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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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华神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与公司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41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
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以2021年11月18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156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苏蓉蓉           丁雅丽          辛晓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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