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721
号”文核准,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顺丰控股”)
非公开发行 349,772,647 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1 年 11 月
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顺丰控股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称“华泰联合证券”,与中金公司合称“保荐机构”)和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金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合称“保荐机构”)认为顺丰
控股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
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F. Holding Co., Ltd.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大道 303 号万福大厦 8 楼 801 室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4,556,440,455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卫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2 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市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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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策划、投资咨询及其他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及限制项目);供
应链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
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汽车租赁(不含带驾驶人员的汽车出租);企业总部管理。
(已发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是:道路普通货运。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总计 19,056,870.29 11,116,004.23 9,253,538.68 7,176,460.15
负债总计 12,166,344.24 5,440,034.12 5,004,177.58 3,470,074.71
所有者权益合计 6,890,526.05 5,675,970.11 4,249,361.10 3,706,385.4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5,769,217.01 5,644,305.02 4,241,971.37 3,671,092.28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3,586,053.85 15,398,687.01 11,219,339.61 9,094,269.42
利润总额 254,594.78 1,003,865.58 742,631.11 586,740.67
净利润 126,461.65 693,203.29 562,479.36 446,412.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79,765.30 732,607.88 579,650.55 455,590.62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93,344.12 1,132,391.96 912,127.35 545,830.0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38,363.75 -1,488,430.62 -1,404,871.12 -946,203.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09,394.97 133,165.09 737,176.15 307,292.1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64,073.30 -229,796.47 246,517.69 -85,0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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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流动比率 0.93 1.24 1.38 1.21
速动比率 0.92 1.21 1.36 1.18
资产负债率(合并,%) 63.84 48.94 54.08 48.3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7.94 10.53 11.45 13.66
存货周转率(次/年) 138.08 137.48 109.02 118.07
毛利率(%) 11.28 16.35 17.42 17.9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14 15.20 14.86 13.1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0 1.64 1.32 1.0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0 1.64 1.32 1.03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4,556,440,455股,本次发行349,772,647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906,213,102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1年10月20日),发行底价
为53.0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
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7.1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获配价格 获配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元/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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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价格 获配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元/股) (元)
麦格理银行有限公司(Macquarie Bank
Limited)
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重阳战略
才智基金
上海重阳战略投资有限公司-重阳战略
英智基金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景泰
丰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Schroder Investment Management
(Hong Kong)Limited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价值
基金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红-个人分红
合计 349,772,647 19,999,999,955.46
为发行A股所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证券登记费用等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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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2,922,996 1.16% 402,695,643 8.2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503,517,459 98.84% 4,503,517,459 91.79%
三、股份总额 4,556,440,455 100.00% 4,906,213,102 100.00%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超过百分之七;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资。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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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质性差异;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一)持续督导事项
人进行持续督导
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度
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形等工作规则;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本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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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安 排
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
交的其他文件 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
文件送本机构查阅。
情况;
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预案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
约定
的重大事项。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
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龙伟、宁小波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 层
电话:0755-82492030
传真:0755-8249300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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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田聃、龙海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认为:顺丰控股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华泰联合证券、中金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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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龙 伟 宁小波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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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田 聃 龙 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