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
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遴选,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
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等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发出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议通
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该委
员须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保存。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的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工作组应当在会
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纪要并送各委员签字,会议纪要由公司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
前款第十二条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
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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