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证券之星 2021-1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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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佳伟创”或“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收到贵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4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现针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问题予
以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一:请你公司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前三季度经营业绩
情况、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全年占比的变动趋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等因素,
详细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和
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设定指
标是否科学、合理;你公司是否已基本明确公司 2021 年可实现的业绩,如是,
请说明以 2021 年作为考核期的合理性,以及对 2021 年业绩指标的设置是否能
达到激励效果,并说明具体判断依据。
  回复:
  (一)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过往
年度第四季度业绩全年占比的变动趋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等因素,详细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和合理性,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设定指标是否科
学、合理;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历史业绩、行业
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变化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具体如下:
     (1)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
     公司属于晶体硅太阳能光伏设备制造业,系晶体硅太阳能光伏行业的配套行
业,受整体太阳能光伏行业景气程度的影响较大。
     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问
题日益重视,许多国家已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新一代能源技术的战略制高点和经济
发展的重要新领域,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随着产业技术的逐步成熟与进步,在经历震荡、调整后,在经济高速发展、
政府政策支持和技术进步等众多因素的驱动下,太阳能光伏行业呈现如下发展趋
势:
价上网,光伏行业市场需求逐步从政策驱动向内生动力驱动转变,全球太阳能光
伏发电新增装机容量将持续保持较高的景气度。
新增装机容量由 2007 年的 2.8GW 增加至 2019 年的 114.5GW;累计装机量从 2007
年的 9.8GW 增至 2019 年的 623.5GW。
     “平价上网”之后光伏行业有望迎来更大市场空间,全球光伏产业也将进入
新的发展阶段。根据 CPIA 分析,预计到 2025 年,保守情况下光伏新增装机容
量有望达到 165GW,乐观情况下光伏新增装机容量有望达到 200GW。根据第九
版国际光伏技术路线图(ITRPV)中性预测,到 2030 年全球新增装机容量将达
到 660GW,2050 年全球累计装机容量将达到 9,170GW。在全球能源体系加快向
低碳化转型的背景下,光伏产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受惠于全球光伏行业的发展,凭借良好的产业配套优势、
人力资源优势、成本优势以及国家的大力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国外市场要素,通
过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逐步形成了具有我国自主特色的光伏
产业技术体系,并在世界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截至
年位居全球首位。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力争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
碳中和。为此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
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了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升能源利
用效率、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提升生态系统碳汇
能力等五方面主要目标,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意见目标 2025 年
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 20%左右;2030 年目标提升至 25%左右;至 2060 年这一
比例将提升至 80%以上,这也进一步推动包含光伏在内的非石化能源产业发展。
     自 2015 年我国启动光伏“领跑者”计划以来,通过鼓励建设先进光伏发电技
术示范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举措,促进先进光伏技术和产品的应用,为
推动光伏产业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产业转型升级等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随
着我国光伏产业迅速发展,成本不断下降,以提升电池转换效率、降低成本为目
标的技术进步成为了加速光伏行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在提高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方面集中体现在电池技术水平提升。目前,
我国先进晶体硅电池技术发展呈现多样化以及迭代加速的趋势,其中背面钝化
(PERC)技术日趋成熟,已成为高效电池的主流,而“PERC+”成为 PERC 工艺
升级,提升光电转换效率的重要方向;此外,隧穿氧化钝化接触电池(TOPCon)、
非晶硅/晶体硅异质结(HJT)等一批高效晶硅电池工艺技术也逐步产业化,不断
引领全球新技术。
     太阳能电池设备是太阳能光伏行业降本提效的核心驱动力,本公司作为国内
太阳能电池设备制造龙头企业,在太阳能电池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完成了
PERC+,TOPCon 和 HJT 等高效、超高效电池技术整线设备的布局,同时积极研
发钙钛矿等电池的生产设备,公司力争成为全球电池设备技术革新的引领者。
     综上所述,全球太阳能光伏行业持续增长、广阔前景以及公司在太阳能电池
设备的竞争优势为未来几年业绩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2)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过往第四季度业绩变动及在手订单
情况
司实现营业收入 374,506.82 万元,实现净利润 55,941.85 万元;2021 年 7-9 月公
司实现营业收入 112,152.05 万元,实现净利润 13,483.84 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营业收入                  117,703.99              144,650.78           112,152.05
   净利润                    19,774.03               22,683.98            13,483.84
  注:文中“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
算依据。
电池技术路线尚未实现大规模产业化及下游电池行业景气度的影响,公司第四季
度业绩完成情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此背景下,公司需通过股权激励,充分
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业务开拓和技术研发从而增强
公司的竞争力,保证公司经营业绩实现持续、稳步、快速增长。
   近三年一期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3 年平均值        2021 年 3 季度
  净利润      28,239.67     35,261.56        47,098.85     36,866.70       55,941.85
  同比         15.13%        24.87%           33.57%        24.52%           36.00%
  注:三年平均值为同比的平均值;2021 年三季度同比数据为与 2020 年三季度对比。
   如上表所示,近年来公司紧抓光伏行业发展机遇,优化研发布局,完善公司
内部管理,实现净利润 3 年平均增长率为 24.52%。本次股权激励设定的业绩目
标“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超过近三年
公司净利润平均增长值 24.52%。
   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第四季度          全年           占比
需实现的净利润测算
三年平均净利润率             6.61%              -             -
推算四季度营业收入          79,984.11            -             -
     从过往四季度业绩来看,2019 年公司四季度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的 8.57%,
较 2018 年四季度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的 13.20%,下降 4.63%;2020 年公司四季
度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的 12.66%,较 2019 年四季度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的
大。
     近年光伏产业链各环节国内外竞争日趋激烈,再加国内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
动、限电、近期持续爆发的疫情及新增装机容量的影响,公司四季度可实现的净
利润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要实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考核年度指标,全年
净利润需要突破约 6.12 亿元,也即第四季度需实现净利润 5,286.66 万元。公司
通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抓住机遇、克服相关不利因素,才能更好地实现业
绩考核标准。该指标的设置具备一定的挑战性、可实现性和合理性,能够对实现
全年业绩指标起到激励作用。
     公司最主要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人才和技术积累,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依靠包括
激励对象在内的员工坚持不懈地共同努力,公司认为第一个解除限售考核目标的
设置可有效体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及时性,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保留人才、激励核心
骨干,促进公司员工上下齐心协力、可以高效激发全体员工的战斗力,才能努力
实现本次激励设定的业绩指标,进而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公司的客户群主要集中于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提供商,所生产产品为定制化
设备,从订单到确认收入要经过备料、生产、安装调试、交付、试产、验收等多
个环节,根据以往经验设备自出货到验收的平均周期在 12 个月左右,公司按照
收入会计准则的要求以验收确认收入。截止到 2021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尚在执
行中的在手订单金额约 78.29 亿元(不含税,下同),预计在 2021 年第四季度可
达到验收条件的订单金额约 7.04 亿元。根据三年平均净利润率推算,若要实现
需要调动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提升产品性能质
量,以更好地实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综上,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的特点、公司历史业绩、在手订单规模等
因素,公司设置的 2021 年业绩考核标准,有利于公司留住核心人才,激励核心
骨干,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激情,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更多核心高端研发人才,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指标的设置合理,有助于发
挥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
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
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在综合考虑了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变化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置了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2023 年公
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0%、60%、80%的业绩考核目标,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除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有助于发挥激励作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是否已基本明确公司 2021 年可实现的业绩,如是,请说明以
果,并说明具体判断依据。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尚不能明确 2021 年可实现的业绩,2021
年全年可实现的净利润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原因包括:
     公司业绩还受到硅料等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限电、新增装机容量等的影
响。
     有利因素方面,CPIA 预测 2021 年新增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将达到 55-65GW,
但由于硅料价格上涨,导致 1-9 月份装机容量为 25.56GW,与全年预计尚有较
大差距。如果第四季度迎来装机高潮,可能促进设备的验收进度。
     不利因素方面,受光伏终端需求不断扩大,硅料产能与电池片产能不匹配,
迭加国家能耗“双控”政策影响,加剧了硅料供应链紧张,自 2020 年下半年以
来硅料价格持续上涨,均价已由年初 84 元/Kg 上涨至现在的 267 元/Kg,上涨了
业景气度下降;同时电池片生产厂家受国家能耗“双控”政策影响也开始减产限
产。上述因素将影响电池片生产厂家对公司设备的采购和验收进度,从而直接影
响公司业绩。
     以上因素均导致公司设备验收在第四季度存在不确定性。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1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考虑到激励计划草案通过时距离 2021 年剩余时间不多,为使考核结果与解
除限售比例挂钩更加科学、合理,公司降低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
将其设定为 10%,将第二、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分别设定为 40%、
更长效的激励效果。
  综上,公司设置的 2021 年业绩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相关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激励计
划实施有助于公司激励核心团队,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经营业绩。
  问题二:请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说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请独立
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所设定指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科学、合
理;根据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的变动趋
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今年以来市场环境变化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硅
料等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限电、新增装机容量等的影响,公司 2021 年业绩
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向激
励对象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科学、
合理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等要素,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业绩指标等要素设置合理,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能够发挥长期激励效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监事对关注函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等要素设置合理,客
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能够发
挥长期激励效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会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所设定指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科学、合
理;根据公司 2021 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过往年度第四季度业绩的变动趋
势、目前在手订单规模、今年以来市场环境变化和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硅
料等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限电、新增装机容量等的影响,公司 2021 年业绩
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
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问题三:请你公司对内幕知情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交易情况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回复:
    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1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除内幕信息知情人梁美珍、伍波、左国军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变动股份数量
 姓名        职务           变动期间                         变更摘要
                                         (股)
 梁美珍       董事                           -1,271,801    卖出
 伍波     董事、副总经理                          -467,400     卖出
 左国军    董事、副总经理                          -454,900     卖出
   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
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
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才最初筹划本次股权激励的计划,而上述人员最后一次交易公司股票的时间分
别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2021 年 7 月 23 日及 2021 年 9 月 28 日,不存在通过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未告知其他激励对象(报送内幕知情人
档案之外的人员),所以其他激励对象均不是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公司
对其他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进行了查询,存在部分激励对象交易公司
股票的记录,均为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问题四:你公司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无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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