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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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肉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
划,针对本次股权转让被动形成的对外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事项,各方已约定相
关解决安排,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转让
控股子公司股权事项。
  二、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中和盛杰尚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时提供的担保
已履行了审批程序,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后,原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被动形成
对外担保,实质是公司对原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原有担保的延续。各方
已约定上述担保的解决安排,可以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因转让股权被动形成的对外担保事项,
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后形成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系因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中和盛杰股权完
成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
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和盛杰借款在合同期限内的延续。本次交易各方已对欠款
的偿还安排做了约定,总体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因转让控股子公
司股权形成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丽娟        段飞             陈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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