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于设立合资公司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议案——《关于与三峡集团云南能投成立合资公司开发
金沙江下游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基地的议案》进行了核
查,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金沙江下游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
能源基地,符合国家双碳战略和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有助
于公司快速布局新能源业务,有利于公司发挥自身优势,进
一步探索“大水电+大风光基地+大储能+智慧综合能源”的差
异化发展道路。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披露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制
度》等相关监管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合理,
行为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三峡集团云南能投成立合资公司
开发金沙江下游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基地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崇久、吕振勇、张必贻、文秉友、燕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