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亚士创能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将要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各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所作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
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有关发行方式、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方案和发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其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可,对公司未来发展有坚定的信心,有利于实现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其中,在审议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应当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
决。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潘英丽、孙笑侠、张旭光、金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