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
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2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9 月 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82)。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
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3)。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
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9 月 9 日。
(二)授予价格:7.93 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54 人。
(五)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7.10 万股。
(六)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票占授予总量的 票占当前总股本
股) 比例 比例
李成斌 董事、总经理 6 1.21% 0.03%
梁绮丽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 0.40% 0.01%
王浩 副总经理 4 0.81% 0.02%
聂亚华 副总经理 4 0.81% 0.02%
郭耀明 财务总监 4 0.81%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7.1 13.51% 0.30%
(49 人)
合 计 87.1 17.54% 0.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预留
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
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七)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解除限售条
件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
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
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
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达到8,172.68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2 两 年 累 计 净 利 润 达 到 2021-2022 两 年 累 计 净 利 润 达 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2023 三 年 累 计 净 利 润 达 到 2021-2023 三 年 累 计 净 利 润 达 到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
式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100%
净利润 An≤A<Am 60%+(A-An)/(Am-An)*40%
A<An 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后的净利润,且考核年度(2021-2023)的
净利润为剔除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由于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原因不得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
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
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
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前次经董事会审议情况一致性的
说明
公司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认购公司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5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57 人变更为 54 人,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90.60 万股调整
为 87.10 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激励对象本次实际获授情况与公司此前公示情况一致。
四、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 出 具 了
“XYZH/2021SZAA20341”《验资报告》,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 54 位激励对象缴纳的 871,000 股的限制性股票
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6,907,030.00 元,其中计入股本 871,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五、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9 日,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
六、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股本
股本结构 变更前 变更后
本次变动股份数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 41,631,468 18.53% 871,000 42,502,468 18.84%
高管锁定股 39,381,468 17.53% 0 39,381,468 17.46%
股权激励限售股 2,250,000 1.00% 871,000 3,121,000 1.3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 183,058,148 81.47% 0 183,058,148 81.16%
三、股本总计 224,689,616 100.00% 871,000 225,560,616 100.00%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本次授予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 次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登 记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由 224,689,616 股 增 加 至
先生、邱盛平先生、肖明志先生在授予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66,290,53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9.50%。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龚俊强先生、邱盛平
先生、肖明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减至 29.39%。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最新股本 225,560,616 股摊薄计算公司 2020 年度每
股收益为 0.2211 元/股。
九、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未有买
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本次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