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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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核查和验
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材料及事实。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
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并分别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
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1,083,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74,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31%。以上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持股 5%以下
的中小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了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
(一)《关于终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六)《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对《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
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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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靳明明
经办律师:
吴学锋
事务所负责人:
孔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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