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
发〔2021〕7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
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
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以
下简称“《承销规范》”)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生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作为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旭生物”、“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安旭生物本次
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均按法规要求对安旭生物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
核查。
具体情况及联席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 1 名,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本次
发行涉及的战略投资者未超过 10 名,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533.34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略配售数量为 76.66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5.00%,未超过本次发行
数量的 20%,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
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民生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00%,
即 76.6670 万股,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如本次发行规模超过 10 亿元,
将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自动调整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及金额,具体比例和金额将
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民生投资跟投比例及金额符合《承销指引》第十
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对象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民生投资。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69614203B
/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21 日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701-01A 座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长期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股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冯鹤年(董事长)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民生投资 100%股权,为民生投资的控
股股东。民生投资无实际控制人1。
民生投资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承
销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民生证券原控股股东泛海控股(000046.SZ)于 2021 年 8 月公告持有民生证券的股权比例
降至 31.03%,且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有
民生投资 100%股权,民生投资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报告出具日,民生投资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根据民生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查民生投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民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
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三)限售期限
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民生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已与民生投资签订了《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根据《战略配售协议》,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对象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份,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
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
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民生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为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因此,民生投资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民生投资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
协议》,并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核查结论:“民生投
资作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其选取标准符合《实施办法》、
《承
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
资格;民生投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所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
参与认购发行人股票;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相关规定;战略投
资者承诺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存在
影响战略配售合法性的禁止性情形;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
法有效;战略投资者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
商向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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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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