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过户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声明与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
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
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
任何风险责任。
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的。
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
或者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
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可能存
在的任何歧义,仅本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重组报告书(修订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指
稿)/报告书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江苏新能向国信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大唐滨海 40.00%股权
江苏新能/上市公司/公
指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司
大唐滨海/标的公司/被
指 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评估单位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注
指 国信集团持有的大唐滨海 40.00%股权
入上市公司资产
国信集团/交易对方 指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能之控股股东
大唐新能源 指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评估基准日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审计基准日 指 2021 年 5 月 31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5 月
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江苏新能名下之日。为专
项审计的可实现性考虑,实际交割日在当月 15 日(含本
交割日 指 日)以前的,交割日应确定为前一月月末日;实际交割日
在当月 15 日(不含本日)之后的,交割日应确定为当月
月末日
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基准日当日)至资产交割日止(含
过渡期 指
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在实际计算过渡期损益归属时,系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含
损益归属期 指 基准日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含交割日当
日)止的期间
过渡期间损益 指 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内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购重组委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证券
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
指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机构/天衡会计师
本次交易评估机构/评
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 指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
本次交易备考财务信
息审阅机构/苏亚金诚 指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
江苏中企华中天出具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唐国信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40%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
告》(苏中资评报字(2021)第 3016 号)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指
协议》 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指
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盈利补偿协议》 指
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
指
充协议》 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说明:本核查意见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
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国信集团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大唐滨海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备案的评估报告的
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江苏中企华中天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大唐滨海 40%股权
进行了评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187,500.00 万元,对应的标
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75,000.00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
本次交易作价为 75,000.00 万元。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市场参考价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序号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 90%
结合江苏新能市场行情价格,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1.22
元/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23 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
整为 11.07 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以下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
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
效的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案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以保护上市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国信集团。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方式
本次交易中大唐滨海 40.00%股权的交易金额为 75,000.00 万元,均以发行股
份方式支付。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 11.07 元/股计算,本次向国信集团发行股
份数量为 67,750,677 股。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
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数也随之进行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所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以及相关承诺函,在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锁定期安排如
下:
交易对方国信集团承诺:“1、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江苏新能股份自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但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转让的除外。
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江苏新能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江苏新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应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持有的江苏新能股份。
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起(不含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止(含交割日当日),标的资
产产生的利润、净资产的增加均归上市公司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若发生
亏损或损失或净资产的减少,则由交易对方按本次交易中对应出售的股权比例
向上市公司补偿。上述过渡期间损益及净资产的增减情况将根据公司聘请的交
易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交割日相关专项审计后的结果确定。
第二节 本次交易过户情况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过程及审批程序包括: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苏新能与交易
对方已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过户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
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根据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向大唐滨海核发的《营业
执照》以及大唐滨海最新公司章程,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经变更登记至江苏新
能名下,江苏新能直接持有大唐滨海 40%的股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江
苏新能已就本次交易中大唐滨海相关股权交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
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上市公司已合法直接持有大唐滨海 40%
的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三、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关后
续事项主要包括: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益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
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经完成,江苏新能已合法直接持有大唐滨海 40%的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
法、有效。
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