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1-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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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爱玛科技   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爱玛科技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爱玛科技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爱玛科技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
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爱玛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爱玛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子公
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目前总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郑慧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0.00        5.67%     0.10%
胡宇鹏      副总经理          20.00        2.83%     0.05%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110 人)
      预留部分              20.00      2.83%     0.05%
       合计               706.00    100.00%    1.75%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06.00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
票 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7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7.17%;预留
授予权益总额的 2.83%,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
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3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
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
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
后 12 个月内确认。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
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
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
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0.2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0.2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0.45 元的 50%,为每股 20.2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8.72 元的 50%,为每股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
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
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首次(含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不低于 17.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不低于 36.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不低于 60.00%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
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
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
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达标                            不达标
个人绩效等级     S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则该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
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
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爱玛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根据律师
意见,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股权激
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步骤以及发生不同情
形时的处理方式,本激励计划具备操作上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爱玛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
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
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爱玛科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
现象。
     (六) 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
理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0.23 元,即满足授
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0.2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0.45 元的 50%,为每股 20.23
元;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8.72 元的 50%,为每股 19.36
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有
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爱玛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后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解除限售: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
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
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三年,激励
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预留授予的限
制股票与首次授予部分的时间安排、考核一致。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严格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组织层面绩效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防止短期
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爱玛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
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爱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
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
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
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的盈
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设定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为基数,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7.0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爱玛科技还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爱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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