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致: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有权监管
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根据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
的委托,本所指派夏慧君律师、唐方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一) 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于 1998 年 9 月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和 16 楼。
本所主要从事证券、银行金融、外商投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二) 本所律师简介
本律师工作报告签字律师夏慧君律师和唐方律师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
丰富经验。夏慧君律师先后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同和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
州)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
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
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唐方律师先后为杭州电缆股份有
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等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资产
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联系电话为 021-31358666,联系传真为 021-31358600。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工作过程
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进行的审慎调查工作主
要包括:
(一) 问卷调查与资料收集:本所律师在接受股份公司的正式委托后,为协助
股份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向股
份公司提交了股份公司有关情况的尽职调查问卷,并收集和审阅了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 与发行人的沟通:本所律师参加了由股份公司及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组
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并深入股份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经营部门、
财务部门、人力部门等具体部门了解情况,就有关问题向股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三) 资料验证与调查: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并走访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对有关股份公司的市场监督、税收、土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事
项向有关的政府部门进行了调查。
(四) 律师工作底稿、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本所律师根据股份公司提供和本
所律师自行收集的文件资料、验证调查情况制作了工作底稿,在认真审
阅的基础上制作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经统计,本所律师及
助理为本次发行已进行的有效工作时间超过 1,000 小时。
三.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
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股份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
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
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作为股份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将本所律师有关法律意见及所引用的依据报告如下。
(正 文)
为本律师工作报告表述方便,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
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表述的涵义:
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
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
订)。
(试行)》。
核规则》。
(2020 年修订)》。
健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
健股份”)。
公司,2007 年 8 月 17 日更名前的名称为“长
沙市同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沙同健”)。
房有限公司”。
或间接控制之上述第 11 项至第 14 项所述及
的公司。
。
业(有限合伙)。
伙)。
限合伙)。
业(有限合伙)。
伙)。
。
构:
公司。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
件中所纳入的招股说明书。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事宜的议案》、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6 月 14 日发出召开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在
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核查,股
东大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 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股份公司向社
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行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具体数量由发行人董事会和主承销商
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在
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
式;
户并具有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申请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
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定具体的发行日期、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方式
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
登记、备案及批准手续;
议、合同或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及股东通知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
各种说明函件或承诺书;
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用途计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
限于对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投资配比的调整及签署募投项目建设
过程中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办理与募投项目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等;
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份锁定事宜;
东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及需求对本次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确定并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
关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指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同健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于
理局颁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743169413D 的《营业执
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股份公司章程须终止的情形。
(三)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定之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的条件
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并与发行
人已有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部分)。
[2020]2-48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2017年
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值 为 准 ) 分 别 为 79,949,000.05 元 、
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
日、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0]2-480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
的财务会计报告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认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
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之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
条件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以1:0.590123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
三年;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健全了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第七部分、
第十四部分)
。
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
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鉴于前文
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的天健审[2020]2-481号《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内部控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且注
册会计师已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间不存在对股份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五部分、第九部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
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不存在导致控制权
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
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
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营范围为“药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
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食
品、乳制品、日用百货、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零售;保健食品、保
健用品的销售;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等经营范围已经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
械、保健食品等产品的分销及零售,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
认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
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审核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三部分第(一)、(二)项)。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1,626,425股,每股面值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1,626,425股,且
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人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孰 低 值 为 准 ) 分 别 为 75,735,634.38 元 及
符合《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规则》
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项之规定。
(四)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
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经深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
程序。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系由王毅清、钟雪松、王越、胡健、赵红
梅、明晖、邹鲜红、王孟君、王慧君、李畅文、张建国、唐娟、陈珊
瑚、李玉兰、孙明等 15 名发起人(以下统称为“全体发起人”)于
司。
具了瑞华湘专审字[2014]43020045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
同健有限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6,945,632.21 元。
字(2014)第 189 号《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改制项目资产评
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同健有限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经评估
的净资产为 1,971.66 万元。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同健有限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净资产
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部分
具了瑞华湘验字[2014]43020001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
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就设立股份公司事宜达成协议。
册号为 430100000006362 的《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为设立股份公司,王毅清、钟雪松、王越、胡健、赵红梅、明晖、邹
鲜红、王孟君、王慧君、李畅文、张建国、唐娟、陈珊瑚、李玉兰、
孙明于 2014 年 6 月 9 日签署了《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发起人协议就股份公司的名称和
住所、经营范围、公司形式、注册资本、股份总额、股票种类、每股
面值、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折股比例和认购股份、发起人的权利和义
务、发起人的陈述和承诺、公司组织结构、公司设立的筹备工作、发
起人的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作了详细约定。该发起人
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因该发起人协议引致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
以及后续验资复核的情况如下:
(1) 2014 年 4 月 15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
南分所出具了瑞华湘专审字[2014]43020045 号《审计报
告》,对同健有限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
审计。
(2) 2014 年 5 月 5 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
同华评报字(2014)第 189 号《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
公司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同健有限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整体评估。
(3) 2014 年 5 月 8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
南分所出具瑞华湘验字[2014]43020001 号《验资报告》,对
同健股份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
了审验。
天健对股份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实收资本情况进行
了复核并于 2020 年 6 月 14 日出具天健验[2020]2-26 号《验
资复核报告》。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前述瑞华湘专审字[2014]43020045 号
《审计报告》和瑞华湘验字[2014]43020001 号《验资报告》
出具当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
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分支机构,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之编号为 000126 的《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
前述《审计报告》以及《验资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
党开、周永辉均已取得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
册会计师证》。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出具中
同华评报字(2014)第 189 号《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
公司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时,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
颁发之证书编号为 11020005 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联 合 颁发 之 编 号 为
类资产评估资格。前述《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改
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签字评估师王亚希、朱永鹏已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
书》,具备资产评估资格。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健在出具天健验[2020]2-26 号《验资
复核报告》时,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核发之编号为 000390 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前述验资复核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利
亚、唐世娟均已取得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
会计师证》。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
审计和验资行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9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
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
《关
于<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选举湖南
同健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
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等与设
立股份公司相关的议案;选举王毅清、钟雪松、唐娟、李玉兰、陈珊
瑚等 5 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王孟君、孙明 2 人为股东代
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监事彭佳共同组成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授权同健股份董事会办理变更有关事宜。股份公司创立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的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说明,发
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药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
器械、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
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零售;保健食品、保健
用品的销售;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分销及零
售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产品。经本所律师核查,
目前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开展均未依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
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所需的供销系统及配套设施,具有独
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 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实地调查,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备、商标
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与其股东合用的情
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股
份公司薪资汇总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王毅清,副总经
理陈珊瑚、李玉兰,董事会秘书胡胜利,财务总监张泽宇)均已与发
行人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均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发行人的前述高
级管理人员均未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
人的财务人员均未在股东单位担任职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的人员独立。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以及本所律师的实地
调查,发行人单独设立了财务机构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拥有自身的独立银行账户,发行人的基本户开户行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支行,发行人与其股东不存在
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
照和纳税申报表,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独立履行缴
纳义务,不存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
独立运用资金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
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财务部、商采中心、仓储部、质管中心、运营
中心、证券事务部、行政人事部等内部组织机构。发行人的上述内部
组织机构独立于其股东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不存在合署办公的情
形,不存在其股东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干预发行人内部组
织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
(六)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胡健、赵红梅、明晖、邹鲜红、王孟君、王慧君、李畅文、张建
国、唐娟、陈珊瑚、李玉兰、孙明,发起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住所,符合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之要求。股份公司
设立时,发起人已足额缴纳了对股份公司的全部出资。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健有限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出资,发起人依法拥有该等权益,发
起人将该等权益投入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54,879,275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
册》,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上述自然人股东均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情况如下:
(1) 同嘉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嘉投资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338415326M 的《营业
执照》,同嘉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长沙同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名称
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338415326M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
主要经营场所 路 152 号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智芯
科技楼裙楼一楼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毅清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7 日
合伙期限
日
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
经营范围 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同嘉投资
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权益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比例
长沙同攀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长沙同展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88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嘉投资系于股份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
间参与股份公司定增成为股份公司股东。长沙同攀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同攀”)的普通合伙
人为王毅清,有限合伙人为王毅清的亲属或朋友。长沙同
展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同展”)的
合伙人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或已离职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沙同攀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权益比例
号 (万元)
合计 3,132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沙同展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如下:
序 出资额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权益比例
号 (万元)
合计 2,628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同嘉投资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2) 量吉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量吉投资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6MA284DUN4J 的
《营业执照》,量吉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量吉股权投资合
名称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4DUN4J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淳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20 日
合伙期限
日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未经金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
经营范围
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量吉投资
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权益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比例
上海淳元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倍
(有限合伙)
合计 6,55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量吉投资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量吉投资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淳
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5832,机构类型: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量吉投资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3) 老百姓大药房
经本所律师核查,老百姓大药房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票代码:603883),现持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000782853875C 的《营业执
照》,老百姓大药房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82853875C
主要经营场所 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 808 号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类型
上市)
法定代表人 谢子龙
注册资本 28,655.6365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1 日
合伙期限 2005 年 12 月 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西药零售;中药材零售;中药饮片
零售;中成药零售;化学药制剂零
售;抗生素制剂零售;生化药品零
售;生物制品销售;门诊部;一类
医疗器械零售;二类医疗器械零售;
三类医疗器械零售;水生野生动物
的经营利用;预包装食品(含冷藏
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
酒类)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
经营范围
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销售;婴
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
方食品的销售;预包装饮料酒批发;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
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
务);贸易代理;生物技术开发服务;
充值卡销售;健康管理;眼镜零售;
消毒剂销售;卫生消毒用品零售;
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小家电
经营;食盐零售;以特许经营方式
从事商业活动;柜台租赁;企业营
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品牌
策划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
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老百姓大药房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4) 稼沃云枫
经本所律师核查,稼沃云枫现持有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83MA28A37C3L 的《营业
执照》,稼沃云枫的基本情况如下:
桐乡稼沃云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名称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MA28A37C3L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
主要经营场所
南路 999 号 1 幢 3002 室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上海稼沃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斌)
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 日
合伙期限
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稼沃云枫
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权益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比例
上海稼沃投资有
限公司
桐乡云盛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
桐乡市金信股权投
资有限公司
合肥贝乐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力聚广告有限
公司
浙江赋格投资有限
公司
无锡华精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合计 52,66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稼沃云枫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稼沃云枫的基金管理人上海稼
沃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6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登记编号:P1029976,机构类型:私募股权、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稼沃云枫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5) 农银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农银投资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395346523D 的《营业
执照》,农银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农银(湖南)壹号股权投资企业(有
名称
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395346523D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尖山湖社区岳
住所 麓西大道 588 号芯城科技园 4#栋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农银国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8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1 年 8 月 11
日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不
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
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
财政信用业务);通过认购非公开发
经营范围
行股票或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农银投资
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权益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比例
农银国际(湖南)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中福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永通集团有限公
司
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
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天鑫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
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鑫晖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合计 36,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农银投资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农银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农银国
际(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1346,机构类型: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农银投资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6) 淳康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淳康投资现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6MA284DUKXW 的
《营业执照》,淳康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淳康股权投资合
名称
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4DUKXW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主要经营场所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淳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2 月 20 日
合伙期限
日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未经金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
经营范围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
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淳康投资
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权益
合伙人类型
号 姓名 (万元) 比例
上海淳元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3,716.949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淳康投资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淳康投资的基金管理人上海淳
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5832,机构类型: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淳康投资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7) 悦善元兴
经本所律师核查,悦善元兴现持有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之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如下:
盐城悦善元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名称
(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00323638105W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主要经营场所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江苏悦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执行事务合伙人
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
询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悦善元兴
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权益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比例
江苏悦达善达股权
公司
江苏悦达善达紫荆沿
期(有限合伙)
合计 3,131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悦善元兴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悦善元兴的基金管理人江苏悦
达善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0826,机构类
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悦善元兴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8) 德金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德金投资现持有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和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之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如下:
新余德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名称
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2MA35TC3G84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
主要经营场所
发区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南德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22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3 月 22 日至长期
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
金融、证券、期限、保险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德金投资
的合伙人及其权益比例情况如下:
序 出资额 权益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比例
湖南德安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合计 1,1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德金投资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基金类型:创业投资基金。德金投资的基金管理人湖南德
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1291,机构类型:私募股权、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德金投资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9) 国金证券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证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票代码:600109),现持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之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201961940F 的《营业执照》,
国金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201961940F
主要经营场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资本 302,435.931 万元
成立日期 1996 年 12 月 20 日
合伙期限 1996 年 12 月 20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
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
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金证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
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10) 铸山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铸山投资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0637571905 的《营业
执照》,铸山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铸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股
名称
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637571905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
类型
资或控股)
上海市闸北区汶水路 51 号 14 幢一
住所
层 113 室
法定代表人 周德盛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缴资本 2,6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日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业投资,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创业投资,资产
经营范围 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铸山投资的说明,于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铸山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股权比例
号 (万元)
合计 5,0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铸山投资系《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
P1001916,机构类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铸山投资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
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三) 发行人股东之间的特殊权利条款及终止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投资协议,发行人与外部投
资人农银投资、悦善元兴、量吉投资、淳康投资、稼沃云枫、德金投
资、熊燕、陆雅琴曾约定有投资人特殊权利安排。根据发行人分别与
农银投资、悦善元兴、量吉投资、淳康投资、稼沃云枫、德金投资、
熊燕、陆雅琴签署的《补充协议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农银投资、悦善元兴、量吉投资、淳康投资、稼沃云枫、德金投资、
熊燕、陆雅琴的投资人特殊权利安排已彻底终止。
(四) 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王毅清直接持有同嘉投资2.04%的合
王毅清 45.2896%
伙份额并担任同嘉投资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王毅清与明晖系配偶关系;
同嘉投资 6.3275%
王毅清与王孟君、王慧君系姐弟关
系,王毅清与王小莉系兄妹关系;王
明晖 0.9039%
孟君、王小莉各持有长沙同攀(同嘉
投资的有限合伙人)1.92%的份额;
王孟君 0.1937%
王毅清的姐夫崔好平、戴双喜分别持
有长沙同展(同嘉投资的有限合伙
王慧君 0.1459%
人)2.28%的份额
量吉投资 6.0146%
量吉投资、淳康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均为上海淳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淳康投资 3.2092%
(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毅清直接持有发行
人 45.2896%的股份,王毅清通过同嘉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6.3275%
的股份,王毅清的配偶明晖直接持有发行人 0.9039%的股份,王毅清、
明晖夫妇可实际支配之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合计达到 52.521%,因
此,王毅清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毅清、明晖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4 年 5 月股份公司设立后,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一直为王毅清、明晖夫妻及其女儿王越。2019 年 7 月 16 日,王
越将其持有之发行人全部股份转让给明晖,并不再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鉴于前述股权转让系基于实际控制人家庭内部的持股安排调整进
行,且最近三年内,王毅清一直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系由同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长沙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已于股份公司正式成立之日依法缴销同健有限的《营业执
照》,并向股份公司换发了《营业执照》。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设立后,同健有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
股份公司承继,该等资产、债权债务的承继不存在法律风险。经本所
律师核查,原同健有限拥有之资产的权利人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手续已
办理完毕。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系由同健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
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000 万股,由王毅清、钟雪松、王越、胡健、
赵红梅、明晖、邹鲜红、王孟君、王慧君、李畅文、张建国、唐娟、
陈珊瑚、李玉兰、孙明等 15 名发起人分别以其持有之同健有限股权
所代表的净资产折成相应股份,全体发起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数额
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不存在国有股权,无需有
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准。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
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不存在纠
纷及风险。
(二) 同健有限前身同健大药房的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健有限系由同健大药房改制设立,同健大药房的
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健大药房系由王毅清、尹旭林、易图耀于 2002
年 10 月 8 日以货币共同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
业,同健大药房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30 万元,其中,王毅清出
资 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0%;尹旭林出资 7.5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25%;易图耀出资 7.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5%。
长沙永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出资进行了审验,并于
报告》。
分局核发之注册号为 430102100084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同健大药房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0 100%
(对应出资额 0.3 万元)的股权转让予王毅清。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同健大药房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0 100%
因相关文件资料缺失,本所律师未能取得与本次转让相关的转让
协议、转让款支付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文件资料。为核实
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本所律师对王毅清、尹旭林进行了访
谈(发行人无法联系上易图耀,因此未对易图耀进行访谈)。根
据前述访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系转让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且转让方已经支付对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毅清已出
具承诺,如因本次股权转让中存在任何纠纷,由王毅清负责解决。
鉴于:
(1)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比例仅为同健大药房 1%的股
权;(2)易图耀已于 2004 年转让其所持全部同健大药房股权,
且一直未就本次股权转让提出任何异议;
(3)王毅清已出具书面
文件,承诺如因本次股权转让中存在任何纠纷,由王毅清负责解
决。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之文件资料缺失的情况
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图耀将其持有之同健大药房 2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2 万元)
以 7.2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钟雪松;
(2)尹旭林将其持有之同健大
药房 2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7.2 万元)以 7.2 万元的价格转让
予陈银。同日,易图耀与钟雪松、尹旭林与陈银就上述股权转让
事宜分别签署了《长沙市同健大药房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具体
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比例 出资额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 (万元) (万元)
易图耀 钟雪松 24 7.2 7.2
尹旭林 陈银 24 7.2 7.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同健大药房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0 100%
注册资本由 30 万元增至 300 万元,新增的 270 万元注册资本中,
方式认缴,64.8 万元由陈银以货币方式认缴。
湖南湘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增资进行了审验,并于 2005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湘亚验字(2005)第 0305 号《验资报告》。
分局换发之注册号为 430111100094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同健大药房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00 100%
健大药房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委托湖南湘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药房进行全面审计、整
体资产评估;
(3)同健大药房名称变更为长沙市同健大药房有限
公司;(4)改制后长沙同健承接同健大药房全部债权债务。
(1)同健
大药房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名称变更为长沙市同健大药房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总
额为 300 万元人民币,其中王毅清以净资产出资 156 万元,钟雪
松以净资产出资 72 万元,陈银以净资产出资 72 万元;
(3)长沙
同健承接同健大药房的债权债务。
(2005)第 059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05 年 5 月 31
日,同健大药房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307.74 万元。
(2005)第 033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5 年 6 月 13 日,
长沙同健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 万元,
各股东以净资产出资。其中,王毅清缴纳 156 万元、钟雪松缴纳
注册号为 430100202676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长沙同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健大药房系王毅清等自然人按照《湖南省股份合
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非城镇、乡村集体所
有制企业或县属国有企业改组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此,同健大
药房设立、变更及改制无需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前置审批,发行人不属
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
企业。
(三) 股份公司前身同健有限阶段的历史沿革
称由长沙市同健大药房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有
限公司”。
注册号为 43010000000636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之同健有限 18%的股权(对应 54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王毅清,
将其持有之同健有限 6%的股权(对应 18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
钟雪松。同日,陈银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与王毅清、钟雪松
签署了《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具
体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比例 出资额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 (万元) (万元)
王毅清 18 54 54
陈银
钟雪松 6 18 18
局换发之注册号为 43010000000636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同健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300 100%
册资本由 30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 700 万元由
王毅清、钟雪松、王越、胡健、赵红梅、明晖、邹鲜红、王孟君、
王慧君、李畅文、张建国、唐娟、陈珊瑚、李玉兰、孙明等 15
名自然人以货币方式认缴,具体认缴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增资(万元)
合计 700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对前述增资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瑞华湘验字[2013]第
本次增资完成后,同健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 100%
(四) 2014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健有限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同健股份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1,000 万元,由王毅清、钟雪松、
王越、胡健、赵红梅、明晖、邹鲜红、王孟君、王慧君、李畅文、张
建国、唐娟、陈珊瑚、李玉兰、孙明分别以其持有之同健有限股权所
代表的净资产出资。
册号为 430100000006362 的《营业执照》
(有关 2014 年同健有限改制
为同健股份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
同健股份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000 100%
(五) 股份公司阶段的历史沿革
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议案,同意同健股份启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工作。
具股转系统函[2015]497 号《关于同意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同
健股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挂牌公开转让,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证券简称:同健股份,证
券代码:83209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进行
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同
健股份以 6 元/股的价格向王毅清、钟雪松合计发行 6,500 万股
股票以购买其合计所持之达嘉医药 100%的股权,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合计为 39,000 万元;同时,同健股份以 6 元/股的价格向同嘉
投资、农银投资、悦善元兴等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发行股份不超过 1,813.33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880
万元。
报字(2015)第 669 号《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拟收
购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
该评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达嘉医药 100%股权的评估
价值合计为 39,300 万元。
根据同健股份的公告,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
合计 83,133,333 498,800,000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同健股份的注册
资本变更为 93,133,333 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了
瑞华验字[2015]43020011 号《验资报告》。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同健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93,133,333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1 月协议转让方式交
易期间,同健股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了如下协
议转让:
序 转让价格 转让数量
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号 (元/股) (万股)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月 15 日 份有限公司
月 18 日 份有限公司
月 18 日 份有限公司
月 18 日 份有限公司
月 18 日 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前述股东的说明,前述协议转让
的目的系便于同健股份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本次转
让完成后,同健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国金证券做市专用证券
账户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合计 93,133,333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方式的议案》等
议案,同意同健股份的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
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6]805 号),同意同健股份股票转让方式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国金证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同健股份股票提供做
市报价服务。
同意同健股份名称由湖南同健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743169413D 的《营业执照》。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
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6.5 元/股-7.5 元/股(含
本数),融资总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
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关于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票 32,885,714 股,
新增股份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募集资金总额为 230,200,005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合计 32,885,714 230,200,005
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完成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天健对本次定向发行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
天健验[2017]2-19 号《验资报告》。
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743169413D 的《营业执照》。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股份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
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7]6063 号),同意股份公司股票转让方式自 2017 年 10 月 20
日起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协议转让方式
交易期间,挂牌前股东王毅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
让了 65.1 万股股份,王慧君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
让了 21.4 万股股份。前述受让完成后王毅清持有发行人 4,915.1
万股股份,王慧君持有发行人 22.6 万股股份。
同意终止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股转系统函[2018]48 号《关于同意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
股份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终止挂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26,019,047 100%
转让协议》,约定股份公司摘牌后 5 个工作日内,屠仁海将其持
有之股份公司 0.0024%的股份(对应 0.3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
王毅清,转让价格为 4.8 万元;陶允翔将其持有之股份公司
价格为 24 万元。转让价格系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26,019,047 100%
同意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3,033.97 万元,新增的 432.0653
万元注册资本由刘建强以货币方式认缴,增资价格为每股 7 元,
增资价格系参照 2017 年 6 月增资的价格协商确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出具了天健湘验[2018]14 号《验资
报告》。
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743169413D 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30,339,700 100%
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5,169.9275 万元,新增的 2,135.9575
万元注册资本由王毅清、钟雪松以其所持达嘉物业 100%的股权认
缴 。 其 中 , 王 毅 清 以 其 所 持 达 嘉 物 业 98.18% 的 股 权 出 资
照 2018 年 5 月增资的价格协商确定。
字[2018]446 号的《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
所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
告,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达嘉物业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7,087.66
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出具了天健湘验[2018]32 号《验资
报告》。
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743169413D 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51,699,275 100%
并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签署了《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与陶佳宏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
协议>之变更协议》,约定陶佳宏将其持有之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
(对应 63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予老百姓大药房,转让价格为每
股 8.09 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系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51,699,275 100%
将其持有之股份公司 0.6592%的股份(对应 100 万元注册资本)
转让予明晖,转让价格为 100 万元。本次股份转让系明晖、王越
母女基于家族持股安排所进行的调整,转让价格按照股份公司注
册资本确定。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51,699,275 100%
同意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54,879,275 元,新增的 318 万元
注册资本中,由廖鲲以货币方式认缴 169 万元,胡国安以货币方
式认缴 135 万元,何亚伟以货币方式认缴 14 万元。本次增资的
增资价格为每股 8.2 元,增资价格系参照 2018 年 8 月增资的价
格协商确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对本次增资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天健湘验[2019]46 号《验资
报告》。
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743169413D 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54,879,275 100%
定张建国将其持有之股份公司 0.0019%的股份(对应 3,000 元注
册资本)转让予王毅清,转让价格为 1.8 万元,转让价格系由双
方协商确定。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54,879,275 100%
(六)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前身及股份公司上述历次股
权变动均经过了必要的主管部门核准和登记程序,历次实收资本变动
均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真实、有效。
(七) 报告期内间接持股层面委托出资还原清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同嘉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层面历史上曾存在委托出资
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已经完成还原或清理。具体
情况如下:
同健股份于 2015 年 12 月进行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实际控制人王毅清的亲属及朋友(以
下统称为“实际出资人”)当时拟通过同嘉投资参与认购股份公司配
套募集资金,从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但由于涉及人数较多,
为方便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该等实际出资人最终系通过普通合伙
人王毅清及其他 9 名有限合伙人崔好平、戴双喜、杨自赐、刘雄武、
宋芬、史泽恩、刘成涛、胡静、邹晓凤向同嘉投资出资。
自 2019 年 11 月起,发行人开始对同嘉投资层面的委托出资情况进行
全面清理和还原,在开始清理前,原 9 名有限合伙人中史泽恩、邹晓
凤、胡静 3 人已离职并将其持有份额转让给王毅清。
经本所律师核查,待还原或清理的实际出资人人数合计为 101 人,其
中 22 人因离职或其他个人原因在本次还原清理前已经退出,剩余 79
人显名登记为新设立的长沙同攀或长沙同展两个持股平台的合伙人,
间接持有同嘉投资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之后,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同嘉投资原涉及的委托出资情形已经
全部清理完毕,同嘉投资的现有合伙人为王毅清、长沙同攀、长沙同
展,其中长沙同攀及长沙同展的合伙人合计有 77 人,该等人员真实
持有相关权益,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八) 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如下:2019 年 9 月,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54,879,275 元,新增的 318 万元注册资
本中,由廖鲲以货币方式认缴 169 万元,胡国安以货币方式认缴 135
万元,何亚伟以货币方式认缴 14 万元。本次增资的增资价格为每股
述增资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增资方均签署有增资协议,
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本次发行中
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
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均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
资格。
(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及其股东分别出具的声明,除顾其
明等合计持有股份公司 0.1174%股份的新三板做市入股的自然人股
东无法取得联系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份公司其他股
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现时有效的章程,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药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
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日用百货、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零售;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的销售;医
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述经营范围已经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并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份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就上述主体的主要
业务,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如下资质:
(1) 药品经营许可证
股份公司现持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4 月
(编号:湘 BA7310047(更)),
经营方式:零售(连锁),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胰岛素;
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
(2) GSP 认证
股份公司现持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8 月
HN01-Ba-20160002(更)),认证范围:中药饮片、中成
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胰
岛素;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1 月 14 日。
(3)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股份公司现持有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湘 010893(更)),
经营方式:批发;经营范围:III 类医疗器械:6815 注射
穿刺器械,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6 医用高分子材
料及制品;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
(4)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股份公司现持有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核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湘长食
药监械经营备 20140066 号),经营方式:批发;经营范围:
第 II 类医疗器械(含 6840 体外诊断试剂不需低温冷藏贮
存)。
(5) 食品经营许可证
股份公司现持有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7 月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
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类)销售,保
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
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
(1) 药品经营许可证
达嘉医药现持有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湘 AA7310001),经
营方式:批发,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
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
制剂及肽类激素;有效期限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
(2) GSP 认证
达嘉医药现持有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核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
HN01-Aa-20190091),认证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
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
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有效期限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
(3)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达嘉医药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8 日
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湘 010147),经营方式:
注射穿刺器械,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含植入式心脏起
搏器),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 医
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 医
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8 医用磁
共振设备,6830 医用 X 射线设备,6832 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设备及器具,6859 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
口腔科材料,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 医用缝合材
料及粘合剂,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0 软件,6877
器械,02 无源手术器械,03 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04 骨
科医疗器械,05 放射治疗器械,06 医用成像器械,07 医用
诊疗和监护器械,08 呼吸、麻痹和急救器械,09 物理治疗
器械,10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12 有源植入器械,
器械,21 医用软件,22 临床检验器械;有效期限至 2025
年 5 月 7 日。
(4)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达嘉医药现持有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3 月
监械经营备 20150103 号),经营方式:批发;经营范围:
第 II 类医疗器械(含 6840 体外诊断试剂)。
(5) 食品经营许可证
达嘉医药现持有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9 月
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类)销售,保健
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9 月
(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达嘉医药现持有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 2017 年 8 月 2 日
核 发 的 《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湘 交 运 管 许 可 长 字
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有效期限至 2021 年 8 月 1 日。
(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达嘉医药现持有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8 月
非经营性-2019-0049),服务性质:非经营性;域名为:
djwk.com.cn;有效期限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
(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嘉辰医院现持有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11
日 核 发 的 《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MA4L5DEG643010415A5392),诊疗科目:内分泌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麻醉
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
机构类别:其他专科医院;有效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
(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嘉辰医院现持有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健康局于 2019 年 6 月 4
日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M43010455010000068),许可项目:上取环术,人流术;
有效期限至 2022 年 6 月 4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份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共有 30 家零售药房门店,该等零售药房门店的业务
资质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合法拥有
了目前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营许可,该等经营许可不存在被吊销、
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股份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
外开展经营活动。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主要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保
健食品等产品的分销及零售,股份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
更。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股份公
司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应利润占其总体收入、利润比重较大,本所律师
认为,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份公司未出现依
据《公司法》和股份公司章程须终止的事由,本所律师认为,在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对股份公司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
影响之变化的情况下,股份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均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
公立医院,经营正常。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述客户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
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
益倾斜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的前五大
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
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上市规则》
规定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有: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毅清直接持有
发行人 45.2896%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毅清通过同嘉
投资控制发行人 6.3275%的股份,王毅清的配偶明晖直接持有发
行人 0.9039%的股份,王毅清、明晖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 52.521%
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钟雪松持有发行
人 13.616%的股份,同嘉投资持有发行人 6.3275%的股份,钟雪
松、同嘉投资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量吉投资与淳康投资同受上海淳元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控制,其中:量吉投资持有发行人 6.0146%的股份,淳康
投资持有发行人 3.2092%的股份,量吉投资与淳康投资合计持有
发行人 9.2238%的股份。因此,量吉投资、淳康投资、上海淳元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其他基金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毅清(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外,发行人其他董事(钟雪松、胡胜利、李夏凡、彭建规、
韩路、陆银娣、隆余粮、唐治),监事(唐娟、彭佳、邓玉、杨
欣、佘静、廖祉淞),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陈珊瑚、李玉兰、
董事会秘书胡胜利、财务总监张泽宇)因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关联方外,发行人如下已离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达嘉
医药、达嘉物业、山东达嘉 100%的股权,达嘉医药持有嘉辰医院
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因此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
控股子公司构成报告期内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达嘉医药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
湖南雅润医疗产业有
设立并持有 100%的股权,已于
润医疗”)
注: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
雅润医疗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
湖南赛婀娜生殖医院 设立并持有 100%的股权,已于
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4 日注销
注: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
有限公司 设立并持有 100%的股权,已于
注:报告期内无实际经营
湖南金昱铭泰新材料 达嘉医药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
称“金昱铭泰”)[注] 2019 年 12 月 31 日注销
注: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
金昱铭泰系达嘉医药与湖南益丰龙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
设立,拟进行医疗器械及其新材料的研发。设立时,金昱铭泰的
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达嘉医药认缴其 51%的股权。鉴于股份
公司多名董事反对达嘉医药投资金昱铭泰,故达嘉医药未对金昱
铭泰实际出资,金昱铭泰亦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金昱铭泰存续初期,由王毅清个人出资为金昱铭泰购建研发实验
室,之后,投建中途终止,金昱铭泰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注销。
金昱铭泰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主要为与王毅清资金往来借款和
购买研发资产支出,损益金额较小。鉴于达嘉医药未实缴出资款,
且无意愿参与金昱铭泰的投资和管理,而金昱铭泰日常管理均由
王毅清负责,并由其个人出资购建研发实验室,基于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发行人未将金昱铭泰纳入发行人的合并报表范围。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同嘉投
资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
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前述企业主要包括:
股权结构/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控制关系
项目调研咨询服务;商业管
王 毅 清 担 任 执 行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长沙同攀
事务合伙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项目调研咨询服务;商业管
崔好平(王毅清的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长沙同展 姐夫)担任执行事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务合伙人
经营活动)
湖南中嘉 生物医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
王毅清持有 98%的
药物开发 技术咨询服务;中药材种植
股权并担任执行
有限公司 (国家禁止种植的药材除
董事、钟雪松持有
(以下简 外);计算机软件开发。
(依法
称“湖南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总经理
中嘉”)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超硬材料及其制品、金属材
料、化工产品(不含国家监控、
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品
产品)、五金机电产品的研究、
明磊(明晖的弟
湖南驷驰 开发、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
弟)持有 35%的股
超硬材料 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权并担任执行董
有限公司 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
事兼总经理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长沙市岳
王毅清曾独资设
麓区王毅 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
立的个体工商户,
清普通货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已于 2019 年 10 月
物运输服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务部
王毅清于 2020 年 4
月前曾持有 52.5%
湖南倍特
的 股 权 , 明 晖 于 生物技术开发服务。(依法须
莱福生物
科技有限
有 15%的股权,已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注销
中成药、食品、保健品、化妆
品及卫生用品、一类医疗器
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
王毅清控制 80%的 器械、日用品、计算机、保健
湖南博源 股权,2018 年 7 月 食品的销售;日用百货、软件、
医药有限 起办理清算,已于 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
公司 2020 年 6 月 3 日注 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
销 化药品、生物制品、药品的批
发;日用杂品零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省医 王 毅 清 担 任 负 责 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
药公司三 人,于 2019 年 10 玻璃仪器。#
分公司 月 15 日注销 注:报告期内无经营
湖南省医 王 毅 清 担 任 负 责 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
药公司进 人,于 2019 年 12 成药。营养保健品。
出口部 月 2 日注销 注:报告期内无经营
王毅清持有 30.4%
长沙市宏 的股权并担任法
拓医药科 定代表人,钟雪松 医药科技的研究、开发。
技开发有 持 有 11.6% 的 股 注:报告期内无经营
限公司 权,正在办理注销
手续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前
述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董事钟雪松配偶彭华持有 80%
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湖南元美瑜商贸有限公 董事钟雪松配偶彭华持有 70%
司 的股权
哈工大大数据集团(江
苏)研究院有限公司
盐城市城南新区善霆科
技有限公司
公司
上海华謇医疗投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江苏华生基因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云之端网络(江苏)股
份有限公司
江苏丰华生物制药有限
公司
苏州东福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瑞祥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六安市叶集区新城建联
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龙里县绿源建设开发有
限公司
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涛影医疗科技有限
公司
苏州市立普医疗科技有
限公司
南京万户良方信息技术 独立董事陆银娣担任董事兼
有限公司 总经理
南京医药万户良方健康
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隆隆投资顾问有限 独立董事隆余粮持有 99%的股
公司 权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湖南豪运达信息科技有 独立董事唐治持有 9%的股权
限公司 并担任董事
湖南农银广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穆达投资管理有限 监事佘静持有 50%的股权并担
公司 任执行董事
湖南省人和未来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东巽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 独立董事唐治于 2014 年 8 月
限公司 至 2018 年 5 月担任董事
湖南优康达嘉医疗管理
有限公司
为拓展地方医药流通市场,发行人与部分小型地方医药公司(以
下简称“地方医药公司”)的经营者展开商务合作。合作内容包
括:(1)达嘉医药名义上持有地方医药公司 51%的股权(通过转
股或新设的方式);(2)相关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以下
简称“过渡期”
),地方医药公司仍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达嘉医
药原则上不委派实际管理人员,不承担地方医药公司的费用,亦
不享有其经营利润;
(3)过渡期结束后,视合作情况决定达嘉医
药是否实际控制地方医药公司并合并其报表,或终止双方合作,
将 51%股权变更登记回实际经营者名下。
鉴于合作进展未达预期,发行人决定终止前述合作关系。截至
原至实际经营者名下或注销。基于上述合作关系,该等地方医药
公司在报告期内视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如下:
编 登记为股东/ 还原登记至实际经
关联方名称
号 设立之日 营者名下/注销之日
责任公司 27 日
公司 29 日
限公司 29 日
任公司 月 13 日
任公司 月 18 日
任公司 月 25 日
公司 23 日
司 21 日
司 11 日
司 20 日
责任公司 10 日
任公司 22 日
公司 12 日
公司 15 日
有限责任公司 19 日
司 20 日
有限责任公司 6日
司(曾用名:湖南本 2018 年 8 月 29 日
舟堂医药有限公司)
任公司 27 日
限责任公司 3日 (注销)
医药有限公司 13 日 (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与部分地方性连锁药房(以
下简称“合作连锁药房”)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约定:
(1)对合作连锁药房的名称和商号进行变更,改为包含“达
嘉维康”字样;
(2)协议签署后三年内,合作连锁药房仍由原股
东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股份公司原则上不委派实际管理人员,但
有权不定期指派人员对生产经营进行检查监督;
(3)自协议签署
之日起三年后,若该等合作连锁药房达成一定经营指标(包括门
店数量、销售额、净利润及从股份公司采购药品的总额),股份
公司可以选择收购该等合作连锁药房 51%的股权。基于双方合作
关系,部分合作连锁药房对名称和商号进行变更,改为包含“达
嘉维康”字样。
鉴于合作连锁药房发展未达预期,股份公司陆续终止了前述意向
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份公司全面结束前述合
作关系。基于上述合作关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报告期
内将该等合作连锁药房视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合作连锁药房名称
号 签署日期 终止日期
怀化瑞芝同健大药房连锁有限责
(以下简称“瑞芝同健”)
怀化达嘉维康一心国药连锁有限
(以下简称“一心国药”)
有限公司 8日 月 17 日
(以下简称“康乐福医药”)
江华瑶族自治县诚信大药房(以
药房
湖南吉圣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2019 年 12
(以下简称“吉圣堂医药”) 月4日 月 15 日
湖南省达嘉维康普济堂大药房连
(以下简称“普济堂大药房”)
湖南达嘉维康德芝林大药房有限
(以下简称“德芝林大药房”)
湖南达嘉维康五云观大药房连锁
(以下简称“五云观大药房”)
石门县零阳建平大药房(以下简 2018 年 4 月 2019 年 12
称“建平大药房”)及其关联药房 28 日 月 20 日
注 1:诚信大药房、新田县人民大药店、建平大药房均为个体工
商户形式,其与发行人签署合作协议的主体包括同一控制下的其
他药房,故将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药房纳入合并统计。
注 2:合作期间,德芝林大药房通过湖南天瑞医药有限公司(德
芝林大药房的原股东之一,原实际控制人刘华丽的配偶刘斌担任
执行董事)进行配送,康乐福医药通过湖南科瑞鸿泰医药有限公
司津市分公司(康乐福医药的实际控制人贺杰担任负责人)进行
配送,吉圣堂医药通过岳阳康尔医药有限公司(吉圣堂医药原股
东)进行配送。因此,将湖南天瑞医药有限公司、湖南科瑞鸿泰
医药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作为合作连锁药房与发行人进行交易
的配送方纳入合并统计。其中,岳阳康尔医药有限公司已作为前
述第 8 项关联方形式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名义上拥有 11 家合作单体
药房,该等单体药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发行人的分支机
构,约定:
(1)合作单体药房的运营方负责具体的经营运作成本
及费用、盈亏,所有债权、债务、责任及义务;
(2)由发行人对
合作单体药房所经营药品及其他商品实行统一全额配送。发行人
实际不控制该等单体药房,该等药房由合作方运营并控制。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合作单体药房均已注销。基于上
述合作关系,该等单体药房在报告期内视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具
体情况如下:
序
分支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注销时间
号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5 年 10 月 2017 年 3 月
有限公司兴联分店 17 日 9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7 年 4 月 6 2017 年 12
有限公司津市店 日 月 29 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8 年 3 月 2018 年 8 月
有限公司蔡锷北路分店 23 日 28 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7 年 12 月 2018 年 9 月
有限公司洪山分店 8日 7日
有限公司祁东步云桥分店 日 月 26 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7 年 5 月 2 2019 年 1 月
有限公司祁东建设路分店 日 2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7 年 8 月 2019 年 3 月
有限公司和美星城分店 18 日 20 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7 年 6 月 2019 年 4 月
有限公司新宁分店 20 日 8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8 年 3 月 2 2019 年 3 月
有限公司联星分店 日 15 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7 年 3 月 2020 年 4 月
有限公司双河路分店 19 日 24 日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2017 年 9 月 2020 年 6 月
有限公司湘乡店 27 日 28 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
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向合作医药流通企业销售药品
单位:元
序 销售
关联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号 产品
公司
新田县阳光医药有限
责任公司
麻阳苗族自治县医药
有限责任公司
邵阳白云医药有限责
任公司
汝城县金康药业有限
公司
湘西自治州宏康医药
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顺安医药有限责
任公司
桂东宏康医药销售有
限公司
沅陵泰来药业有限责
任公司
永州市民生医药有限
责任公司
绥宁修诚医药有限责
任公司
辰溪神龙医药有限责
任公司
武冈市医药有限责任
公司
衡阳市昊康医药有限
公司
合计 51,748,120.13 70,193,004.86 21,553,526.64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11% 3.21% 1.07%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达嘉医药销售给
该等合作医药流通企业药品的价格系达嘉医药采购成本加
嘉医药未就上述交易获得经营利润。
针对发行人上述交易,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湖南省
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如下: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出具《证明》: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9 月起对省内多家
地方性医药流通企业进行了股权收购且按要求递交了相关
资料在我中心备案。根据《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明确湖南省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和边远地区公
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与上述地方性医药流通企业之间的调拨可不视为一票,符
合两票制规定,不存在规避的情形。”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出具《证明》: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等
票制规定。”
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报告期各期末,上述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项余额如下:
单位:元
应收账款
关联方名称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永顺县鑫鹤医药有限公司 723,740.36 3,674,185.05 606,063.54
新田县阳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568,175.29 2,346,877.12 1,892,172.79
麻阳苗族自治县医药有限责
任公司
邵阳景园医药有限公司 87,812.76 241,976.98 310,473.52
邵阳白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3,380,711.29 2,733,272.14 371,847.48
汝城县金康药业有限公司 101,651.27 141,818.88 1,270
湘西自治州宏康医药有限责
任公司
永州顺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396,010.01 221,908.15 35,717.55
桂东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28,874.3 135,210.66 48,481.94
沅陵泰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4,807.2 2,889,591.29 606,930.67
湖南神舟医药有限公司 73,363.8 334,660.57 51,228.59
永州市民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56,771 122,240.4 106,588
岳阳康尔医药有限公司 161,326.23 286,336.33 206,671.46
绥宁修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110,066.24 189,792.03 82,188.02
辰溪神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53,120.02 410,764.21 861,731.29
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 1,478,897.63 1,321,513.63 942,935.37
武冈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37,891.37 581,058.67 594,193.14
湖南润标医药有限公司 141,660.32 229,778.91 6,697.9
预收款项
衡阳市昊康医药有限公司 98,730 98,730 87,632.26
(2) 向合作连锁药房及其配送商(岳阳康尔医药有限公司除外)
销售药品
单位:元
序 销售
关联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号 产品
新田县人民大药店及其
关联药房
合计 7,436,141.59 10,857,525.56 2,351,872.54
占营业收入比例 0.3% 0.5% 0.1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该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系按照
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且销售金额占发行人
营业收入的占比较小,不存在通过该等关联方虚增利润的
情形。
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报告期各期末,上述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方应收账款余
额如下:
单位:元
应收账款
关联方名称
一心国药 3,081,179.21 2,708,115.24 6,255.6
瑞芝同健 919,608.45 276,406.97 383,461.26
普济堂大药房 31,529.66 2,234.6 21,820
新田县人民大药店及其关联药房 176,547.33 186,008.18 24,559.1
五云观大药房 185,325.53 987,757.36 110,854.81
康乐福医药及其配送方 111,832.55 261,832.55 70,034.8
德芝林大药房及其配送方 212,703.24 189,085.44 221,628.24
诚信大药房及其关联药房 8,872.29 11,179 18,982.72
建平大药房及其关联药房 53,120.97 40,674.7 -
吉圣堂医药 11,405.91 11,405.91 8,424.2
预收账款
关联方名称
新田县人民大药店及其关联药房 134,577.77 116,068.01 9,115.3
建平大药房及其关联药房 5,641.6 7,106.9 -
(3) 向合作单体药房销售药品
单位:元
序 销售
分支机构名称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号 产品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联星分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双河路分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湘乡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津市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洪山分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祁东步云桥分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祁东建设路分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和美星城分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新宁分店
合计 2,916,828.91 2,796,431.23 2,061,294.47
占营业收入比例 0.12% 0.13% 0.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该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系按照
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且销售金额占发行人
营业收入的占比较小,不存在通过该等关联方虚增利润的
情形。
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报告期各期末,上述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方应收账款余
额如下:
单位:元
预收账款
关联方名称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
- - 85,163.86
限公司双河路分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
- - 210,533.66
限公司祁东建设路分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
- - 21,661.19
限公司和美星城分店
(4) 向其他关联方销售药品
单位:元
序 销售
分支机构名称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号 产品
湖南优康达嘉医疗管理有
限公司
合计 3,942.21 338.36 -
占营业收入比例 0.0001604% 0.0000155% -
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报告期各期末,上述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方应收账款余
额如下:
单位:元
应收账款
关联方名称
湖南优康达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785 -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湖南中嘉与达嘉物业签署的《租赁合同》
及发行人的说明,达嘉物业将位于茯苓路 30 号办公楼的一个面
积 60 平方米的套间租赁予湖南中嘉使用,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月租金为 3,000 元。根据天健审
[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前述关联租赁 2019 年度确认的租
赁收入为 17,442.44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关联租赁的双方系
参照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关联方曾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过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性质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期初余额 43,115,992.22 50,526,243.6 29,828,723.06
资金拆入 17,935,971.45 101,563,066.26 121,239,053.85
王毅清 应付利息 1,422,782.49 2,488,656.12 1,650,702.04
资金偿还 62,359,830.34 111,458,973.76 102,195,244.35
期末余额 114,915.82 43,115,992.22 50,523,243.6
期初余额 1,626,145.35 1,750,789.79 8,100,000
资金拆入 - 1,100,000 125,300,000
应付利息 - -4,644.14 1,630,789.79
湖南中嘉
资金偿还 - 1,220,000 133,280,000
租金收入 18,240 - -
期末余额 1,607,905.35 1,626,145.35 1,750,789.79
期初余额 15,303,131.67 - -
资金拆入 6,500,000 62,500,000 -
同嘉投资 应付利息 59,145.42 303,131.67 -
资金偿还 6,500,000 47,500,000 -
期末余额 15,362,277.09 15,303,131.67 -
期初余额 - - 60,000,000
宁波淳元股权投 资金拆入 - - -
资合伙企业(有 应付利息 - - 3,479,726.03
限合伙)[注] 资金偿还 - - 63,479,726.03
期末余额 - - -
注:宁波淳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上海淳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
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于报
告期各期末,上述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方其他应付款余额如下:
单位:元
其他应付款
关联方名称
王毅清 114,915.82 43,115,992.22 50,523,243.6
湖南中嘉 1,607,905.35 1,626,145.35 1,750,789.79
同嘉投资 15,362,277.09 15,303,131.67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主要为拆
入资金,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均已归还并支
付了利息,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接受关联
方担保的情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尚在履行中的接受关
联方担保的情况如下:
(1) 王毅清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于 2016 年 11 月
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以其自有房产为股份公司自
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3,385.3 万元的
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 钟雪松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于 2016 年 11 月
同》,根据前述合同,钟雪松以其自有房产为股份公司自
份有限公司贸金支行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1,289.48 万元的
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3) 王毅清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签署
了编号为 162020180907309055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
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为股份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13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期间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产生之最高额为 2,5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明晖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签署了
编号为 162020180907309056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
同》,根据前述合同,明晖为股份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13 日
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期间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产
生之最高额为 2,5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 王毅清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签署
了编号为 C2016110000002633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抵押合
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以其自有房产为股份公司自
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5,492.13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
押担保。
(6) 钟雪松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签署
了编号为 C2016110000002633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抵押合
同》,根据前述合同,钟雪松以其自有房产为股份公司自
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2,246.82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
押担保。
(7) 王毅清、明晖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签署了 ZB6618201800000042 号《最
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明晖为股份公司
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期间与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8) 王毅清、明晖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明晖为达
嘉医药自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4 日期间与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9) 王毅清、钟雪松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2018PAZL0105066-BZH-01 的《保证
函》,根据前述保证函,王毅清、钟雪松为达嘉医药与平安
国 际 融 资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之 编 号 为
供连带责任保证。
(10) 王毅清、明晖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签署了编号为 ZB661820180000004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明晖为达
嘉医药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期间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产生之最高
额为 12,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1) 钟雪松、彭华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签署了编号为 ZB6618201800000043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前述合同,钟雪松、彭华为达
嘉医药自 2018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期间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产生之最高
额为 12,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2) 王毅清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签署了编号为(2019)长银授额字第 000001 号-担保 03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为达嘉医药
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期间与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8,000 万元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3) 王毅清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签署
了编号为 162020190520304541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
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为达嘉医药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9 日期间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产生之最高额为 21,194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4) 明晖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签署了
编号为 162020190520304542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
同》,根据前述合同,明晖为达嘉医药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
至 2024 年 5 月 19 日期间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产
生之最高额为 21,194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5) 王毅清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签署
了编号为 C2015070000001784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抵押合
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以其自有房产为达嘉医药自
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5,492.13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
押担保。
(16) 钟雪松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签署
了编号为 C2015070000001784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抵押合
同》,根据前述合同,钟雪松以其自有房产为达嘉医药自
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2,246.82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
押担保。
(17) 王毅清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向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出具《保证担保函》,根据前述担保函,王毅清为达嘉医药
与上海邦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签署之
编号为 JDJR-2019-0822 的《国内保理池融资业务合同(有
追索权)》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8) 王毅清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签署了编号为 362019050039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根
据前述合同,王毅清为达嘉医药自 2019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期间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产
生之最高额为 13,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9) 明晖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签署了编号为 362019050040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根
据前述合同,明晖为达嘉医药自 2019 年 7 月 30 日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期间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产
生之最高额为 13,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 王毅清、明晖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可撤销担保书》,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明晖为达嘉医药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签
署之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 的《授信协议》项下产生之
最高额为 3,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1) 王毅清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药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期间与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产生之最高额为 8,000 万
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 王毅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签署了编号为保 12708-180408-10000YYB 的《自
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前述合同,王毅清为达嘉物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长沙 湘 江 支 行 之 间 产 生之 最 高 额 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未向合并报表以外的关联方提供过担保,其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担保均系接受关联方担保,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并
未就前述接受担保向关联方支付费用,前述关联担保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王毅清、钟雪松于 2018 年 6 月
签署之《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人以 8 元/
股的价格发行 21,359,575 股股份作为对价,受让王毅清、钟雪
松 持 有 的 达 嘉 物 业 98.18% 及 1.82% 股 权 , 其 中 王 毅 清 认 购
七部分第(五)节第 12 项。
字[2018]446 号的《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
所涉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
告,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达嘉物业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7,087.66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并经
发行人确认,除前述关联交易于报告期各期末产生的应收应付款
项外,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还存在如下其他应
收、应付款:
单位:元
其他应收款
关联方名称
一心国药 250,000 250,000 250,000
普济堂大药房 100,000 100,000 -
康乐福医药 50,000 50,000 50,000
五云观大药房 50,000 50,000 -
瑞芝同健 - 250,000 250,000
诚信大药房及其
关联药房
新田县人民大药
店及其关联药房
湖南优康达嘉医
疗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关联方名称
一心国药 429,455.47 - -
瑞芝同健 537,119.34 324,580.4 177,888.62
诚信大药房及其
关联药房
新田县人民大药
店及其关联药房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怀化一心国药连锁有限公
司及其股东邓艳梅于 2017 年 9 月 3 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
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一
心国药的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支付的定金。前述款项产生
的背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一)节第 9 项。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湖南普济堂大药房连锁有
限公司及其股东刘安平、胡新平、蒋志斌、喻光辉、周智
强于 2018 年 3 月 25 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
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普济堂大药房的
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支付的定金。前述款项产生的背景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一)节第 9 项。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津市市康乐福医药连锁有
限公司及其股东贺杰、贺霞于 2017 年 9 月 8 日签署的《附
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
行人对康乐福医药的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支付的定金。前
述款项产生的背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一)
节第 9 项。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湖南五云观大药房连锁有
限公司及其股东曹文忠、彭小良于 2018 年 3 月 25 日签署
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五云观大药房的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支
付的定金。前述款项产生的背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
部分第(一)节第 9 项。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怀化瑞芝同健大药房连锁
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舒丽琼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瑞芝同
健的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支付的定金。前述款项产生的背
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一)节第 9 项。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通过应收应付相抵的
方式收回前述款项。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诚信大药房及其关联药房
及其实际控制人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附生效条件
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诚
信大药房及其关联药房的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支付的定
金。前述款项产生的背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
(一)节第 9 项。
(7)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新田县人民大药店及其关
联药房及其实际控制人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签署的《附生
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
人对新田县人民大药店及其关联药房的其他应收款系发行
人支付的定金。前述款项产生的背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部分第(一)节第 9 项。
(8)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社
会保险管理中心签署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湘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发行人与健医信息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健医合作医疗机构直
付式服务合同》、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
出具的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对瑞芝同健的其
他应付款产生的背景为:瑞芝同健作为发行人的合作药房,
被纳入发行人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健医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铁路医保定点药房体系及健医卡
直付体系,发行人先行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健医信
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结算瑞芝同健门店的销售款
后,再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瑞芝同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铁路医保合作及健医
卡合作均已终止。
(9)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健医信息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健医合作医疗机构直付式服务合同》
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对一心国药的其他应付款产生
的背景为:一心国药作为发行人的合作药房,被纳入发行
人与健医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健医卡直
付体系,健医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先行与发行
人结算一心国药门店的销售款后,再由发行人将相应款项
支付给一心国药。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前述健医卡合作已终止。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健医信息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健医合作医疗机构直付式服务合同》、
同健股份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平安
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发行人对诚信大药房及其关联药房的其他应付款产
生的背景为:诚信大药房作为发行人的合作药房,被纳入
发行人与健医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健医
卡直付体系以及发行人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分公司合作的健康卡体系,基于该等直付模式及合作模式,
健医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先行与发行人结算诚信大药房门店的
销售款后,再由发行人将相应款项支付给诚信大药房。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健
医卡及健康卡合作已终止。
(1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同健股份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湖南分公司、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
协议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对新田县人民大药店
及其关联药房的其他应付款产生的背景为:新田县人民大
药店作为发行人的合作药房,被纳入发行人与平安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合作的健康卡业务,基于此合
作模式,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先行与发行人结算新田
县人民大药店门店的销售款后,再由发行人将相应款项支
付给新田县人民大药店。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健康卡合作已终止。
(1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对湖南优康
达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产生的背景为:湖南
优康达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人五一路门店二楼开设
中医馆,设立之初发行人代其支付了部分装修费、电费、
水费,设立后发行人员工离职后在湖南优康达嘉医疗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在该等员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过渡期间,
发行人为该等员工代缴的社会保险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前述款项已经收回。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进行确认的议案》
,对股份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
关联交易进行了追认及审议。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亦已就报告期内的关
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符
合公司当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调节公司利润的情形,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份
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王毅清及实际控制人王毅清、明晖
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
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人
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在与发行人
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
执行相关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
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
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
权益;
失。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有利于保护发行
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了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等,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明确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王毅清、明晖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
王毅清及实际控制人王毅清、明晖夫妇未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因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与王毅清、明晖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王毅清及实际控制人王毅清、明晖
夫妇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
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
或参与任何竞争业务;
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行人该等商业机会,除非:(1)
为发行人利益考虑,须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过渡性地参
与或投资竞争业务(例如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先行收购或培育);且(2)在出现前述情形时,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同时就解决前述情况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
措施并公开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
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
行人、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
竞争;
效;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发
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就发行人的关
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148859 号、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麓区茯苓路 30 号,面积为 49,844.22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前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
为 2064 年 6 月 19 日。
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达嘉医药于 2014 年签署之合同编号为
湘新 2014001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达嘉医药
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前述土地使用权。经本所律师核查,达嘉医药
已足额缴纳前述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金。2014 年 12 月,
达嘉医药分立为达嘉医药(存续)和达嘉物业(新设),并将前
述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达嘉物业所有。
第 02035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达嘉医药拥有
位于岳麓区新塘小区,面积为 6,175.8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前述使用权的终止日
期为 2049 年 9 月 19 日。
根据长沙华能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2003 年 12 月起更名为“长
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长沙市国土管理局于 1999
年 8 月 19 日签署之长土合高新 99-01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及达嘉医药与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5 日签署之《房地产买卖合同》,达嘉医药系自长沙华能自控
集团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经本所律师核查,达
嘉医药已足额支付前述土地转让合同项下的土地转让价款。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
土地使用权,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二) 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的
情况如下:
(1) 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
第 014545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达嘉物业拥
有位于岳麓区茯苓路 30 号,建筑面积为 15,661.58 平方米
的房屋所有权,规划用途为工业。
(2) 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
第 014588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达嘉物业拥
有位于岳麓区茯苓路 30 号,建筑面积为 1,002.67 平方米
的房屋所有权,规划用途为工业。
(3) 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
第 014885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达嘉物业拥
有位于岳麓区茯苓路 30 号,建筑面积为 21,383.24 平方米
的房屋所有权,规划用途为工业。
(4) 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
第 01646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达嘉物业拥
有位于岳麓区茯苓路 30 号,建筑面积为 11,141.92 平方米
的房屋所有权,规划用途为工业。
(5) 根 据 长 沙 市 房 屋 产 权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长 房 权证 岳 麓 字 第
拥有位于岳麓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塘片(现银双路 210 号),
建筑面积为 3,908.08 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规划用途为办
公。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
上述房屋的相关权益,且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银双路 210 号建筑面积为 1,134.13 平方米的加层改造项目已完
成竣工验收备案,正在依法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具之日,达嘉医药位于银双路 210 号面积约 990 平方米的辅楼未
取得房产权属证书。该等房产系达嘉医药自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
限公司处购买取得,由于转让方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未适当办理报
建、规划,导致后续无法办理产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无证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房
产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79%,占比较小。且根据本所律师的实地
走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前述无证房产主要用于嘉辰医院的辅助
性用途。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前述无证房产,长沙市岳麓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证明》: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
限公司所属的岳麓区银双路 210 号平房系配套用房,该房屋未取
得相关审批手续,系因该房屋转让方当时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等
历史原因造成,上述房屋暂未列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就前述无证房产事宜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若因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银双路 210 号辅楼未取得房产权属证
书等问题导致其补办手续、拆除改造、搬迁、行政处罚及其他影
响生产经营事项形成损失、支出及费用,本人将对该部分支出、
费用及损失承担偿付责任,且在承诺后不向达嘉维康及其控股子
公司追偿,保证达嘉维康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综上所述,鉴于:
(1)达嘉医药前述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系由于
房屋转让方未适当办理审批手续所致;
(2)该等房产主要用于辅
助用途,建筑面积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房产建筑面积的比例
较小;
(3)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补偿发行人因此可能
受到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银双路 210 号辅楼未取得房
产权属证书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三) 发行人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拥有以下 16 项境内注册商标:
核定使用
序 注册
商标名称 商品/服 注册号 专用期限
号 人
务类别
发行
人
月 13 日
自 2012 年 11 月
达嘉
医药
自 2012 年 11 月
达嘉
医药
自 2012 年 11 月
达嘉
医药
自 2013 年 7 月
达嘉
医药
自 2013 年 7 月
达嘉
医药
自 2013 年 7 月
达嘉
医药
自 2013 年 11 月
达嘉
医药
自 2013 年 12 月
达嘉
医药
自 2013 年 7 月
达嘉
医药
自 2019 年 5 月 7
达嘉
医药
月6日
自 2019 年 5 月 7
达嘉
医药
月6日
自 2019 年 7 月 7
达嘉
医药
月6日
达嘉
医药
月 20 日
达嘉
医药
月 20 日
达嘉
医药
月6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境内注册商标系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且均已取得相应的商标注册证,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发行人拥有专利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2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限
号 类型 权人
用于治疗慢性胆囊
ZL2012100 达嘉 2012 年 1 月
其制备方法
一种治疗肾衰的药物 ZL2006100 达嘉 2006 年 2 月
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03494.4 医药 10 日起 20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专利系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且均已取得相应的专利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产权纠纷。
(五) 发行人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拥有 6 项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
情况如下:
序 著作 首次发表
软件名称 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号 权人 日期
达嘉维康温湿度实 2016SR 达嘉 2014 年 9 2016 年 5
时监控系统 V1.0 103430 医药 月 25 日 月 12 日
达嘉维康电子监管 2016SR 达嘉 2014 年 11 2016 年 5
码追溯系统 V1.0 098208 医药 月 27 日 月9日
达嘉维康仓库管 2016SR 达嘉 2015 年 10 2016 年 5
理系统 V1.0 097850 医药 月 29 日 月9日
达嘉维康物流车辆 2016SR 达嘉 2015 年 12 2016 年 5
GPS 定位系统 V1.0 098448 医药 月 25 日 月9日
达嘉维康物流调度 2016SR 达嘉 2015 年 8 2016 年 5
跟踪管理系统 V1.0 098209 医药 月 20 日 月9日
达嘉维康医药资源 2015SR 达嘉 2015 年 12
管理系统 V1.0 263758 医药 月 16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不存在与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的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并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主要域名情况
如下:
序 主办单位 网站备案/
域名 审核通过日期
号 名称 许可证号
湘 ICP 备
湘 ICP 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不存在
与该等域名相关的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 发行人拥有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达嘉医药、
达嘉物业、山东达嘉 100%的股权,达嘉医药持有嘉辰医院 100%的股
权。该等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632532092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类型
人独资)
住所 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毅清
注册资本 33,020.0005 万元
实收资本 33,020.0005 万元
成立日期 2004 年 6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04 年 6 月 1 日至 2034 年 9 月 1 日
经营范围 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
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抗生素
原料药、抗生素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
消毒用品、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
剂及肽类激素、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
(含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化用
品、五金交电、健身器材、保健用品、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医药辅料、制药机械设备、医用电子设
备及配套消耗品、试剂、玻璃制品科学
检测仪器的销售;医药物流(含冷链物
流);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
藏保鲜);医疗设备售后维修服务;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从事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生物制品的研制、开发、医药科研服务;
仪器仪表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 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4325653659X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类型
人独资)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茯苓路 30
住所
号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质检楼
法定代表人 王毅清
注册资本 16,500 万元
实收资本 16,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 年 12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12 月 12 日至 2064 年 12 月 11 日
物业管理;货物仓储;物流代理服务;
仓储代理服务;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名称 山东达嘉维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2MA3Q1FHHXA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类型
人独资)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 1222 号力
住所
高国际 10 号楼 10 层 1004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毅清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6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药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日用消杀
用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食品、日
经营范围 用品、百货、保健食品、劳保用品的销
售;医疗、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 长沙嘉辰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LKAH59C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类型
人独资)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 210 号 2018
住所
房
法定代表人 王毅清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4 月 18 日至 2067 年 4 月 17 日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科;妇科;内科;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麻醉科;病理
科;儿科;预防保健科;外科;医学检
经营范围 验科;医学影像科;妇产科;医院经营
管理;医院经营管理咨询;辅助生殖与
遗传优生研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持前述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产权纠纷。
(八) 发行人拥有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共拥有 30 家分支机构作为药房零售门店,其中发行人拥有 29 家门
店,山东达嘉拥有 1 家门店,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分支机构已于有权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目前合法存续。
(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 218,280,617.15 元,
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其他设备
等,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部分主要生产设备进行了实地抽样勘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与该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
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
主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收账款、银行账户等设置担保的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第(一)节的描述。
(十一) 发行人零售药房门店使用房屋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下属 30 家零售药房门店中,有 29 家门店系在租赁房产内开展经
营(房产租赁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另有 1 家银双路分
店系使用达嘉医药拥有的临时建筑开展经营。本所律师就该等房产使
用的合法有效性作了进一步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于
工程规划许可证》,银双路分店所使用的房屋系达嘉医药拥有之
位于银双路 210 号、建筑面积为 398.14 平方米的临时建筑,建
设项目名称为“临时仓库用房”,建筑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9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 29 家门店签署的房
屋租赁合同内容完备,其中 3 项租赁(左家塘分店、南塔路分店、
一环北路分店)办理了租赁备案登记,其余 26 项租赁未办理租
赁备案登记,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情况不会导致该等租赁关系
的合法有效性存在瑕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9 家租赁房产开展业务的零售药房门
店中,有 4 家门店的出租方尚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其中,永和
家园分店及吉首建新路分店的房产证被产权方用于办理抵押登
记,因此无法提供产证;济南经十路店的出租方系通过司法执行
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茶子山分店的租
赁房产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有 1 家门店(娄底湘阳街分店)
的出租方并非房屋产权方且未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
明,该租赁合同已到期,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 30 家门店中,使用临
时建筑的面积为 398.14 平方米,出租方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未提
供转租证明的 5 家门店面积合计 865.9 平方米。前述房产面积合计占
发行人所有门店物业总面积的 18.55%,该等 6 家门店 2019 年的销售
额占发行人 2019 年营业收入的 1.93%,影响较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王毅清,实际控制人王毅清、明晖
夫妇已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如发行人零售药房门店因房屋性质、产权、
转租等方面的瑕疵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将负责落实新的零售药房门店房源,并承担发行人由此受到的装
修、搬迁损失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少量门店存在使用临时建筑、未提供房
屋产权证明或转租证明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
在履行之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经营活
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合同如下:
(一) 重大借款及担保合同
(1) 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签
署了编号为 C2015070000001784 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予达嘉医药 21,194 万元的授信额
度,授信额度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至 2021 年 5 月 23
日,由王毅清按照编号为 162020190520304541 的《长沙银
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由明晖按照编号
为 162020190520304542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保 证 担 保 , 由 发 行 人 按 照 编 号 为
连带保证担保,由王毅清、钟雪松按照编号为
C2015070000001784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拥
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达嘉医药按照编号为
收 益 权 质 押 担 保 , 由 达 嘉 医 药 按 照 编 号 为
额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及保证金收益权提供质
押担保。
于前述授信合同项下,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的借款合同如下:
i. 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向达嘉医药提供 1,500 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上浮 30%,借款期限为 34 个月。前述合同项
下借款由王毅清按照编号为 162020180912309301 的
《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由明晖按照编号为 162020180912309303 的《长沙银
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由发行人
按照编号为 162020180912309304 的《长沙银行最高
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由王毅清、钟雪
松按照编号为 C2015070000001784 的《长沙银行最
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拥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
达嘉医药按照编号为 162020181112202022 的《长沙
银行质押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ii. 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签署了编号为 162020192006001925000 的《长沙
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达嘉医药提供 1,870 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上浮 35%,借款期限为 28 个月。前述合同项下
借款由王毅清按照编号为 162020190520304541 的
《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由明晖按照编号为 162020190520304542 的《长沙银
行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由发行人
按照编号为 162020190520304543 的《长沙银行最高
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由王毅清、钟雪
松按照编号为 C2015070000001784 的《长沙银行最
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拥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
达嘉医药按照编号为 162020190617205658 的《长沙
银行质押合同》提供保证金收益权质押担保。
(2) 达嘉医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签署了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 的《授信协议》,
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授予达嘉医药 3,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由达嘉医药按照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04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拥有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01 的《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达嘉物业按照编号为
责任保证,由王毅清、明晖按照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03
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前述授信合同项下实际借款为 3,000 万元。
(3) 达嘉医药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9 日签署了编号为 Z2004LN15653589 号《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及编号为 Z2004LN1565358900001 的《交通银行借款
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向达嘉医药提供 4,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按贷款入账
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一年)期限档次加 0.8 个百分点,
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前述合
同项下借款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 C200408GR4319983 的《保
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 达嘉医药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沙市建湘支行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签署了编号为 43010101-2020 年(建湘)字 000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沙市建
湘支行向达嘉医药提供 3,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 2%,
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3 日。前述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由 王 毅 清 按 照 编 号 为
ZRRBZHT2020430101010001 的《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5) 达嘉医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签署了编号为 43010120200000399 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
南湘江新区分行向达嘉医药提供 3,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
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 1 年期 LPR 减 200BP,借款
期限为 1 年。前述合同项下借款由王毅清按照编号为
证,由钟雪松按照编号为 43100520200000663 的《最高额
保 证 合 同 》 提 供 连 带责 任 保 证 , 由 发 行 人 按 照 编 号 为
证。
(6) 达嘉医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签署了编号为 43010120200001067 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达嘉医药提供 3,000 万元的
借款,借款利率为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 1 年期 LPR 加
编号为 4310052020000066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由钟雪松按照编号为 43100520200000663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发行人按照编
号为 43100520200000664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7) 达嘉医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
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
支行向达嘉医药提供 5,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实际
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
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 30 基点,借款期限为实际
提款日起 12 个月。
(8) 达嘉医药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HTZ430753600LDZJ202000001 的《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
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向达嘉医药
提供 3,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 LPR 利率减 135 基点,
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3 日。前述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由 王 毅 清 、 明 晖 按 照 编 号 为
HTC430753600ZGDB2020000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
版 )》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达 嘉 物 业 按 照 编 号 为
HTC430753600ZGDB202000003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拥
有的位于茯苓路 30 号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由发行人按
照编号为 HTC430753600ZGDB202000004 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达嘉物业按照编号为
HTC430753600ZGDB202000005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9) 达嘉医药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HTZ430714500LDZJ202000002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向达嘉
医药提供 9,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 LPR 利率加 5 基
点,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6 月 15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
前 述 合 同 项 下 借 款 由 发 行 人 按 照 编 号 为
HTU430753600FBWB202000011 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达 嘉 物 业 按 照 编 号 为
HTU430753600FBWB202000010 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由王毅清、明晖按照编号为
HTU430753600FBWB202000009 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自
然人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达嘉物业按照编号为
HTC430753600ZGDB20200001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拥
有的位于茯苓路 30 号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1) 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3 日签署
了编号为 162020201310090321000 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
业务合同》,约定达嘉医药将其拥有的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
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邵阳市中
心医院、湘西土家族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的应收账款转让
予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达嘉
医药提供 3,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敞口额度,有效期为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保理融资年利率以实际
放款日最近一次已发布的 LPR 加 150.50BP 确定。
(2) 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签
署了编号为 162020201310090521000 的《有追索权国内保
理业务合同》,约定达嘉医药将其拥有的湖南省肿瘤医院、
湖南省儿童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湘
潭市中心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湘西土家族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的应收账款转让予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向达嘉医药提供 3,260 万元的保理融资敞口额度,
有效期为 2020 年 3 月至 2021 年 1 月,保理融资年利率以
实际放款日最近一次已发布一年期的 LPR 加 160.50BP 确
定。
(3) 达嘉医药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签署了编号为(2019)长银授额字第 000097 号的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达嘉医药将其拥有的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应收账款转让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达嘉医
药提供 8,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限额,额度有效期为 2019 年
定的基点,具体以每笔保理融资的国内保理业务预付款支
付转账凭证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记载内容为准。前述合同
项下融资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2019)长银授额字第 000097
号-担保 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
达嘉物业按照编号为(2019)长银授额字第 000097 号-担
保 0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王毅清
按照编号为(2019)长银授额字第 000097 号-担保 03 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达嘉医药按照编号
为(2019)长银授额字第 000097 号-担保 04 的《委托收款
及账户质押合同》以其开立的账户(账号:
月 25 日签署了编号为(2019)长银授额字第 000097 号-担
保 05 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合同》。
(4) 达嘉医药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20 年 2 月
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达嘉医药将其拥有的中南
大学湘雅二医院的应收账款转让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达嘉医药提
供 10,000 万元的保理融资限额,额度有效期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3 日,融资利率为 LPR 加减一定的
基点,具体以每笔保理融资的国内保理业务预付款支付转
账凭证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记载内容为准。前述合同项下
融资由发行人按照编号为(2020)长银授额字第 000014 号
-担保 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达
嘉物业按照编号为(2020)长银授额字第 000014 号-担保
照编号为(2020)长银授额字第 000014 号-担保 03 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达嘉医药按照编号
为(2020)长银授额字第 000014 号-担保 04 的《委托收款
及账户质押合同》以其开立的账户(账号:
月 25 日签署了编号为(2020)长银授额字第 000014 号-担
保 05 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合同》。
(5) 达嘉医药与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同》,约定达嘉医药将其拥有的对湘乡市人民医院、张家界
市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的应收账款转让予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前述
应收账款受让款合计为 3,300 万元,保证金为 330 万元,
保理费为 154.8 万元。前述保理由发行人、达嘉物业按照
编 号 为 G36DCZL20200490286-BZ-01 、
G36DCZL20200490286-BZ-02 的《保证合同》分别提供连带
责 任 保 证 , 由 王 毅 清 、 钟 雪 松 按 照 编 号 为
G36DCZL20200490286-BZH-01 的《保证函》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同日,达嘉医药与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
署了编号为 G36DCZL20200490286-ZRXY-01 的《应收账款转
让登记协议》。
(1) 发行人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签署
了编号为 162020180912309304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 发行人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签署
了编号为 162020190520304543 的《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3) 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签
署了编号为 162020180320202260 的《长沙银行应收账款暨
保证金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达嘉医药以其对会同县中医
医院的应收账款及保证金收益权为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至 2021 年 3 月 19 日期间
形成的最高额 1,224 万元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 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签
署了编号为 162020181112202022 的《长沙银行质押合同》,
约定达嘉医药以其拥有的保证金收益权为达嘉医药与长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C2015070000001784 的《授
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5) 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签
署了编号为 162020181114202107 的《长沙银行质押合同》,
约定达嘉医药以其拥有的保证金收益权为达嘉医药与长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C2015070000001784 的《授
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6) 达嘉医药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签
署了编号为 162020190617205658 的《长沙银行质押合同》,
约定达嘉医药以其拥有的保证金收益权为达嘉医药与长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C2015070000001784 的《授
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7)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分行出具了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01 的《最高额不可撤
销担保书》,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签署之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 的《授信协议》
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 达嘉物业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沙分行出具了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02 的《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约定达嘉物业为达嘉医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之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 的《授信
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 达嘉医药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签署了编号为 731XY201903260704 的《最高额质押
合同》,约定达嘉医药以其拥有的应收账款为达嘉医药与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之编号为
(10) 达嘉医药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达嘉医药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权
属证书编号:长国用 2012 第 020359 号)及房屋所有权(权
属证书编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710167987 号)为发行人
在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期间与上海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长 沙 分 行 之 间 形成 的 最 高 额
(11) 达嘉医药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达嘉医药为发行人在 2020 年 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之间形成的最高额 1,6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12) 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签署了编号为 ZB6618202000000001 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在 2020 年 1 月 7 日至
沙分行之间形成的最高额 7,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
(13) 达嘉医药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达嘉医药以其对中南大学湘
雅三医院的应收账款为达嘉医药在 2020 年 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 月 7 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
行之间形成的最高额 3,5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14) 发行人与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景支行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签署了长农商(岳麓-麓景)最高额保字
[2020]0219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
药与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景支行签署之长农
商(岳麓-麓景)最高额借字[2020]021901 号《最高额借款
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5) 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于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期间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形成的最高额 16,20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
(16) 达嘉物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HTC430753600ZGDB202000003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
达嘉物业以其拥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湘(2018)
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148859 号、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
权第 0145452 号、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145882
号)为达嘉医药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之间形成
的最高额 6,736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7) 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签署了编号为 HTC430753600ZGDB202000004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之间形成的最高额 6,500 万元的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18) 达嘉物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HTC430753600ZGDB202000005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达嘉物业为达嘉医药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之间形
成的最高额 6,5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9) 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签署了编号为 HTU430753600FBWB202000011 的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之间形成的最高额 12,000 万元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 达嘉物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HTU430753600FBWB202000010 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形成的最高额 12,000 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1) 达嘉物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HTC430753600ZGDB20200001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
达嘉物业以其拥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湘(2018)
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148859 号、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
权第 0145452 号、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 0145882
号)为达嘉医药在 2020 年 6 月 15 日至 2028 年 6 月 14 日
期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之间形成
的最高额 15,473.84 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2) 发行人与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签署了编号为 G36DCZL20200490286-BZ-01 的《保证合
同》,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与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G36DCZL20200490286-ZR-01 的《保理合
同》及相应配套/附属文件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3) 达嘉物业与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同》,约定达嘉物业为达嘉医药与平安点创国际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签署之编号为 G36DCZL20200490286-ZR-01 的《保理
合同》及相应配套/附属文件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24) 发行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 2020 年 4 月
发行人为达嘉医药在 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期间与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形成的最高额 4,000 万元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5) 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20 年 2 月 17
日签署了编号为(2020)长银授额字第 000014 号-担保 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发行人为达嘉医药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3 日期间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分行形成的最高额 10,00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26) 达嘉物业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20 年 2 月
年 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3 日期间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分行形成的最高额 10,00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
(27) 达嘉医药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20 年 2 月
(9550880201090400269)为达嘉医药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分行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8) 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期间与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分行形成的最高额 8,00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29) 达嘉物业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签署了编号为(2019)长银授额字第 000097 号-担
保 0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达嘉物业为达嘉医药于
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形成的最高额 8,000 万元债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30) 达嘉医药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签署了编号为(2019)长银授额字第 000097 号-担
保 04 的《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约定以其开立的账
户(账号:9550880201090400269)为达嘉医药与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的债务提供质
押担保。
(二) 采购合同
了《药品销售合作协议》,根据该合同,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
公司授权达嘉医药作为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产品在湖南
区域内的经销商,合同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月 21 日签署了《2020 年销售协定》,根据该合同,正大天晴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行人经营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指定产品。
署了《商业经销协议》
,根据该合同,双方约定达嘉医药向深圳
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泰加宁粉针剂、泰嘉片剂等药品,
合同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品年度销售协议》,根据该合同,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向达嘉
医药供应药品,合同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签署了《2020 年度分销协议》,根据该合同,双方约定达嘉医药
向上海勃林格殷格翰药业有限公司采购沐舒坦注射剂、思力华喷
雾剂等药品,合同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三) 销售合同
品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达嘉医药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销售
药品,合同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品采购合同》,根据该合同,达嘉医药向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销
售药品,合同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该合同,达嘉医药向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销售药品,合同有效期
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销合同》,根据该合同,达嘉医药向湖南省人民医院销售药品,
合同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品购销合同》,根据该合同,达嘉医药向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销售药品,合同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四) 其他重要合同
署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根据该合同,
股份公司五一路分店成为湖南省本级特门服务协议零售药店,合
同有效期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长沙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根据该合同,长沙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认定股份公司(含连锁门店)为统筹区医疗
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类型为医保卡 POS 机刷卡业务、特
殊病种门诊药品等待遇、特殊药品待遇,协议有效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前述重大合同不
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上述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纠纷、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提供的说明,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
分第(二)节所述之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提供的说明,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向合并报表以外
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提供的说明,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
分第(二)节所述之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情况外,关联方未向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担保。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
的说明,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之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和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对衡
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18,763,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达嘉
医药与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签署之《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药品集中配送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达嘉
医药向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的药品质量保证金。
(2)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对长
沙市第三医院 16,00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达嘉医药
与长沙市第三医院签署之《长沙市第三医院药品集中配送
合同》及其续签协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达嘉
医药向长沙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的药品质量保证金。
(3)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对永
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15,00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达嘉
医药与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签署之《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药品集中配送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达嘉
医药向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的药品质量保证金。
(4)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对会
同县中医医院 15,00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达嘉医药
与会同县中医医院签署之《药品、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供
应配送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达嘉医药向
会同县中医医院支付的保证金。
(5)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对张
家界市人民医院 7,00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达嘉医
药与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签署之《张家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
品集中配送合同》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达嘉医
药向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支付的药品质量保证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系在发行人正常生产、
经营中产生,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5,787,931.11 元,其中,押金保证金
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对同
嘉投资 15,362,277.09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
明,前述款项系同嘉投资向发行人提供的借款。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偿还完毕前述借款及相应
的利息。
(2)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对湖
南中嘉 1,607,905.35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前述款项系湖南中嘉向发行人提供的借款。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偿还完毕前述借款及相应的利
息。
(3)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对岳
阳市岳阳楼区同健大药房(普通合伙)1,224,357.91 元的
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社会保
险管理中心签署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湘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
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出具的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前述
款项产生的背景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同健大药房(普通合
伙)作为发行人的合作药房,纳入发行人与广州铁路(集
团)公司合作的铁路医保定点药房体系,发行人先行与广
州铁路(集团)公司结算岳阳市岳阳楼区同健大药房(普
通合伙)门店的销售款后,再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岳阳市岳
阳楼区同健大药房(普通合伙)。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述铁路医保合作已终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对湖
南盛世华人物流有限公司 716,947.84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
据达嘉医药与湖南盛世华人物流有限公司签署的《货物运
输服务合同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达嘉医药
应向湖南盛世华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运输费。
(5)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长沙
先施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7,540 元的其他应付款。
根据达嘉医药与长沙先施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
《合作协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达嘉医药应
向长沙先施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回的保证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其他应付款系在发行人正常生产、
经营中产生,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发行股份购买了达嘉医药 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于 2017 年
中 2018 年 8 月的增资系以达嘉物业 100%的股权作为增资的对价。本
所律师认为,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增资已履行必
要的法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股份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增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第七部分第(五)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变动外,发行人设立至今未有其他合并、
分立、减少及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 年 8 月收购了达嘉物业 100%的股权(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第(五)节第 12 项),达嘉物业于该等资
产重组前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资产占发行人相应项
目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净资产
达嘉物业 19,566.73 637.03 14,933.55
股份公司(合并) 166,410.33 202,210.86 75,096.32
比例 11.76% 0.32% 19.89%
达嘉物业于资产重组前一年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资产占股份公司
(合并)相应项目的比例均在 50%以下,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未拟进
行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所述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 年 6 月 9 日,股份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暨第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并提交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股份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股份公司章程中经
营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前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修订已提交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备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股份公司章程中注
册资本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前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修订已提交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备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股份公司章程中董
事人数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前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修订已提交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备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股份公司章程中
注册资本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前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修订已提交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登记备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股份公司章程中
经营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前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修订已提交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登记备案。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股份公司章程中注册资
本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前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修订已提交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备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就股份公司章程中
注册资本变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对章程进行
了修改。前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本次修订已提交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份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订均已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现行章程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9 年修订)》起草和修订,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不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为本次发行已经拟定了《湖南达嘉维康
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前述《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
订)》、《上市规则》起草,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规则》重大不一致之处。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组织结构图,股份公司已建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本所律师
认为股份公司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该等议事规
则及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
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该等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
酬和考核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
成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
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该等工作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前述专门委员会设立以来,战略委员会已就发行
人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提名委员会已就发行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
已就发行人财务报表等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已就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相关事宜进行审
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各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均已实际运作。
(三) 本所律师核查了股份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经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
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
权或重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历次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王毅清、钟雪松、胡胜利、
李夏凡、彭建规、韩路、陆银娣、隆余粮、唐治,其中陆银娣、隆余
粮、唐治为独立董事,王毅清为董事长。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监事会成员为唐娟、廖祉淞、邓玉、佘静、
彭佳、杨欣,其中彭佳、杨欣为职工代表监事,唐娟为监事会主席。
经本所律师核查,王毅清任股份公司总经理,胡胜利任董事会秘书,
张泽宇任财务总监,陈珊瑚、李玉兰任副总经理。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职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
化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的成员为王毅清、钟雪松、陈珊瑚、胡胜利、李夏凡、彭建规、
韩路、陈济生、陆银娣,其中陈济生、陆银娣为独立董事。
决议,同意陈珊瑚辞去董事职务,陈济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
补选隆余粮、唐治为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的任职变化均已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
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股份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的成员为唐娟、何翌华、邓玉、佘静、彭佳、杨欣。其中彭佳、
杨欣为职工代表监事。
意何翌华辞去监事职务,并选举廖祉淞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监事的任职变化均已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
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18 年 1 月 1 日,陈珊瑚为股份公司的总
经理,李玉兰为副总经理,胡胜利为董事会秘书,张泽宇为财务
总监。
同意聘任王毅清为股份公司总经理,原股份公司总经理陈珊瑚变
更为副总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化均
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
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近两年发生的上述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董事变
动系改选独立董事、调整独立董事人数,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高级管
理人员变动系内部管理岗位调整,且王毅清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期间一
直负责发行人的经营和管理。因此,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
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为陆银娣、隆余粮、唐治,
其中隆余粮为会计专业人士。经本所律师核查,陆银娣、隆余粮、唐
治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之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陆银娣已取得深交所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颁
发之编号为 1910124132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隆余粮已
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于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结业证》,唐
治已取得深交所于 2014 年 5 月颁发的编号为深交所公司高管(独立
董事)培训字(1405512117)号《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天健出具之天健审[2020]2-484 号《关于湖
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
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
年实际缴纳的主要税种、税率为:
企业所
公司 增值税
得税
股份公司 25% 2018 年:17%、16%、11%、10%、6%、3%、免税
达嘉医药 25%
免税
达嘉物业 25% 3%、5%、免税
山东达嘉 20% 3%、5%、免税
嘉辰医院 25% 3%、5%、免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适用的前述主要税种、税率
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根据天健审[2020]2-480号《审计报告》,山东达嘉为小型
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嘉物业为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2019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缴纳。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
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1) 发行人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于2020年3
月11日出具《证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 是 我 局 正 常 办 理 纳税 事 项 的 纳 税 人 , 纳税 人 识 别 号
费收入(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入)未按期申报。所属期2018
年3月、4月、5月印花税(购销合同)未按期申报、所属期
均已处理完毕。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7年1月1
日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除前述处罚外,湖南达嘉维康医
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税务监督管理相关的违法
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2) 发行人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现有分支机构取得的税务主
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
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现有分支机构不存
在税务监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古庸路分店、
雨湖路分店、锦溪南路分店、永和家园分店、丝茅冲分店
存在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该等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相关事实情况和本所律师意见如下:
i. 古庸路分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永定区税务局永定税务
分局于2020年2月25日出具的《证明》:
“2017年,我
局管辖的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古庸
路分店曾发生丢失发票的情形。为此,张家界市永
定区国家税务局(现已纳入我局管辖)已于2017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古庸路分店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国
家有关税务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古
庸路分店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古庸路分店不
存在其他税务监督管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
处罚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古庸路分店报告期内
不存在税务监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ii. 雨湖路分店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雨湖区税务局云塘税务分局于
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雨湖路分店,纳
税人识别号:91430300MA4L4N7G39。法定负责人:
李培。经营地址: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188号。经查
询金三税收征管系统,只有2017年5月24日一条逾期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违章,已处理。根据国家有关
税务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
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雨湖路分店上述
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纳税人自2017年1
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除前述处罚外,湖南达
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雨湖路分店不存在其
他税务监督管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
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雨湖路分店报告期内
不存在税务监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iii. 锦溪南路分店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红星税务所于
“我所管辖的湖南达嘉
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锦溪南路分店,纳税人
识别号91431200MA4L52AG0F,自2017年1月1日至此
证明出具之日,在税收征管系统内查询到2017年5月
正事项,已处理完毕。此外在税收征管系统内未查
询到未申报记录、欠税记录及其他因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纳税
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
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锦溪南路分店因逾期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仅被责令限
期改正,未被处以罚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锦溪南路分店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锦溪南路
分店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监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iv. 永和家园分店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冷水滩
区税务局梅湾税务所于2019年5月15日出具《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梅湾所税简罚[2019]11366
号),永和家园分店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冷水滩区
税务局梅湾税务所处以20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冷水滩区税务局梅湾税务所于
所辖区内的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永
州市永和家园分店(91431103MA4L672F03)自2017
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有2条逾期申报记录和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永和家园分店被处以200元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永
和家园分店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监管方面的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v. 丝茅冲分店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税务分局于2020
年3月6日出具证明:
“我局管辖的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丝茅冲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年9月,2017年10月,2017年11月三个月份的城市建
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能按时
申报纳税,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
其他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
规,法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系统内一致。截至
本证明出具日,无其他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
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丝茅冲分店报告期内不存在
税务监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期内不存在
税务监管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2月15
日 下 发 的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简 易 )》( 长 岳 国 税 简 罚
[2017]4398号),达嘉医药因丢失发票被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
局处以罚款400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达嘉医药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于
就上述税务处罚,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证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是
我局正常办理纳税事项的纳税人,纳税识别号为:
曾发生丢失发票的情形。为此,原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已于
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长岳国税简罚[2017]4398号),
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已处理完毕。2018年10月,湖南达嘉
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原长沙市岳麓区
国家税务局已于2018年10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湖南达嘉维康
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长岳国税简
罚[2018]3547号),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已处理完毕。根据
国家有关税务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除前述处罚外,湖南达嘉
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税务监督管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
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医药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
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
税务分局于2017年8月15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长岳国税简罚[2017]2589号)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达嘉物业因
进行申报,被长沙市岳麓区国家税务局银盆岭税务分局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处以50元的罚款。
就上述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
分局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确认函》:
“2017年7月,我局管辖的
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曾发生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情
形。为此,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分局已于2017年8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简易)》(长岳国税简罚[2017]2589号),处罚款50
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7年1月1日至本确认函出具之日,除前
述处罚外,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税务监督管理
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行政处罚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物业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
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于2020年4
月9日向山东达嘉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通过金税
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该纳税人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4月8
日所有税种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山东达
嘉系于2020年1月15日完成税务登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山东达嘉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
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银盆岭税务
分局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证明》:“我局管辖的长沙嘉辰生殖
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查询该单位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没有发现违反税收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暂未发现问
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嘉辰医院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
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天健审[2020]2-480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之 1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1)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岳麓区促进现代服务
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岳政发[2015]10号)以及长沙市岳麓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产业发展
扶植获奖单位(个人)的情况通报》
(岳政办函[2017]28号),
发行人获得企业上市奖励资金226,000元。
(2)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于2017年5月16日下发的《关于产
业发展扶持奖励兑现的通知》,达嘉医药获得2015-2016年
度奖励扶植资金160,000元。
(3) 根据长沙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于2017年12月5日发布的
《关于2017年度长沙市市本级第二批参保单位领取失业保
险“稳岗补贴”的有关事项进行公示的公告》,发行人获得
(1) 根据达嘉医药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之
《项目投资合同》及《项目投资合同补充协议》,达嘉医药
获得产业发展扶持资金10,900,000元。
(2)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
印发<长沙市岳麓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
行)>的通知》
(岳政发[2017]4号)以及长沙市岳麓区产业
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8月3日发布的《长沙市岳麓
区 2017 年 度 产 业 发 展 扶 植 奖 励 单 位 公 示 》( 岳 产 办 发
[2018]4号),发行人获得产业扶植资金(企业上市奖)
(3) 根据长沙市商务局于2018年公告的《关于2018年度长沙市
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方案的公示》,达嘉医药获得
(4) 根据长沙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于2018年10月17日发布的
《关于拨付2018年度第一批“稳岗补贴”资金的通知》,发
行人获得2018年第一批稳岗补贴19,677.23元,达嘉医药获
得2018年第一批稳岗补贴47,938.74元。
(5)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8年5
月23日公告的《关于2018年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第一批拟支持项目的公示》,达嘉医药获得2018年工业转型
升级专项资金56,000元。
(1)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4月
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兑现的通知》,达嘉医药获得2018年度产
业扶植资金30,000元。
(2)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9年10月19日公
告的《2019年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长沙市资本市
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公示》以及长沙市财政局于2019年11
月7日发布的《关于拨付长沙市2019年度资本市场发展专项
资金的通知》(长财企指[2019]15号),发行人获得上市辅
导备案阶段补助500,000元。
(3) 根据天健审[2020]2-480号《审计报告》、长沙市岳麓科技
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出具的《关于返还湖
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
(岳
科园字[2018]134号)、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的《确认函》、长沙含浦科教产业
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达嘉医药于2012年4月10日签署的
借款协议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达嘉医药曾于2012年向长沙
含浦科教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借款,长
沙市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为担保方,截至2019年4
月,长沙含浦科教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尚欠达嘉医药
园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1,644,859
元后,与前述欠款进行冲抵,按照净额64,859元确认为其
他收益。
(4)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拨付2018
年度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金指[2019]7
号),发行人获得新三板持续督导费补助200,000元。
(5)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9年11月
资金的通知》(长财金指[2019]59号),达嘉医药获得2018
年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补助200,000元。
(6)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物流与口岸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9日
公告的《关于2019年度长沙市商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
资金(物流类)奖励方案的公示》,达嘉医药获得2019年度
长沙市商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资金278,000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的上述主
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七.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情况
(一) 市场监管合规情况(含工商、药监合规)
(1)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出具《无市场
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经查询,湖南达嘉维康医
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以及失信限制的情况。”
(2)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出具《证明》:
“自 2017 年至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未对湖南
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暂未发现
其药械化经营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目前在
我局也没有未办结案件。”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分支机构取得的市场监管部
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本所律师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以及
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分支机构不存在市场
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锦溪南路分店、
香江城市花园分店报告期内曾受到药品监管机构的行政处
罚,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处罚,相关事实情况和本所
律师意见如下:
i. 锦溪南路分店
经本所律师核查,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处罚决定书》((怀)食药监药流罚[2017]7号),认
为发行人锦溪南路分店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
原则》(食药监[2016]160号)关于培训计划、健康
档案建立、专用标识等方面的规定。因此,怀化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八十三条及《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订)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发行人锦溪南路分店立即改
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停业整顿3天,罚款13,000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八十三条及《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订)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
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因此,发行人锦溪南路分
店被处以停业整顿3天及13,000元的罚款,未被吊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七十
八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确认函》:
“湖南达嘉维
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锦溪南路分店2017年9月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原怀化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现为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
月对该店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怀)食药监
药流罚[2017]7号),处罚内容为停业整顿3天和罚款
人民币13000元。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锦溪南路分店上述违法行为不属重大违法行为。
该药店自2016年6月20日成立至今,除被原怀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次外,我局没有对其作
出行政处罚。”
综上,(怀)食药监药流罚[2017]7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所述锦溪南路分店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ii. 香江城市花园分店
经本所律师核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园)食药监药罚[2017]11
号),认为发行人香江城市花园分店存在未建立进货
检查验收制度等情形。据此,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发行人香江城市花
园分店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
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之一,未建立药品
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于2020年1月20日
出具《确认函》:
“2017年6月,我局管辖的湖南达嘉
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香江城市花园分
店曾发生未按规定建立药品进货查验记录的情形。
为此,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已纳入我局
管辖)已于2017年6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湖南达嘉
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香江城市花园分
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园)食药监药罚[2017]
第11号),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国家有关
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香
江城市花园分店上述违反药品监管相关规定的行为
情节轻微,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7年1月
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香江城市花园分
店在我局无其他违反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香江城市花园分店前述行为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
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
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达嘉医药报告期内曾受到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相关事实情况和本所律师意见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
行罚[2017]019号),认为:达嘉医药于2015年11月9日从湖
北汇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的400支盐酸丁卡因凝胶在
认为“检查项”[有关物质]、“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湖南省儿童医院于2016年12月28日将除抽检25支外的剩余
给湖南星浩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2,437.5元。上述行
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据此,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没收达嘉医药违法所得2,437.5元,并处以违法货值金额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药品管理法》
(2015年修订)第七
十四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达嘉医药被处以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3倍的罚款,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亦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情节
严重的情形。
(3)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6日出具《证明》:
“2017年3月,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质量不符
合标准的盐酸丁卡因凝胶,被长沙市食品药品管理局(现
已 整 合 至 我 局 ) 于 2017 年 4 月 作 出 ( 长 ) 食 药 监 行 罚
[2017]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没10125元的行政处
罚。根据国家有关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该处罚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1
月1日至2020年2月26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未发现湖南达
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其他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受到我
局处罚的行为。”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达嘉医药
于2020年1月6日出具的申请及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的情
况说明的批复,达嘉医药最近三年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无处罚记录,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药品监督管理相关规
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达嘉医药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金额较小,
不属于《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已取得了主
管部门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因此,达嘉
医药报告期内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
的法律障碍。达嘉医药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的重大违法行为。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1日出具《证明》:
“长
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0日挂牌成立。经分别
查询原湖南省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和原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岳麓分局立结案报备系统,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325653659X)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
年3月10日止,未发现该公司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物业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
管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济南市历下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证明:“经查,
山东达嘉维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罚的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山东达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
管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4日出具《无市场监管部门行
政处罚记录证明》
:“经查询,长沙嘉辰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
公司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未发现其存在因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以及失
信限制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嘉辰医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
管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社会保险缴纳合规情况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的《长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守法信息在线验
证报告》(在线验证码:202001091516422453111),发行人截至
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
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的《长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守法信息在线验
证报告》(在线验证码:202001091503041031629),达嘉医药截
至2020年1月9日无社保欠费记录,近五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
罚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医药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
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的《长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守法信息在线验
证报告》(在线验证码:202001091512455243118),达嘉物业截
至2020年1月9日无社保欠费记录,近五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
罚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物业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
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
(编号:第1009
号),截至2020年5月19日,山东达嘉在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存在劳动者举报投诉事项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山东达嘉未受到劳动保
障方面的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山东达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
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的《长
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守法信息在线
验证报告》(在线验证码:202001101124401852431),嘉辰医院
截至2020年1月10日无社保欠费记录,近五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
理处罚记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嘉辰医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
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 住房公积金缴纳合规情况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发行人能依
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发
行人存在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
律法规的行为,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对发行人进行过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
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情况证明》,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达嘉医药能
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
达嘉医药存在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对达嘉医药进行过行政
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医药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
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截至2019年12月期间,达嘉物业能依照《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
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达嘉物业
存在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
规的行为,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对达嘉物业进行过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物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
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 据 济 南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 出 具 编 号 为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山东达嘉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
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截至2019年12月,嘉辰医院依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嘉辰医院存在
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对嘉辰医院进行过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嘉辰医院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
金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 卫生监管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卫生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本所律师
对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存在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银双路分店
报告期内曾受到卫生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
重大处罚,相关事实情况和本所律师意见如下:
(1) 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4月4日出具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岳卫消罚字[2018]001号),认为:
银双路分店自2017年8月25日起在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10
号对外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
范》规定的消毒产品“安提可四价流感病毒抗体喷剂”,违
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
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发行人银双路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
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
定: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银双路分
店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处于规定中“5,000元以下”的
下段区间,从金额看属于较轻的处罚。
(3) 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3月2日出具《证明》:
“经
查询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之间的全部行政处罚信
息,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双路分店于
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的消毒产品,违反《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
予 罚 款 人 民 币 2000 元 整 的 行 政 处 罚 ( 长 岳 卫 消 罚 字
[2018]001号),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除前述行
政处罚外,在本次查询的时间期间内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再受过区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行
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岳卫消罚字[2018]001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所述发行人银双路分店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报告期内
不存在违反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长沙市岳麓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3月2日出具《证明》:
“经查询
康医药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未受过区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
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医药报告期内不存在卫生健康方面的
重大违法行为。
经营药品或医疗相关的业务,未因违反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
因违反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卫医政医管处便函[2020]4号):“长沙嘉辰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
于2019年4月通过我处组织的执业验收。经查询,该院自设立以
来未因违反医疗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而受到卫生行政机关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嘉辰医院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有关医疗卫
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 土地合规情况
具之日,发行人名下无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管理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明 》:“ 湖 南 达 嘉 维 康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日以来遵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医药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
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明 》:“ 湖 南 达 嘉 维 康 物 业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日以来遵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物业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
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具之日,山东达嘉、嘉辰医院名下无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山东达嘉、嘉辰医院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 房产合规情况
“我局管辖的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截至本证明
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房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医药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房
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局管辖的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截至本证明
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房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物业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房
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具之日,发行人、山东达嘉、嘉辰医院名下无房产,不存在因违
反有关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 消防合规情况
长沙市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2月28日出具《证明》:“湖
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
麓区茯苓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3169413D)自
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消防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消防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长沙市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2月28日出具《证明》:“湖
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
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532092)自2017年1
月1日以来不存在任何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良记录。截至本
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消防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医药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消防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长沙市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2月28日出具《证明》:“湖
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
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325653659X)自2017年1
月1日以来不存在任何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良记录。截至本
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消防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达嘉物业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消防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山东达嘉自设立以来未
因违反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长沙市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2月28日出具《证明》:“长
沙嘉辰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岳麓区银双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KAH59C)
自2017年4月18日以来不存在任何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良记
录。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消防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嘉辰医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消防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 环保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经营业务包括医药分
销、零售及生殖医院。发行人从事医药分销、零售的相关经营中除日
常生活污水外,无污染物排放;嘉辰医院属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
的过程中主要产生固体废物和污水的排放,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委托有
资质的危废处置企业进行处置,不存在重污染的情况。根据本所律师
对环境保护相关公开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况。
(九) 金融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解决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曾存在转贷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达嘉物业曾于 2018 年通过转贷取得银行借款 8,700 万元,借款期限
为 2018 年 5 月 29 日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银行将贷款资金中的 3,500
万元划入达嘉医药银行账户、4,100 万元划入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1,100 万元划入长沙雄微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后,湖南福临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雄微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转予达嘉物
业,达嘉物业与达嘉医药、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雄微门
窗安装有限公司关于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项目付款未实际
履行,该笔借款实际由发行人使用并负责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及利
息。截至 2020 年 4 月底,发行人已全额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于 2020 年 6 月 8 日出
具的《回函》:“2017-2019 年,湖南银保监局没有对中国建设银行
长沙湘江支行涉湖南达嘉维康物业有限公司授信及贷款事项实施行
政处罚。”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
具的《证明》,在我行贷款存续期间,达嘉物业按照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且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
无违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结算制度规定的行
为,资金信誉和结算纪律执行情况良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转贷行为系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需
求取得银行借款,未将该款项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范围,不属于
发行人主观的恶意行为,贷款银行及发行人未因该行为受到处罚,前
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备案、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决议及发行人的确认,该项目实
施主体为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告知承诺信息表》(长发改备案
[2020]7 号)
,对连锁药房拓展项目予以备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该项目不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决议及发行人的确认,该项目实
施主体为达嘉医药。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已
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出具《项目备案证明》
(岳经备字[2019]12
号),对达嘉医药智能物流中心项目予以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岳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
局已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
司智能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岳高新环审
[2020]2 号)
,同意达嘉医药智能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
经本所律师核查,达嘉医药智能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位
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发行人子公司达嘉物业已就前
述地块取得了长国用(2015)第 0660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有土地使用证》
。
(三)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经披露了发行人的未来
发展规划,该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一致。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一项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情况
如下:
署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湖南诚益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达嘉医药
采购一批口罩。
及价格过高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
与达嘉医药签署的购销合同,并由达嘉医药退还购买口罩的费用 15
万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达嘉医药以湖南诚益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
司经催要拒不支付货款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湖南诚益信大药房连
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3111 万元并按照日万分之八的标准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案尚未了结。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诉讼金额较小,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无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者可
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王毅清、钟雪松、同嘉投资、量吉投资等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该等股东不存在任何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毅清出具的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已进
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该等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因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该等引用可能引
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结论意见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湖南达嘉维
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适当,湖
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进行本次发行的申报条件,本次发
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夏慧君 律师
唐 方 律师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现有零售药房门店基本情况
序 统一社会信
门店名称 营业场所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号 用代码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长沙市芙蓉区五 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
五一路分店 大厦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
银双路分店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长沙市雨花区城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左家塘分店 花二村附 40 栋 206 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日用百货的零售;保健食品、
房)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医疗用品
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梓园路分店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郴州市北湖区燕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
南塔路分店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号门面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衡阳市高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医疗用品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1430400MA 新区解放大道 33 2016 年 4 月 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
衡阳市香江城市花 4L3MQN36 号香江城市花园 8日 生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
园分店 10-14 栋 107 号 育用品及器材、日用百货的零售;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的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医疗用品
邵阳市大祥区宝 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宝庆路分店
全培训中心大楼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益阳市赫山区桃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
环保路分店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号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医疗用品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吉首市建
吉首建新路分店 栋 104 号门面
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的零售;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的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张家界市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古庸路分店 苑小区 A 栋 111 号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
雨湖路分店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
常德市武陵区启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常德分公司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岳阳市岳 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
岳阳巴陵中路分店 103 号临街门面 日用百货的零售;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诊所。(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怀化市鹤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锦溪南路分店 110 号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娄底市娄
娄底湘阳街分店 663-673 号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
湖南省衡阳市石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1430400MA 2016 年 8 月 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
衡阳市西湖一村分 4L5XA39Y 11 日 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
店 日用百货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医疗用品
湖南省永州市冷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以
水滩区永州大道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1431103MA 2016 年 8 月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批准的项目为准)、卫生消毒用品、预
永州市永和家园分 4L672F03 31 日 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
永和家园临街门
店 品及器材的零售;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
面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
湖南省株洲市天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材、二类医疗器材、三
滨江南路分店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号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醴陵市来龙门办 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
青云北路分店 103、104 号门面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一类医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长沙市宁 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一环北路分店 环北路 338 号 健食品、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药品、医疗用品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
长沙市开福区四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化妆品
丝茅冲分店 保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栋 103 号门面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省济南市槐 药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日用品、消毒用品、体育用品、
山东达嘉维康大药
南经十路店
室 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长沙市望 营养和保健食品零售;药品零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一
高塘岭分店 工农东路 7406119 卫生消毒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
栋一楼 品零售;保健用品销售;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一类医疗
长沙市雨花区古 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化妆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古曲南路分店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医疗用品
长沙市雨花区新 及器材、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新建西路分店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长沙市岳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医疗用品及器
茶子山分店 银杉路茶山馨苑 卫生消毒用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预包
小区 14 栋一楼 4 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营养和保健食品的零售;保健
号门面 用品销售;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一类医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湖南省长沙县湘 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
长沙县龙塘分店 小区 A12 栋 101 用品销售;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一类医疗
湖南省长沙县星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预包
长沙县东四路分店 用品销售;医疗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省长沙市岳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一类医疗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藏郡新寓分店
藏郡新寓 4 栋— 用百货、医疗用品及器材、营养和保健食品的零售;保健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省长沙市岳 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下列经营活动:药品、一类医疗
麓区望岳街道观 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化妆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观沙路分店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附件二:发行人零售药房门店资质情况
发行人门店资质情况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
序 门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 规范认证证书 营备案凭证
号 名称
执照 备案
编号 有效期 编号 有效期 编号 编号 有效期 编号 有效期
日期
五一路 月 16 日至 28 日至
分店 2022 年 10 2021 年 7 月
月 15 日 27 日
银双路 月 22 日至
分店 2022 年 10
月 15 日
左家塘 914301 湘 2019 年 10 月 HN01-Cb 2019 年 10 湘长食药监 2017 JY1430 2017 年 10 月
分店 006735 CB731 21 日至 2024 -201906 月 21 日至 械经营备 年8月 100026 11 日至 2022
月 20 日
梓园路 月 28 日至 月 17 日至
分店 2021 年 9 月 2023 年 1
南塔路 23 日至
分店 2021 年 6 月
香江城 914304 湘 2019 年 5 月 HN04-Cb 湘衡食药监 2016 年 JY1430 2016 年 12 月
分店 3MQN36 10432 年 7 月 24 日 16 20160249 号 日 4839 年 12 月 11 日
宝庆路
分店
月 18 日 月1日 10 日
环保路 13 日至 药监械经营 月 7 日至
分店 2021 年 9 月 备 20160118 2021 年 11
吉首建 914331 湘 2016 年 9 月 湘 湘州食药监 2016 JY1433
店 4NK137 0001 年 8 月 21 日 0160032 20160151 号 27 日 9484
古庸路 月 22 日至
分店 2021 年 9
月5日
雨湖路 914303 湘 2018 湘潭食药监 湘
[注 2] 4N7G39 0488 16 日 20180001 号 0488
日
常德分 22 日至 13 日至
公司 2021 年 8 月 2022 年 4 月
岳阳 2016 年 10 2017 年 4 月
巴陵 月 28 日至 12 日至
中路 2021 年 10 2022 年 4 月
分店 月 27 日 11 日
锦溪 914312 湘 2016 年 11 月 HN13-Ca 湘怀食药监 2017 JY1431
月 10 日至 27 日至
分店 52AG0F A0125 年 9 月 17 日 92 20170027 号 30 日 8021
月 17 日 26 日
娄底湘 914313 湘 HN10-Cb 2018 湘 2018 年 6 月
年 8 月 23 2021 年 8 月 CB7381125
店[注 2] 5911XB 1125 48 4日 1125 年 8 月 23 日
日 23 日
西湖 914304 湘 2020 年 6 月
分店 5XA39Y 11256 年 6 月 10 日
永和 914311 湘 2018 年 7 月 HN12-YZ 湘永食药监 2016 年 JY1431 2016 年 12 月
月 2 日至
分店 672F03 10158 年 10 月 19 日 42 20161129 号 日 2478 年 12 月 19 日
月1日
滨江 914302 湘 2019 年 5 月 HN02-Ca 湘珠药监 2020
月 6 日至
分店 57J784 0457 年 12 月 5 日 52 2020003 号 8日
月5日
青云 914302 湘 2016 年 11 月 HN02-Ca 湘株食药监 2016 JY1430
月 9 日至 22 日至
分店 5P2D8D 2240 11 月 8 日 34 20166165 号 月 2 日 9035
月8日 21 日
一环 914301 湘 2017 年 1 月 HN01-Cb 2017 年 1 月 湘长食药监 2017 JY1430 2017 年 2 月
北路 24MA4L CB731 24 日至 2022 -201715 24 日至 械经营备 年2月 124024 28 日至
分店 7D7E65 7604 年 1 月 23 日 04 2022 年 1 月 20170050 号 14 日 9433 2022 年 2 月
丝茅冲 28 日至
分店 2021 年 7 月
济南 913701 鲁 2019 年 12 月
路店 R9CUXK 8202 年 12 月 10 日
古曲 914301 湘 2020 年 6 月 JY1430
分店 AWKB82 7133 年 6 月 22 日 2916
新建 914301 湘 2020 年 6 月 湘长市场监 2020 JY1430
分店 AWMU6P 7132 年 6 月 22 日 2020B0209 号 10 日 2908
注 1:根据 2019 年 12 月 1 日修订生效的《药品管理法》,GSP 认证已取消,改为动态监管。
注 2:根据《娄底市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多证合一”实施办法》及湘潭市药品监管的改革要求,雨湖路分店、娄底湘阳街分店系以“多
证合一”的形式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合并为《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
明兼营其他(即医疗器械或食品)经营项目。
注 3:发行人于 2020 年 5 月新设的部分零售药房门店的经营资质正在办理之中。
附件三:发行人零售药房门店租赁物业信息
序 承租 租赁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
门店 出租方 座落位置 租赁起止时间 产权证明 备注
号 方 面积(m?) 建设单位
长沙市五一大道 165 号
(金汇大厦)一楼的部 长房权证芙蓉字第
门门面、夹层、二楼(除 00550421 号(一楼); 长沙恒泰五金
长沙恒泰 出租方已租给一楼童妍 长房权证芙蓉字第 有限公司
五一路 股份 年 8 月 19 日
分店 公司
公司 部分、一楼大厅外)
长沙市五一大道 165 号金 2019 年 10 月
长房权证芙蓉字第 长沙恒泰五金
汇大厦三楼邻曙光北路全 940 1 日至 2022
部及邻五一大道部分 年 8 月 19 日
雨花区城南东路 212 号 长房权证雨花字第
左家塘 谭施雨 股份 22.4 6 日至 2022 谭施雨
分店 公司 年7月5日
谭志敏 雨花区城南东路 214 号 42 2017 年 7 月 长房权证雨花字第 谭志敏
第1层 6 日至 2022 00267809 号
年7月5日
长沙房产经营
梓园路 股份 长房权東直字第 公司(已授权
分店 公司 001554 号 朱敏华办理房
年 9 月 30 日
屋租赁事宜)
南塔路 股份 郴州南塔市场 12 栋 4 号 郴房权证市测区字
分店 公司 门面 第 00039372 号
年 8 月 18 日
香江城 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 2019 年 4 月
股份 湘(2017)衡阳市不 郑中华、徐子涵 共有人已出具
公司 动产权第 0039444 号 (共同共有) 委托书
分店 西侧 5 号门面 年 3 月 30 日
邵阳市煤矿安全
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路南 2016 年 6 月 技术培训中心
宝庆路 同健 房权证邵阳市第
分店 股份 1200069 号
训中心大楼第 1 层 年6月2日 理房屋租赁事
宜)
益房权证赫山字第
环保路 股份 益阳赫山区桃花仓办事 711002477 号、益房
分店 公司 处环保社区 102#101# 权证赫山字第
年7月9日
吉首建 2016 年 6 月
同健 吉首市建新路世纪山水 抵押,因此未
股份 38 栋 104 号门面 提供房产证
店 年 5 月 31 日
古庸路 同健 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 房权证张房证字第
分店 股份 警苑小区 036441 号
年 5 月 31 日
雨湖路 同健 潭房权证湘潭市字 刘清海、胡春 共有人已出具
分店 股份 第 02707 号 波 委托书
年 6 月 30 日
常德分 股份 武陵区城东望江名苑 2
公司 公司 栋商居楼 103-104 号房
年 5 月 31 日 武字第 0300479 号
陵中路 英、陈 股份 临街门面 日至 2021 年 12 字第 389611 号 生
分店 长生 月 31 日
怀房权证湖天开发
锦溪 2019 年 8 月 张坤(已授权
股份 怀化市锦溪南路 4 栋 字第 715031284 号、
公司 110-111 号 怀房权证湖天开发
分店 年8月9日 屋租赁事宜)
字第 715031285 号
未取得同意转
娄底湘 2016 年 6 月 租的确认, 租
同健 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环 娄房权证娄底字第
股份 卫处旁 663-673 号 00137872 号
店 年 5 月 31 日 期, 正在办理
续签
衡阳市石鼓区西湖 1 村 衡房权证城北字第
张宏英 54.7 8 日至 2029 张宏英
西湖一 股份 年 11 月 8 日
村分店 公司 2019 年 11 月
衡阳市石鼓区西湖 1 村 衡房权证城北字第
王东林 82.24 8 日至 2029 王东林
年 11 月 8 日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永和家 同健 永州大道(中心医院) 抵押,因此未
园分店 股份 第一层门面两间及二 提供房产证
楼、三楼房屋
滨江南 同健 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 9 株房权证株字第 叶中化、张建 共有人已出具
路分店 股份 号江岸人家 11 栋 106 号 1000045170 号 辉 确认
年 6 月 30 日
醴陵市青云北路大众综合 醴房权证来龙门字
谢丰羽 60.07 17 日至 2026 谢丰羽
楼第一层(103 号门面) 第 711001669 号
青云北 同健 年 7 月 16 日
路分店 股份 2016 年 7 月
醴陵市青云北路大众综合 醴房权证醴字第 彭贤堂、付雪 共有人已出具
付雪枚 60.07 17 日至 2026
楼第一层(104 号门面) 00041153 号 枚 确认
年 7 月 16 日
一环北 股份 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 宁房权证玉潭字第
路分店 公司 338 号 00036015 号
年 11 月 9 日
分店 城棚户区 公司 103 号 8 日至 2021 715301350 号 户区改造投资
改造投资 年6月7日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济南 山东连翔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北 2019 年 10 月
山东 山东连翔实业 房产证正在办
达嘉 有限公司 理中
路店 公司 阳都市房地产 112 室 10 月 28 日
股份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 望房权城字第
谢再福 58 10 日至 2025 谢再福
公司 工农路 2 号 71168 号
高塘岭 年 4 月 10 日
分店 2020 年 4 月
股份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 望房权证高字第
龙富云 43 10 日至 2025 龙富云
公司 工农路 4 号 715004559 号
年 4 月 10 日
古曲 谭青 雨花区古曲南路 198 号 2020 年 5 月 湘(2017)长沙市不
股份 谭青桂、张嘉 共有人已提供
公司 铨 委托书
分店 嘉铨 102 年5月1日 0052534 号
新建 股份 雨花区新建西路 21 号湘凯 2020 年 5 月 长房权证雨花字第 已提供授权委
西路 公司 综合楼 A 栋 106、107 号 1 日至 2025 00665783 号、长房 托书
分店 年 4 月 30 日 权证雨花字第
长沙市岳麓区 房产证正在办
茶子山 股份 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 观沙岭街道茶 理中,转租已
分店 公司 道茶山馨苑 14 栋 子山村民委员 取得所有权人
年 5 月 27 日
会 同意
长沙县 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 2020 年 5 月
股份 湘(2016)长沙县不
公司 动产权第 0008381 号
店 101 年 4 月 30 日
股份 长沙县星沙街道恒大翡 湘(2018)长沙县不
黄雅娴 71.88 28 日至 2025 黄雅娴
长沙县 公司 翠华庭 10 栋-103 号 动产权第 0013356 号
年 5 月 27 日
分店 股份 长沙县星沙街道恒大翡 湘(2018)长沙县不
丑满珍 52.63 28 日至 2025 丑满珍
公司 翠华庭 10 栋-104 号 动产权第 0013352 号
年 5 月 27 日
藏郡新 汤丽君 股份 茶子山中路 318 号藏郡 2020 年 5 月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汤丽君
寓分店 罗恒求 公司 新寓 4 栋 103 8 日至 2026 712011706 号 罗恒求
年5月7日
岳麓区观沙路 160 号八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李海明 36.02 2020 年 6 月 李海明
方小区 A 栋铺面 171 709036332 号
岳麓区观沙路 160 号八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周文明 41.16 年6月7日 周文明
方小区 A 栋铺面 172 709036333 号
观沙路 股份 2020 年 6 月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分店 汤芳 公司 96.9 8 日至 2025 709036348 号、 汤芳
小区 A 栋铺面 184、185
年6月7日 709036349 号
岳麓区观沙路 160 号八 长房权证岳麓字第
张代全 42.40 8 日至 2025 张代全
方小区 A 栋铺面 186 709036438 号
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