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青 山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
⒛ 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戆 福建 至理 律丿
币事务所
地址 :中 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号 中山大厦 ⒛ 层 邮政编码 :3sO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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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至理律师事 务所
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21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 非诉字 (2021)第 188号
致 :福 建省 青 山纸业股份有 限公 司
“ ”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
“ ”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之 委托 ,指 派王新颖、蒋慧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 第一
“ ”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会议 ),并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 修订)》 (以 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 修订)》 (以 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之 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
对 于本法 律 意见 书 ,本 所律师特 作如 下声 明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 日以
前 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
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⒛21年 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等 )的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 、证券账户卡等资料 ,其 真
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自 行负责 ,本 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
东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
股数额是否一致 。
投票系统 (包 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 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
均视为股东 自己的行为 ,股 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 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
基于上述声明,根 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 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 司第 九届 董事 会第十六 次会议 于 ⒛ 21年 10月 22日 作 出 了关 于召开本次
会议 的决议 ,公 司董事会于 ⒛ 21年 10月 23日 分别在 《中国证 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和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 上 刊 登 了 《关于 召开 ⒛ 21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
通知 》。
本 次会 议采 用 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 式 召开 。本 次会 议现场会议 于
司会议 室召开 ,由 公 司董事长 张小强先 生主 持 。公 司股 东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 网络 投 票系统进 行 网络投票 的时 间为 :(1)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 票 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9∶ 15⑷ ∶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 15-1⒌ 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一 )本 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
(二 )关 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5“ ,107,603股 ,占 公司股份 总数 (2,305,817,807股 )的 比例为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8.5159%;(zl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 ,代 表股份 137,164,379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9486%。 以上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
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
本所律师认为 ,上 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 次会 议 以现 场 记 名 投 票 和 网络 投票相 结合 的表 决 方 式逐 项表 决通 过 了 以
下决议 :
(一 )表 决通 过 《关 于使用 部分 闲置募集 资金 暂时补 充流动 资金 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同 意 562,917,903股 ,占 出席 会 议 股 东所 持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二 )表 决通 过 《关于使用 部分 闲置募集 资金进 行现金 管理 的议案 》,表 决结
果为 :同 意 430,714,514股 ,占 出席会 议股 东所 持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76.3533%;
反对 133,393,089股 ,占 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23。 “ 67%;无
弃权 票 。
本所律 师认 为 ,根 据 《公 司法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网络投 票实施细
则》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 ,本 次会 议 的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 法有 效 。
四 、结论 意 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 ,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 ,副 本若干份 ,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
(本 页 以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律 丿
币 :
王新 颖
经 办律 师 :
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丬纺 l`廴
白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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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一 年十 一 月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