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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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1-049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或“公司”
                                 )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2021〕11 号、
                            〔2021〕12 号《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中 30 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涉及湛江市鲁鑫贸易有限公
司、湛江市佳通商贸有限公司、湛江市祺琪食品有限公司、湛江汇丰水产
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湛江满
鲜水产有限公司和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 8 家上游供应商,广西幸福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天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湾北贸易有限公
司、南宁市中祥澳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盈格兰德贸易有限公司等 5 家下游
客户)。南宁百货对上述业务按照真实商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未能如
实披露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2016 年确认与虚假海产
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资产 1,111.57 万元,确认营业收入 271.14 万元;
元、2,750.25 万元,确认营业收入 6,954.17 万元;2018 年确认与虚假海
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 535.89 万元、3,998.79 万元,确
认营业收入 3,436.97 万元。
   (一)南宁百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对披露不实的定期报告进行更正披
露、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积
极落实整改,规范治理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南宁百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黎军作为董事长,在南宁百货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签字;覃耀杯作为总经理,在南宁百货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签字;黄永干作为时任董事长,在南宁百货 2016 年年度报告签
字。作为南宁百货董事长(含时任)、总经理,在南宁百货上述年度报告签
字,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
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以上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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