民币/元)
殷福华 12,650,008 377,982,239
季文庆 3,919,445 117,113,017
杰华投资 5,879,167 175,669,510
合计 22,448,620 670,764,766
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过户
登记手续”)前,江化微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数量及
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转让对价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
期间内,江化微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目标股份数量不作调整,目标
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转让对价相应变化。
(四)本次转让的具体流程和安排
买受方分三期向转让方分期支付本次转让对价,其中每一转让方在每一期应
收取的本次转让对价分别以其各自应收取的本次转让对价总额为基数计算确定
(若该等转让对价存在小数点的,以四舍五入所得数据为准,但买受方应付对价
总额合计不超过本次转让对价的总额)。各期本次转让对价的支付比例及先决条
件约定如下(为避免疑义,买受方有权自行决定,在书面通知转让方后全部或部
分,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豁免本协议所列的各期本次转让对价的支付先决条件):
买受方应于转让方一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 2.1(1)条第(viii)项所述先决条件
(除第 2.1(1)条第(ii)款及第(vii)款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以下简称“第
一期转让确认函”)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以买受方名义于买受方指定银行开
立的一个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预留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及买受方
的三方印鉴)支付第一期转让对价(即对应本次转让对价的 30%,合计人民币
如下:
(1)各方完成本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
(定义参见 3.1(3)条,与本协议以
下合称“本次交易文件”)的适当签署;
(2)买受方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及转让方涉及财务、业务及法律的尽职调
查,且尽职调查结果与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买受方陈述保证的事项及上市公司
对外公告披露的事项无重大偏差且令买受方合理满意,且通过买受方投资决策委
员会或内部其他有权决策部门之审批;
(3)签署及履行本次交易文件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及转让方违反任何适用的
中国法律。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
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第一期转让确认函出具日,转让
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所作的陈述、保证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履行了
本协议规定的应于第一期转让对价付款日或之前各自应履行的承诺事项,且各自
未发生任何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
(5)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包括签署日)至第一期转让确认函出具日,未发
生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技术、团队、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
(6)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反垄断局反垄断审查,或该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7)本次交易经买受方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8)转让方一已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 2.1(1)条所述先决条件(除第(2)
款及第(7)款外)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就第一期转让对价,各转让方分别应收取的金额如下,且各转让方确认均通
过共管账户收取相应款项:
转让方姓名/名称 第一期转让对价(人民币/元)
殷福华 113,394,672
季文庆 35,133,905
杰华投资 52,700,853
合计 201,229,430
第二期转让对价为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 40%,即合计人民币 268,305,906 元
(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对价”)。买受方应于转让方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 2.1(2)
条第(iv)项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后十(10)个工作日内:
(i)向
转让方各自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期转让对价;及(ii)根据转让方一的
指示,配合完成将共管账户中的资金(连同第一期转让对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利息或其他收益不冲抵转让对价)对外划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第二期转让对价
支付的先决条件如下:
(1)第 2.1(1)条所述先决条件已经满足且持续有效;
(2)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函或其他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
书面文件;
(3)非公开发行股份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4)转让方分别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 2.1(2)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
的确认函。
就第二期转让对价,各转让方分别应收取的金额如下:
转让方姓名/名称 第二期转让对价(人民币/元)
殷福华 151,192,895
季文庆 46,845,207
杰华投资 70,267,804
合计 268,305,906
转让方同意,自收到上述第二期转让对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配合买
受方完成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期转让对价为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 30%,即合计人民币 201,229,430 元
(以下简称“第三期转让对价”)。买受方应于转让方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 2.1(3)
条第(iv)项所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
方各自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三期转让对价。第三期转让对价支付的先决条
件如下:
(1)第 2.1(2)条所述先决条件已经满足且持续有效;
(2)本次转让已完成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已经就本次交易事宜依法缴纳所得税款,并向买
受方交付相应证明凭证;
(4)转让方分别向买受方出具确认本第 2.1(3)条所述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
的确认函。
就第三期转让对价,各转让方分别应收取的金额如下:
转让方姓名/名称 第三期转让对价(人民币/元)
殷福华 113,394,672
季文庆 35,133,905
杰华投资 52,700,853
合计 201,229,430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并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缴付义务。
(五)非公开发行股份安排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启动江化微向买受方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
(六)过渡期内上市公司的分红及安排
本协议所约定的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第 6.1 条之约定改选
完成之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简称“过渡期”)。
各方同意,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可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规定、要求及上市公司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上市公司在目标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日之前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上市公司治理安排
各方同意,自非公开发行股份项下全部新增发行的股份及目标股份登记至买
受方名下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人数为
九(9)名,其中买受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2 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以下合称“江化微董事会改选”)。就上市公司董事会组成,各方进
一步同意并确认,若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经买受方同意且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发生变动,则变动后董事会中买受方有权
提名的董事人数应过半数。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买受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在
买受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董事后,各方将促使和推动江化微董事会选举买受
方推选的候选人为董事长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
改选。
各方同意,自非公开发行股份项下全部新增发行的股份及目标股份登记至买
受方名下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事会改组,改组后的监事会人数为
三(3)名,其中买受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一(1)名监事候选人(以下简称“江
化微监事会改选”)。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买受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并促使和
推动买受方提名监事当选为监事会主席。
买受方成为江化微的控股股东后,将保持江化微作为上市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维护江化微的正常公司治理机制,支持转让方一自目标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至少
未来三年内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保持现有经营
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充分支持转让方的意见,保持现有的生产经营体系,确保各
项业务平稳发展。同时,买受方将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公司在扩大现有产业规模
的基础上,寻求新兴产业的投资机会,为公司开拓新的发展空间。虽有前述,自
非公开发行股份项下全部新增发行的股份及目标股份登记至买受方名下之日起
十(10)个工作日内,买受方有权提议一名财务总监的候选人,且经转让方一审
查同意后,各方应当促使和推动该财务总监候选人的当选或续聘。
虽有上述,如买受方合理判断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不符合任
职资格或未尽勤勉义务等情形的,则买受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
协议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促使其委派董事行使董事权利,以对相关人员
进行罢免及更换,从而达到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目标。
转让方一承诺尽力协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在三
(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并协调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该等核心人员在本次交
易完成后一(1)个月内签署具备有效约束力的服务期限不低于三(3)年的劳动
合同、保密协议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若尚未签署),如已经签署且协议约定的
劳动合同剩余服务期超过三(3)年的人员不再重新签署。
各方同意,目标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两(2)个月内,转让方
应配合买受方促使江化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配合买受方优化江
化微内部治理规则和制度。
(八)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其中,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应完
成签字,转让方三和买受方应完成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完成签字/签章。
(九)违约责任
在不影响第 10.2 条、10.3 条效力的前提下,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
素、及本协议第 10.1 条约定情形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且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需执行的合理期限内违
约方仍未纠正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
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
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签署违约金安排不足以涵盖守约方的损失
的,违约方还需补足相应赔偿款项。
就江化微因本协议签署前在外汇、税务、工商、工程建设、信息披露、环保、
劳动人事、社保公积金、证券市场等方面的行为造成江化微在本协议生效后被行
政处罚或受到调查的,或已在本协议生效前被行政处罚但未予披露的,且转让方
负有责任的,转让方同意赔偿买受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江化微因
此受到的损失乘以本次转让比例(即 11.4550%);虽有前述约定,但若上述情形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导致江化微暂停上市、退市、无法进行再融资或并购的,视为
转让方违约,买受方有权利解除本协议,同时转让方同意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
的 20%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任一转让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协议第 7.3 条之情形或《股份认购协
议》无法妥善执行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执行,转让方进一步同意共同并
连带地按照本次转让对价总额的 20%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就买受方未能依照本协议第 2 条约定按时按期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转让对价
的,则每延迟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就转
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 7.3 条、第 7.4 条等条款的约定向买受方返还已支付的转
让对价及其他款项的,则每延迟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买受
方支付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
式迅速解决。以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本
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四、《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二)认购股份数量及价格
流通股),股票面值为 1 元人民币,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34,739,454 股(具体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为准),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15.06%。
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20.15
元/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
股票数量及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乙方所认购股票的限售
期或减持政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募集资金用途、股票锁定期和发行时机等事项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批准实施的方案
为准。
(三)认购款缴付、股票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乙方应在收到缴款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
将全部认购股份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
账户内。
乙方同意,如乙方未能依照前款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则每延迟一日,应按迟
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将乙方认购的甲方股票登记在乙方名下,
以实现交付,并应办理完成江化微注册资本增加事宜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对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通
知后 15 日内仍未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加以履行;
(2)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对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或提
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一方出现本第 6.1 条所述违约行为,且该等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
继续履行;
(2)一方出现本第 6.1 条所述违约行为,且该等违约行为涉及的金额较大,
对甲方的财务报表或乙方的财务报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3)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对方披露的财务数据(包括
但不限于债务、担保等)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而该等
虚假、不准确、有重大遗漏或有误的财务数据与真实的财务数据之间的偏差较大,
对甲方的财务报表或乙方的财务报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且违约方同意该等安排: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交易而实际发生
的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
的费用;
(4)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6)特别地,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
照本合同要求交付认购款项。
真实、准确或完整,并不导致守约方丧失对违约方进行追索的任何权利。一方未
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
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五)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双方均应
尽最大努力促使下列条件得到满足;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本协议生效:
议通过;
垄断审查事项(如需)。
(六)争议解决
商方式迅速解决。以协商方式无法解决的,任一方均可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任以及协议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五、风险提示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批准或审批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及相关事项取得有权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及相关事项所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如涉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
局反垄断审查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综上,本次交易最终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谨慎投资。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午开市起
复牌。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