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1-045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435号文核准,华菱精工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4万股,发行价10.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1
月18日出具了XYZH/2018BJA8001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包括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已
预先投入该等项目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额 建设期 实施主体
资金额
电梯钣金零部件加工扩产项
目
新型环保电梯重量平衡系统
补偿缆扩产项目
合计 33,101.87 31,251.32
根据公司2018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8),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2019年11月16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金用途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0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为: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变更前承诺投资
募集资金变更后承诺投资
序 使用募集资 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投资总额 金投资额 投资额
电梯钣金零
电梯钣金零部件
加工扩产项目
产项目
新型环保电
新型环保电梯重
梯重量平衡
系统补偿缆
缆扩产项目
扩产项目
电梯零部件
电梯零部件机加
工扩产项目
项目
增资重庆澳菱项
目
电梯高比重对重
块项目
智慧立体停车库
增资溧阳安华
建设新型电梯
项目(一期工
程)
合计 33,101.87 31,251.32 94,994.58 31,251.32
(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公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
份有限公司 溪支行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份有限公司 行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宣城分行 26010078801700000135
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050175620800000252
郎溪支行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
合计 2,123,0131.46
注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银行账号2005049245000129 已于2020年7月
其中,建行郎溪支行有 1,800 万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到期,浦发银行宣城分行
有 1,2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到期。故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募集资金实
际尚有 51,230,131.46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情况
因公司保荐机构中金财富不能为公司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故公司与申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且自保荐协义签署之日
起,由申港证券承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保荐代表
人佘飞飞、叶华负责具体持续督导工作。详情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变更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4)。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宣城分行、
申港证券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相关账户信息不发生变化。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第四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六条、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第七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第九条、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合同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
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不会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合同其他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安徽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