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中科
电气”)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发行人名称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42,365,824.00 元
法定代表人 余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5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中科工业园
联系方式 0730-8688891
电磁、电气、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及销售(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
面接收设施及国家监控电子产品);普通机械加工;机电维修;电
经营范围 磁技术咨询服务;新能源发电与节能装备的研制;计算机系统集成、
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管制器材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通讯产品
(国家禁止销售的除外)的设计、制造及销售,安防工程安装、视
上市保荐书
频监控系统、智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锂离子电池负极
材料、纳米材料以及新型石墨(硅基石墨体系复合材料、硅负极)
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生产、加工和销售,自有房屋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和研发水平
发行人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业务和磁电装备业务。公司锂离子电池
负极材料业务主要为人造石墨类产品,广泛应用于动力类、消费类、储能类锂离
子电池等领域。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作为锂离子电池四大组成材料之一,在提高
电池的容量、循环性能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的重要组成
部分。公司磁电装备业务主要产品包括电磁冶金专用设备、工业磁力设备和锂电
专用设备,广泛应用于钢铁、交通运输、造船、机械、矿山、锂电等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及《2021 年 2
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公司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公司建立了现代化的自主研发体系,组织人力、财力、物力不断进行技术攻
关,在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石墨化工序和磁电装备等领域形成多项核心技术。具
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特点
以焦炭为一次颗粒,以高色散力的高分子为粘接剂,通过
调控焦炭与高分子之间的初粘力、持久力得到无规则复合
的二次颗粒。同时,通过自主开发的设备,可以对复合颗
粒的大小、粒径分布进行较大范围的调控,以使其满足不
同市场客户的需求,例如:高压实、低膨胀、高倍率、长
寿命等性能需求。
传统的石墨化加工是直接将生焦按照传统石墨化处理技
术,所得石墨材料很难具有高容量、高压实的性能;而且
生焦的质量密度较低,石墨化成本较高。
决上述两个问题。在经过石墨化预热处理后,生焦中的原
子结构可以更好的转变为 SP2 杂化碳原子,使最终的石墨
产品具有更高的能量密度。
人造石墨的表面并不均一,存在一些惰性点。电化学过程
中,石墨惰性点会使材料容量发挥降低。采用表面修饰技
术将人造石墨表面的惰性点包覆在无定型碳材料内,可以
很好的避免锂离子在石墨表面的对流,这样石墨表面各点
上市保荐书
序号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特点
的锂离子浓度基本一致,不会产生区域性浓差极化。表面
修饰技术包括气相修饰、液相修饰和固相修饰三种,其中
气相修饰效果最佳,但成本较高;固相修饰成本低,但需
要更多添加剂来弥补其修饰效果,从而对材料高温性能以
及可逆比容量、首次库仑效率均有负面影响。液相修饰的
效果较好,成本又较为适中,是理想的修饰技术。
自主搭建的磁电装备及其应用场所的电磁场、温度场、钢
水流场的多场耦合模拟分析平台,可以通过计算机数值模
多场耦合数值模拟分
析技术
计的磁电装备产品和工艺效果在生产制造之前就被充分
预演,从而可扬长避短,获得理想的产品设计方案。
工艺运行软件技术是基于金属凝固理论、连铸机浇铸工艺
及丰富的现场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试验、检验并逐步
积累而形成的针对不同连铸机型、不同浇铸条件、不同连
铸坯断面、不同钢液成份的最佳电磁搅拌工艺参数数据
库,并利用这些成熟数据指导用户进行电磁搅拌工艺参数
电磁搅拌工艺运行软
件技术
队有着多年研究连铸电磁搅拌技术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
电磁搅拌冶金效果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
电磁搅拌工艺运行软件,可以为用户量身定制最佳的连铸
电磁搅拌解决方案,是公司的磁电装备的核心机密技术之
一。
板坯连铸 EMS 成套系统中的电磁搅拌辊既是电磁感应器
同时也是连铸机的支撑辊,其辊套采用特种合金材料制
成,是成套系统的核心部件。辊套表面既要承受超过 30 吨
以上的钢水静压力,又要承受超过 1000℃的钢坯热直接接
特种合金材料配方 触,同时还要求不能阻止磁场的通过,因此,辊套材料要
技术 求极高,必须满足:超高的高温机械强度、超硬的表面硬
度及全奥氏体 9 结构的非导磁性能。公司采用独特配方研
制的薄壁电磁搅拌辊辊套,使用寿命超过 2 年,是普通支
撑辊的 4-5 倍,其配方及冶炼加工工艺是公司的磁电装备
的核心机密技术之一。
公司连铸电磁搅拌设备用低频逆变电源的一个重要的技
术创新点就是各个功率单元采用了零电感接线方式的主
电路设计方式,确保主电路的线路电感及漏感接近于零,
大功率变频电源主电
路零电感技术
生的尖峰过电压,无须尖峰电压吸收电路,使得各功率单
元的结构大为简化,电力电子功率元件的使用可靠性大大
提高。
创新开发了大功率特种单相高压级联冗余变频电源拓扑
结构及其控制方法,降低了电流畸变率及电源损耗,实现
了电磁能量高效传输,提高了输出功率因数,实现了中间
大功率特种单相高压
包钢水温度的精确控制。同时,采用了 PWM 整流的快速
无差拍复合控制方法,解决了三相不平衡下的直流侧电压
扑结构及其控制方法
波动与输入电流畸变的难题。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鉴
定,大功率特种单相高压级联冗余变频电源技术居国际领
先水平。
上市保荐书
公司锂电负极业务积累了丰富经验,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及工程化应用能力:
石墨粉体加工技术、热处理工艺和石墨复合技术业内领先;新型负极材料从材料、
工艺到性能评估不断提升与完善;自行设计建造的新型艾奇逊石墨化炉,相较于
传统石墨化加工产线具备电耗成本低、炉芯耗材费用少、自动化程度高等优势,
在国内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技术上具有领先优势;具备负极材料全设备、全产线
设计、施工、运行的一体化建设和运营能力,自行设计建设的贵州生产基地负极
材料产线是业内自动化程度最高的产线之一。同时,公司锂电负极业务成立了较
强的研发队伍,拥有国内先进的负极材料物理性能检测,以及半电池、全电池等
电化学性能检测的研究设备,并配备有完整的试验生产线。此外,还与湖南大学、
湘潭大学等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并与湖南大学建立了碳素新材料研究实习基
地。
公司磁电装备业务以磁电应用为领域,电磁冶金技术为核心,建立了广泛的
产学研合作关系;搭建了多场耦合数值模拟分析平台;创建了相对完备的电磁冶
金数据库;健全了一套成熟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并借此不断巩固和加强了在电
磁冶金行业的领先优势。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公司及中科星城、格瑞特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
利技术成果 127 项(其中发明专利 54 项),软件著作权 33 项,正在申请的专利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0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总额 441,348.91 278,620.11 276,637.15 192,933.05
负债总额 210,498.86 69,343.62 83,678.28 68,321.13
股东权益 230,850.05 209,276.49 192,958.87 124,611.9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股东权益
上市保荐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38,796.76 97,362.68 92,909.04 61,932.01
营业利润 28,417.07 18,590.35 17,130.20 15,608.02
利润总额 28,288.92 18,378.53 17,164.47 14,858.61
净利润 25,068.07 16,381.15 15,120.25 13,036.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3,757.78 11,696.61 1,117.13 -12,775.6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6,975.15 2,094.22 -35,352.61 -8,279.7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3,430.45 -17,049.34 59,616.22 16,676.5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2,684.14 -3,487.75 25,379.54 -4,379.09
主要财务指标 2021.0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1.46 2.30 2.41 1.52
速动比率(倍) 1.04 1.69 1.82 1.0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1.89% 17.93% 19.62% 26.12%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47.69% 24.89% 30.25% 35.41%
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2.81 1.88 2.06 1.51
存货周转率(次) 2.17 1.57 1.73 1.78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0.99 0.18 0.02 -0.25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20 -0.05 0.40 -0.08
注: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营业收入*(4/3))/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率=(当期营业成本*(4/3))/存货平均余额;
上市保荐书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锂电池
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年产 3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 4.5 万吨石墨化加工建
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建设达产后,公司核心产能将在短
期内大幅提高。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空间、
客户需求、公司技术水平及产能利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论证的基
础上做出的审慎决策,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建设期,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可能存在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格局、下游需求、技
术、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司新增产能面临无法消化
的市场风险。
另外,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项目为“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和“年产 3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 4.5 万
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项目完全达产后将会使得公司增加锂电池负极材料产
能 8 万吨及石墨化产能 4.5 万吨,产能增加幅度较大。虽然公司对锂电池负极
材料产品产能大幅度提升项目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以及相关布局,在募投项目
建设完成后,若遇到市场开拓不及预期、管理不善或者类似疫情等不可抗力情
形出现,将会导致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存在无法按预期及时消化的风
险。
(2)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的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募投项目的销售单价、
成本、费用等关键参数均参考历史平均水平进行预测,项目预计效益水平是在
综合考虑了发行人目前业务、同行业可比公司利润水平、市场竞争格局、行业
发展趋势及技术路线变化等因素基础上做出的审慎预测,但是募投项目的实施和
效益产生需一定时间,同时尽管公司为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论证,但在募投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路线、产能
上市保荐书
消化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项目投资收益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所处行业竞争加
剧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因素出现,都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业务增长
和预期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风险
根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项目建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
出现较大幅度增加,年折旧摊销费用也将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
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总额合计在 577.89 万元-11,710.88 万元之间,占募投项目
测算投产后当年收入的比例在 4.15%-8.97%之间,占募投项目测算投产后当年净
利润的比例在 23.76%-39.10%之间。本次募投项目预测各年度新增的折旧摊销占
公司 2021 年(年化)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预计分别在 0.31%-6.33%之间及
后预计效益将可以消化新增折旧摊销的影响,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需要一定周期,若因募投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新增
折旧摊销将对公司未来的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但相关结论均
是基于当前的公司发展战略、国内外市场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等条件做出的。
未来若出现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现效益情
况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竞争对手实力进步、产品价格的变动、市场容量的变化、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以及公司销售渠道的拓展等因素也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
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影响。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完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
司将同时实施多个募投项目,未来如公司发生大量人员流动、技术水平变更及
研发管理能力不及预期等情形将可能影响相关项目的顺利推进,对公司经常造
成一定不利影响。
(1)产业政策
新能源汽车是公司负极材料产品最终主要应用领域之一。受益于产业政策的
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由此带动了锂电池关键材料负极材
上市保荐书
料市场规模和出货量的大幅增长。为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扶优扶强、提升产业
国际竞争力,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了因地制宜
的调整,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及续航里程等技术标准不
断提高。未来,若我国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环境政策
当前,我国已全面确立了 2030 年前碳达峰、2060 年前碳中和的目标。根据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21 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显示,
全国 10 个省份地区在能耗强度降低进度目标或能耗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方面为一
级预警,今年 8 月份以来多地相继出台较为严格的限电限产举措。虽然目前发行
人主要生产地湖南、贵州不属于上述一级预警地区,但如未来发行人所在地区在
能耗双控方面未能持续达标或节能减排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强,可能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负极材料作为动力电池的关键原
材料,吸引大量新企业的加入,同时,现有负极材料企业纷纷扩充产能,行业竞
争日益激烈,生产企业开始逐步分化,龙头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提升。如果公司
不能在技术、成本、品牌等方面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将会对公司的市场份额、毛
利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近年来,公司下游动力电池行业以及终端新能源汽车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负极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相关领域持续增长,带动锂电负极材料生产企业纷纷提
高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产销量均
大幅增长。如果未来下游新能源汽车等终端行业市场需求增速不及预期,或主要
客户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等因素,而主要生产企业产能扩张过快,行业可能出
现结构性、阶段性的产能过剩的风险,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锂离子电池技术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技术积累,工艺水平
上市保荐书
趋于成熟,锂离子电池技术在未来 3-5 年内仍将是市场主流技术。但随着国内外
科研力量和产业资本对新能源、新材料应用领域的持续投入,若新型电池材料或
新兴技术路线快速成熟,商业化应用进程加速,而公司不能快速对公司产品进行
升级或研发进度不及预期,又或对新兴技术路线的技术储备不够充足,则可能对
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负极材料的原材料主要为石油焦、针状焦等焦类原料,其价格受石
油等基础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此外,负极材料
中间工序石墨化加工需求增长较快,产能供应较为紧张,价格存在一定程度的波
动。未来如果原材料及委外加工价格短时间内出现剧烈变化,而公司不能有效地
将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全工序生产抵消成本上
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盈利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 5 名客户合计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身出现业绩下滑甚至经营困难,导致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降低,可能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海外销售金额分别为 389.13 万元、2,296.42 万元、8,322.14
万元及 3,576.0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65%、2.52%、8.72%及
异,公司海外业务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环境。如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波动,或
产品进口国的政治、经济环境、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的出口业务将受到
不利影响。
公司自成立以来,伴随生产经营规模扩张需要,陆续布局多个生产基地。公
司组织架构的日益庞大、管理链条的逐步延长,增加了公司总体管理难度。本次
发行结束后,随着募投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资产规模、产销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上市保荐书
公司的快速发展将对公司的管理层和内部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
能持续有效地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
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完善,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管理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和盈利能力
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于 2017 年收购中科星城 99.9906%股权、2018 年收购格瑞特 100%股权,
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形成商誉 47,288.35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需在未来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截至 2021 年 9 月末,上述商誉未出
现减值迹象,但若中科星城及格瑞特后续业务发展不达预期,经营情况持续恶化,
公司存在需要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可能,从而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61,932.01 万元、92,909.04 万元、97,362.68
万元及 138,796.76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3,035.70 万元、
发展的背景下,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一定领先优势,可能
面临未来业绩水平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负极材料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4.80%、38.92%、34.66%和
情和新能源汽车补贴持续退坡导致负极材料市场需求疲软,叠加产业链降本压
力向上游环节传导的影响;2021 年 1-9 月毛利率下降主要受焦类原料和石墨化
加工费用上涨的因素影响。未来,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
因素使得公司产品售价或单位成本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
开发出更具竞争力、更有性价比的新产品,则公司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销售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增加较快,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 39,443.34 万元、37,118.95 万元、51,759.57 万元、65,312.82
万元,占资产总额比重分别为 20.44%、13.42%、18.58%及 14.80%。虽然公司应
上市保荐书
收账款整体处于合理水平,应收账款周转正常,但不排除如果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素或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或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产销规模持续扩大,公司期末存货余额较大,占资产总
额比重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5,417.42 万元、38,267.89
万元、38,637.92 万元及 75,256.76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3.17%、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锂电负极材料业务及磁电装备业务。对于锂电负极材料
业务,因为下游需求旺盛、客户下单周期短且交货时间要求紧张,需要公司提
前增加原材料采购及产品备货。对于磁电装备业务,公司采用以订单生产为主的
生产模式,并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提前安排采购、生产,并保持适当的存货规模。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情况较好,公司主营业务涉及的新能源负极材料行
业及磁电设备行业均因为下游客户订单量或需求增加而增加原材料采购及备货
金额。但如果未来市场环境恶化,出现违约或撤销订单,或客户意向性需求减少
或取消等情况,将会导致公司原材料积压、在产品和产成品出现贬值;或者客户
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无法执行订单,将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
值降低,从而公司将面临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775.60 万元、
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相差较大的情况,主要系随着公司产销规模的快速扩大,
应收账款余额、存货余额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较多,另外公司货款较多采
用票据结算,公司经营性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于支付工程及设备款,未体现在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进一步加大了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
润的差异。此外,受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信用期差异,以及收入季节性因素
的影响,也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的差异波动。如
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不能按时结算或及时付款,将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及使用
上市保荐书
效率,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风险。
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除了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及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等基本面因素之外,国家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国
际资本市场环境、市场买卖双方力量对比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均可能影响股票价
格走势。股票价格具有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从建设投入到产生经济效益需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
资产收益率将相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尚需深
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通过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
以及最终通过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
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
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意外因素对公
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二、申请上市证券的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上市保荐书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公司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
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
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上市保荐书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同时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92,709,747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批复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
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
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
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及发行数量上
限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
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上市保荐书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
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九)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600.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
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年产 3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 4.5 万吨石
墨化加工建设项目
合 计 227,000.00 220,600.00
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募集资
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
优先级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
融资方式解决。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
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具有 10 年以
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中伟股份 IPO、德方纳米 IPO、
东方新星 IPO、欧浦智网 IPO、中科江南 IPO 等项目,参与德方纳米向特定对象
上市保荐书
发行股票、中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广电运通非公开发行、齐翔腾达公开
发行可转债、广州无线电集团公开发行公司债等再融资项目,蒙草生态、广电运
通、金冠股份等财务顾问项目。
杨逸飞先生:保荐代表人,具有 6 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作为核心成员参与
了东鹏饮料 IPO 项目、利达光电重大资产重组、华菱钢铁重大资产重组、南山控
股换股吸收合并深基地 B、御家汇重大资产重组、天齐锂业配股等项目,并参与
多家企业的尽职调查、改制规范等相关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
黄鹏先生:会计学硕士,具有 1 年投资银行相关工作经验。作为项目组成员
参与中伟股份 IPO 项目、中联重科非公开发行项目、中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等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包括:郑文才先生、贾光宇女士。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
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 7%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上市保荐书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
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三)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
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管措施。
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推
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上市保荐书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
案。
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
策程序。
上市保荐书
七、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
关规定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查询了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
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述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保荐书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
案文件、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
产基地项目、年产 3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 4.5 万吨石墨化加工建设项目和补充
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及可行性分析
报告等资料,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
公司年产 5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年产 3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
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
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余新和李爱武,保荐机构核查了经董事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开披露资料、与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行业资料等,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
上市保荐书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
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
他合格的投资者,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符合上
述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
底价的基准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符合上述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
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
上市保荐书
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述规定。
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
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
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
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
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股份按中国证
上市保荐书
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
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也没有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
补偿。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发行
条件的说明
保荐机构依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关于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的规定,通过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议
案及决议、股东大会议案及决议和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的陈述、说明和承诺以
及其他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等,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认购条件,具体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及
发行价格符合上述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
上市保荐书
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交
易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认购
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
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
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法人、自
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
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年度审计报
告等资料,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年产 5 万
吨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年产 3 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及 4.5 万吨石墨
化加工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三个项目,拟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 220,600.00 万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 47,000.00 万元,
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21.31%,募投项目总体用于补流和偿债的金额不超过募集资
金总额的 30%,符合上述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预
案文件、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
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
本的 30%,即不超过 192,709,747 股(含本数),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
注册批复文件为准。本次发行符合上述规定。
上市保荐书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
间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超过 18 个月,符合上述规
定。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金融
类企业例外)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 2018-2020 年《审计报告》及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
述规定。
八、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
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
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公司更正
或者补充。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
异常波动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及时
常波动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
务
义务。
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
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
事项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情形等事项发表意见
定发表意见。
上市保荐书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事项的,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
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
见并披露。
规则》规定的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保
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
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或者理应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
他事项。
核查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查后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完 2、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
结的保荐工作 荐机构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并继续完成
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十、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上市保荐书
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
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
黄 鹏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杨逸飞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