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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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致: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纳思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纳
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的《纳
     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于控股子公司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拟
    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
    会议事规则》;
    董事制度》;
    交易决策制度》;
    披露管理制度》;
    集资金管理制度》;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除中国法律法规外其他任
何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或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股东大会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
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在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及会议召开时间具体以《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为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下述议案:
拟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珠海市香洲区
珠海大道 3883 号 01 栋 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东颖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
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4,454,8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972,6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304,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8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52,331,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01%;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公司董事 6 人、监事 2 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2 人(未重复计算担任董事的高级
管理人员人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
公务未列席现场会议。
  本所陈俊宇律师、张雅利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新增或者临时提案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具体议案内容均已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就《股东大会通
知》中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股东大会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
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拟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3,427,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304,0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5,926,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197%;反对 7,500,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3,803,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648%;反对 7,500,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
                                陈俊宇
                                  ___________
                                  张雅利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
                               王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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