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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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为科
技”)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
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规定,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 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 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
见;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持股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 监事会负责对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持股计划发表
意见;
  (四) 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时,与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
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
  (五)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
议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持股计划
即可以实施;
  (七) 召开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持股计
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
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 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持有人情况
  (一)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
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
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持股计划。
  (二)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公
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除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内,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286,220.50 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20,286,220.50 份。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持股计划的总人数共计不超过 37 人(不含受让预留份额的参与对象),具
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甄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持有人对应的持
有份额及比例的上限如下表:
                             持有份额上限          占持股计划比例上限
      持有人          职务         (份)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员工(34 人)           14,038,500        69.20
 预留份额                        3,307,720.50       16.31
             合计              20,286,220.50      100.00
  注: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为准。
     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管理委员会
可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
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签署《持股计划认
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员工持股计划拟
预留 45.003 万股作为预留份额,占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的 16.31%。预留份额
暂由公司员工张明先生代为持有,张明先生不享有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权益(包含
但不限于收益权及表决权)。
     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参加对象及认购价格)由董
事会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予以确定。预留份额的参加对象可以为已持有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的人员。预留份额适用于与持股计划相同的锁定期。若员工持股
计划存续期届满该预留份额仍未完全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剩余份额的处置
事宜。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 资金来源
   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20,286,220.50 元,资金来源包括参与
员工的自筹资金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
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
认购权利。
   (二) 股票来源
   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恒为科技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第三届第二次监事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回购
股份数量下限人民币 150 万股(含)、上限人民币 300 万股(含),回购价格不
超过人民币 24 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 4 个月内。(详见公告 2021-002)。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回购公司股份 2,760,0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41%,成交最低价格为 14.81
元,成交最高价格为 17.88 元,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427,371.16 元(不
含交易费用)。
   (三) 规模
   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 2,760,030 股,约占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总额上限为 20,286,220.50 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公司将根
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持股计划在存续
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
以延长。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最长锁
定期为 36 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持股计
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24 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持股计
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40%。
  第三个解锁期:为自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36 个月后,解锁股份数量为持股计
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30%。
  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授权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员工持股
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出售或转出所购买的公司股票。
  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
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分红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
诈行为。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归属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 A/B+/B/C/D 这五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A      B+        B     C     D
归属比例      100%   100%       90%   60%   0%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由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
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持股计划相关账户、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
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持
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持股计划的
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
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
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规定
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议。
  第九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
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
构行使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
务;
  (5)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按照持股计划“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7)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归属;
  (8)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时,
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9)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0)负责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
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
  (1)依照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4)遵守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法律、行政法规及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和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
其固有财产。因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持
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请对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
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全部标的股票一次性过户至
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
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在该期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
形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持股计划。
  第十四条 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持股计划的终止
计划可提前终止;
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理。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锁定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
额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转让至持股计划持有人或管理委员会指定受让人。
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
出资金额(扣减分红)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
还至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持股计
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持股计划的
持有人共同享有;对于已解锁未清算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强制收回,并以管理委
员会确定的价格返还个人。
并将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扣减分红)与售出金额孰
低值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持
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持股计
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解锁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2)持有人在解锁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
的。
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1)持有人退休的;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3)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
持有;
 (4)持有人因公司辞退、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过失、违法违纪等行
为的;
 (5)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
 (6)持有人在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
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
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
人,且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
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
权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
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
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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