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8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11月18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156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70元/股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
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 授予1,156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杨苹 董事 30 2.09% 0.05%
王铎学 董事 100 6.95% 0.16%
孙继林 常务副总裁 30 2.09% 0.05%
李俊 财务总监 30 2.09% 0.05%
刁海雷 董事会秘书 12 0.83%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共136人) 954 66.34% 1.55%
预留部分 282 19.61% 0.46%
合计 1,438 100.00% 2.33%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
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
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
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以2020年业绩为基数
考核年度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 80% 130% 180%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增长率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当A<80%时 M=0
当80%≤A<100%时 M=A
当A≥100%时 M=10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
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中具体约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
核年度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定,该评定结果与激励对象当年个人层面可
解除限售比例(N)相关联。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
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
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
(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
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
关核查意见。
司OA系统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将王铎学先生、黎友容女士、吴
晖晖女士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实施本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于次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15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
容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
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
性股票。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1年11月18日。
(二)本次授予概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授予日公司股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杨苹 董事 30 2.09% 0.05%
王铎学 董事 100 6.95% 0.16%
孙继林 常务副总裁 30 2.09% 0.05%
李俊 财务总监 30 2.09% 0.05%
刁海雷 董事会秘书 12 0.83%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共136人) 954 66.34% 1.55%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41人) 1,156 80.39% 1.88%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首次授予价格:2.70元/股。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4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五)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
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 需摊销的
制性股票数量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
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
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实施股权激励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1年11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十、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4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1年11月18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156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十三、报备文件
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