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轮胎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
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
成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及《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修订、编制相关文件。
独立董事:覃桂生、毕 焱
黄跃刚、杨大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