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顺醋业: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1-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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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行为,充分发挥经理层谋经营、抓落
实、强管理的积极作用,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制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
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公司章程》等赋予公司董事
会的部分经营管理权限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应坚持依法依规、审慎科学、兼顾效率、
授权不授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本着尊重、支持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
作用、保障经理层依法行使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加
强对经理层工作指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在保
持授权管理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清单动态调整,以提高决策效率,更好
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长可根据
《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规则》及本制度制定授权清单,细化董事会授权的具
体内容。
              第二章   授权范围及形式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
限内,可依法授权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代为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一、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本公司日常行政、业务、财
务等工作;
  (三)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
部门、子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四)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经营项目,
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及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
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
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一)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处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等交
易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一)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10%以内;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内;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内,或者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或者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内,或者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
或者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
  本条第二至第六款所称“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融资(含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总经理决定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由总经理批准。若总经理与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不含 300 万元)的关联
交易或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不含 0.5%)的
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若总经理与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经营层决定下列标准的募集资金使用:
  (一)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
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
项目的,由经营层决定。
  (二)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
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上述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由经营层决定。
             第三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总经理对授权
范围内事项,应以总经理办公会方式进行决策。其中,对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
论的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对涉及公司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所决策事项如需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职权,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执行情况及时汇报,汇报制度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定期汇报,经理层以年度为周期,将董事会授权事项和决策事项
执行情况向董事会进行书面汇报。不定期汇报,经理层应对董事会授权的某个具
体事项执行情况不定期动态反馈,应当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授权事项及权限,并有权监督
经理层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决策
预期效果时,经理层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五条   授权决策事项,如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
免除。经理层未经授权或授权后超越授权范围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应及时整改,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制度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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