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08 证券简称:建霖家居 公告编号:2021-034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计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22.50 万份,限制性股票 222.50 万股,合计约占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668.00 万股的 1.00%,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668.00 万股的 0.12%,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霖家居”、“本
公司”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理镇
注册资本:44,668.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0 年 6 月 30 日
经营范围: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其他日
用杂品制造;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家用电力器具
专用配件制造;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模具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制造业(不含须经
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
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其他未列明的机械与设备租赁(不含需经
许可审批的项目);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
批的经营项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
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注册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 69 号
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30 日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 9 人。6 名非独立董事:吕理镇先生、文国良先生、李
相如女士、陈岱桦先生、涂序斌先生、张益升先生;3 名独立董事:朱慈蕴女士、
张文丽女士、方福前先生。其中,吕理镇先生为董事长。
公司监事会成员 3 人:方均俭先生、徐俊斌先生、张志平先生。其中,方均
俭先生为监事会主席。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总经理兼董事陈岱桦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涂
序斌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张益升先生,财务负责人翁伟斌先生,董事会秘书许
士伟先生。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383,507.79 339,303.39 352,958.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497.39 33,396.60 33,468.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总资产 376,767.96 250,402.12 238,005.55
净资产 237,716.50 149,418.74 124,006.95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52% 28.60% 34.01
每股净资产(元) 5.32 3.72 3.0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700 0.8300 0.83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700 0.8300 0.8300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
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等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
排。所有激励对象未参加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500.00 万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668.00 万股的 1.12%。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22.50
万份,限制性股票 222.50 万股,合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权或限制性股票)55.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4,668.00 万
股的 0.12%,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1.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及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60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
地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 60 人,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拟授予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位
数量(万份) 总量的比例 日总股本的比例
涂序斌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4.00% 0.04%
张益升 董事、副总经理 16.00 3.20% 0.04%
翁伟斌 财务负责人 5.00 1.00% 0.01%
许士伟 董事会秘书 3.25 0.65% 0.01%
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56 人)
合计 222.50 44.50% 0.5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60 人,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拟授予权益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日总股本的比例
涂序斌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4.00% 0.04%
张益升 董事、副总经理 16.00 3.20% 0.04%
翁伟斌 财务负责人 5.00 1.00% 0.01%
许士伟 董事会秘书 3.25 0.65% 0.01%
核心及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56 人)
合计 222.50 44.50% 0.5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的
实际获授数量在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按照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为每股 13.78 元。即满足行权条
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3.78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68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78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每股 6.89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8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68 元的 50%,为每股 6.84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78 元的 50%,为每股 6.89 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
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预
留部分的等待期为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一个行权期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第三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
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一个行权期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三个行权期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
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一个行权期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第二个行权期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
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
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本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
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
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符合转让
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
可行权/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按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
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
期权/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指标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
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预留部分的权益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
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指标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2 年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
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公司为
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
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
限售。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行权/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公司层面可行权/
解除限售比例×个人考核可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未
达标(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未达标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D)
个人考核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未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解除限售
资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
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
转债、或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公司即期回
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
获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外,还
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若未满足该项条件,
则其当年相对应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注
销/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坚持“技术驱动、健康驱动、品牌驱动”三轮驱动为发展战略,公司持
续推进新模式、新组织、新业态的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结合国家总
体战略方向,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
在保持海外市场优势的同时,加速中国市场业务推动进程。
为实现公司的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公司推出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考
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
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公司设置
了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2023 年、2024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
不低于 20%、35%、45%的目标,该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
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
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及行权/
解除限售的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
九、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股份登
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
项,应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
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
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授予
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不做
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审议。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工作及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
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以及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
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
议书》(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告知具体的操作程序。
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应的股票登记事宜。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
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六)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股票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
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七)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
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向激励对象
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可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
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
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
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
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除变更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其获授
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自情况发生之
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
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原因离职的,自离职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
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
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其获授的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注销。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
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完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
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
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
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222.5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①标的股价:13.68 元/股(2021 年 11 月 12 日收盘价格,假设为授权日公司
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14.3588%、17.7166%、18.051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
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⑤股息率:2.47%(为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1 年 12 月初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
求,以前述测算为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公司 2021-2024 年会计
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权数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权日、授权日
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
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原则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
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在解除限售日,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
个资产负债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
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授予价格。
假设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股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相同。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