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8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
? 限制性股票权益授予数量:579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62 元/股
根据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本公司”或“公司”)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现确定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为首
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79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价格为 6.62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批复》
(国资考分〔2021〕507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
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为 89 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
同时披露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
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
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
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
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才能被
授予。
依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实施指引》”)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
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己经成就,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
(三)本次授予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内为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
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
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
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
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
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予以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期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时间 占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1/3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1/3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 1/3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I、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III、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
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行业平均值;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行业平均值;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 行业平均值;
售期 2)较 2020 年,2024 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注:1)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
投入资本) ;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
无息长期负债。
投入资本回报率指标及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异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指标变动
影响;为保持对标口径的一致,在计算对标样本的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时剔除公允价值变动损
益的影响。
级有关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而实施的相应战略举措),造成相
关业绩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进行还原或调整,并且报国务院
国资委备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②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
江中药业属于A股WIND行业中“医疗保健-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制药”
类企业,因此选取A股Wind三级行业为“制药”的企业作为同行业公司。在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
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
从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与江中药业规模相当、业务类似且具有一定
可比性的合计18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IV.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
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当期限制性股票
的限售。依照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
售份额,当期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90(含)分以上 70(含)分-90 分 70 分以下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
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
值予以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告日股本总额的
票数量(万股) 比例
中层及核心骨干(79 人) 442.7 0.703%
首期合计授予(89人) 579 0.919%
预留授予 51.0 0.081%
合计 630.0 1.000%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
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的1%。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
表决。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规定。
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8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7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62 元/股。
三、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7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6.62 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均不存在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首次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
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
股份支付费用。经初步测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
本次授予限 需摊销的总
制性股票数 费用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
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
对象、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报备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
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