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7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
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
司”、
“公司”、
“上市公司”,原名“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7]1323 号),核准本次交易方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
完成资产交割,相关标的已完成过户登记,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45 号《验资报告》审验,2017 年 9 月
上海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司拟对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和宁波维科
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能源”)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公司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情况
(一)维科电池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交易对方维科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
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耀宝投资”)承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维科电
池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7,000 万元和 9,000 万元。
(二)维科能源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维科能源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430 万元、2,002 万元和
二、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及业绩补偿安排
(一)背景及原因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20 号)。根据《决定书》
,公司未准确披露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具体
内容如下: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一是公司对销售折让事
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
池)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确认对 SIMPLO TECHNOLLGY CO.LTD2019 年度的销
售折让额为 194.28 万元。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折让事项冲减了 2020 年的销售收
入。该事项导致维科电池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多确认 194.28 万元和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 年)》第七条的规定。二是公司对销售
退回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及时。2019 年 12 月,维科电池 2019 年度销售的部分商
品发生退货。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退回冲减了 2020 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而未
冲回 2019 年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维科电池 2019 年净利润多确认 16.41
万元,2020 年净利润少确认 16.41 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2014 年修正)》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少计 173.29 万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公司拟对标的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
补偿股份。
(二)业绩补偿安排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D-0555
号,维科电池 2019 年度实际实现承诺业绩调整为 6,928.14 万元。
鉴于上述业绩实现情况调整,2021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
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根据公司与维科控股、杨龙勇及耀宝投资
所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公司将向交易对方追加回购补偿股份数量
如下:
应追加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方通过发行股份购
买标的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交易对方累积已补偿股份数。
交易对方具体补偿数量如下:
序号 业绩承诺方名称 各方补偿比例 需追加补偿股份数量(股)
合计 100.00% 462,901
追加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
后将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D-0555
号,维科能源 2019 年度实际实现承诺业绩调整为 1,944.69 万元。
鉴于上述业绩实现情况调整,2021 年 11 月 5 日,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
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根据公司与维科控股所签订的《维科能源
利润补偿协议》,公司将向交易对方追加回购补偿股份数量如下:
应追加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方通过发行股份购
买标的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交易对方累积已补偿股份数。
交易对方具体补偿数量如下:
序号 业绩承诺方名称 各方补偿比例 需追加补偿股份数量(股)
追加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
后将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三、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根据公
司于 2017 年 2 月与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和宁波保税区
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公司将向上述交易对
方追加回购补偿股份。董事会关于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
组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事项,并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何承命、杨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 号)的决定
和《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致歉声明
根据《决定书》,维科电池和维科能源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需作相
应调整。标的公司未能完成 2019 年度的业绩承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此深
感遗憾并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