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濠光电: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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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信濠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东莞市骏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15.00%股
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收购有利于公司稳
步实现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快速扩充产能及整合客户资源,本次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支付部分股权收购款的事项,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本
次交易的顺利完成。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东莞市骏
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15.00%的股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事项有利于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的协同效应,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关联
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应收款项损失准备计量相关会计估计
进行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
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进一步完善应收款项风险管控制度和措
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
计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征宇:
  韦传军:
  王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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