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库存
产品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
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
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
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
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
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
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
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
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四)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套期保值业务
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头寸
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期保值方案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
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期货决策小组,同意
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
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审议权限,公司开展单项或
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专项意见。单项或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应当控制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
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决策小组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额度内进行
单项审批,不得超范围操作。若超出额度范围,应当重新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单项或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所需开仓保证金最高余
额超过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
度的规定,进一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期货决策小组决策并
监控,期货业务工作小组执行。期货决策小组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担任。农牧食品事业部下设期货业务工作小组,期货业务工作小组
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负责人、期货项目财务负责人、风控总监、分
析师、交易员以及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九条 期货交易流程为: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负责人组织分析
研究并提交交易方案,期货决策小组讨论决策,财务部调拨资金,
交易员实施交易,风控人员全程实施风险管理。具体业务分工如下:
(一)行情分析及策略:负责上游原料行情分析、生猪市场分
析、下游屠宰市场分析及提报具体交易策略,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负责人审核及修订;
(二)期货决策小组: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负责人提交的交易
方案实施讨论并形成决议;
(三)财务部:按照期货决策小组决议调拨资金;
(四)交易员:按照期货决策小组决议实施交易;
(五)风控总监:负责监督交易员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
合期货决策小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
务处理实施监督;定期、不定期地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监
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重大风险,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应立即向期货决策小组报告。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条 期货管理基本原则:
(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品种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品种。
(二)遵循公司关于金融投资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所有的金
融投资业务集中由公司安排,未经公司同意,任何分、子公司不得
自行开展股票、债券、基金、远期合同、互换、期权合约等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资金账户开户和管理原则:
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开立交易账户统一由公司开设并执行套
期保值操作。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均必须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负责
人提请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交易执行及报告原则:
(一)期货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交易方案进行期
货实际操作,并按日编制期货交易报告。期货交易报告应包括当日
所有期货的交易、当日权益等内容,且期货交易报告须按日提交期
货项目财务负责人和期货决策小组。
(二)由行情分析及策略组制定具体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提
交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负责人组织讨论和修订,再由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负责人报期货决策小组审核。任何人发现方案执行偏差都有责任
第一时间报告期货决策小组主任,并由风控总监直接指令期货交易
员进行纠正。期货交易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一)期货入金由期货交易员填写《付款申请单》
,注明入金具
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统筹
安排。
(二)风控总监对期货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交
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当发现基差和价差表现
偏离原方案设计,必须立即向期货决策小组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
交易员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指令操作。
(三)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期货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
经纪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期货项目财务负
责人审核账单和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补充和调整,调整后
的日报告按固定格式发送给期货决策小组中的每一位成员。
第十四条 现实货物交割规则:
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期货项目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资金收付
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 10 日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
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
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
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负责人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
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期货决策小组
主任,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
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期货业务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
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
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
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
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员应立即报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负责人、风控总监和期货项目财务
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
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业务工作小组
应立即向期货决策小组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同时,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即向期货决策小组和董事会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
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的对策;
第二十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易员
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
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交易员
应立即报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
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
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
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
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
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
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