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事宜提供反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韩
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2021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韩建河山全资子
公司申请授信事宜提供反担保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韩建河山全资子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
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综合授信,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公
司”)为此笔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向中关村担保公司提供反
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1,000 万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计及施工、大气污染及噪声治理的设计及施工、防腐保温工程;金属材料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467,015,452.38 366,764,425.04
负债总额 298,935,552.72 200,337,137.28
净资产 168,079,899.66 166,427,287.76
资产负债率 64.01% 54.62%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31,322,756.36 242,543,716.64
净利润 1,652,611.90 41,150,390.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342,556.66 41,653,615.43
三、反担保债权人基本情况
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
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
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
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单位:元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506,845,524.76 8,781,721,285.23
负债总额 5,106,489,113.87 4,724,071,562.16
净资产 6,400,356,410.89 4,057,649,723.07
资产负债率 44.38% 53.79%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493,031,780.96 741,887,198.12
净利润 264,354,646.99 271,358,988.86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怀臣
反担保债权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债务人: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受益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的最高限额: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仟
万元整。
反担保的主债权: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清偿的本
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受益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以下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
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及其他费用等
(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
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
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
任(以下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
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
反担保的保证期: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授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
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受益人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如反担保债
权人分多笔支付代偿款项或赔偿款项的,按每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
务的保证期间;担保费用的保证期间为担保费用支付期限届满后三年。如担保费用
分多笔支付的,按每笔应支付日期之后三年分别计算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该担保事项尚未正式签订反担保协议,但各方就协议
条款已达成一致,最终以正式签署的反担保协议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六、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认为:反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
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清青环保、中关村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
况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不会为公司增加不可控制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
提供的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反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
融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反担保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
请授信提供反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反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
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清青环保、中关村担保公司经营情
况稳定,资信状态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反担保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是为了
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融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清青环保、
中关村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态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反担保事项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中德证券对该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事宜提供反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 超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