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4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总股本 0.63%;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
能解除限售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将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40%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办理本
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计划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计划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2018 年 9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8 年 9 月 2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71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 454.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6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 2018 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上市。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本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拥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权益分派,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从 5.62 元/股调整为 5.27 元/股;确定 2019 年 9 月 2 日为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向 2 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45.70 万股。公司披露了《公司监
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审核确认的有关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证明文件。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上市。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
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此议案获得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70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
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
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徐福丹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合计 10,4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
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披露了《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符合本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
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
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 36 个
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公司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考核条件: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
以 2017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计,公司 2017 年归属于上
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后的 137,323,646.53 元。经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率为 181.11%,公司净利润
增长率达到了业绩指标考
核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个会计 2020 年度,69 名首次授予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合格”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
比例为 70%,“优秀或良好”解除限售比例为 考核均为优秀或良好,满
综上所述,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可以按照本计划的相关
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张拥军持有的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1 人变更为 70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54.3
万股变更为 452.3 万股。
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此议案获得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徐福丹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0 人变更为 69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
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本次获授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的
姓名 职 务 制性股票数 的限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数量
量 量
孙敬权 董事、总工程师 91.00 36.4 0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
员(共 68 人)
合 计 585.39 234.156 0
五、股份解限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动增减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9,430,613 13.27% -2,341,560 47,089,053 12.64%
高管锁定股 44,426,003 11.93% 44,426,003 11.93%
股权激励限售股 5,004,610 1.34% -2,341,560 2,663,050 0.7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23,102,926 86.73% 2,341,560 325,444,486 87.36%
三、总股本 372,533,539 100.00% 372,533,539 100.00%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
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69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因此,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人员 69 人,解除限
售股数 234.156 万股。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
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
司 6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 69 名激
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234.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九、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必要程序,本次
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十、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