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说明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通过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
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亚丰”)购买其持有的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36%的股权,并通过安孚能源以现金方式向陈学高
出售所持安徽安德利工贸有限公司 100%(以下简称“安德利工贸”)股权,之后宁波
亚丰将其持有的 562,553,100 股股份(占亚锦科技总股本的 15%)对应的表决权不可
撤销地委托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买资产的股权质押后,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拟购买资产为亚锦科技
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变动和处理,不存在损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