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瞳光学: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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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1-078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本次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示内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04日,时限达到10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OA系统及公示栏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以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包括子公司,下
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进行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指南第5号》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结
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指南第5
号》、《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兼总经理)、林炎明(董事)、谷晶晶(董事)、何敏超、张品章以及张品光之子张嘉
豪,并承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股权激励获授的股票;本次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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