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毅达
股票代码:600610(A 股)、900906(B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浦滨路 211 号江北新区扬子科创中心一期 B 幢 19-20 层
通讯地址:南京市浦滨路 211 号江北新区扬子科创中心一期 B 幢 19-20 层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
签署日期:2021 年 10 月 1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
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中毅达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承诺本报
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须取得上市公
司 股东大会的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毅达/上市公司 指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 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矿业 指 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工银投资 指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农银投资 指 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黔晟国资 指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国资委 指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设银行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瓮福一号 指 芜湖信达瓮福一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建信投资 指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前海华建 指 深圳市前海华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鑫丰环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信达领先股
鑫丰环东 指
权投资有限公司)
瓮福集团 指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毅达拟向工银投资发行 218,984,031 股股份购买其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持有的瓮福集团 9.86%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工银
投资将持有中毅达 6.65%股权
工银投资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将持有的中毅达
目标股份 指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瓮福集团 100%股权并募集配
本次交易 指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
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贵
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人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芜湖信达瓮福一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华
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鑫丰环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
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贵
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人民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指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补充协议》
有限公司、芜湖信达瓮福一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华
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鑫丰环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矿业投资有
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
交易对方/全体交易对方 指
产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
任公司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华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鑫丰环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指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5 月 31 日
定价基准日 指 中毅达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
涉及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 10957
号)》
贵州省国资委 指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盐湖股份 指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物 指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R80HU09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2,7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冯军伏
成立日期 2017 年 9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南京市浦滨路 211 号江北新区扬子科创中心一期 B 幢 19-20 层
办公地址 南京市浦滨路 211 号江北新区扬子科创中心一期 B 幢 19-20 层
邮政编码 210000
联系电话 025-58172219
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并
对股权进行管理;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和处
置;以债转股为目的投资企业股权,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
全部用于偿还现有债权;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
金,发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发行金融债
券;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
经营范围
对自营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自营资金可以
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资金募集约定用途;与债转
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工银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实际控制人,工银投资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工银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
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工商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100003962T
企业类型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 35,640,625.708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日期 1985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经营期限 长期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
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
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经营范围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
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工银投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如下:
是否拥有境外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永久居留权
董事
党委副书记、总裁、
执行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党委副书记、总裁、
执行董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
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交易中,工银投资无一致行动人。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盐湖股份(000792)7.48%股
份,中国铁物(000927)6.03%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交易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瓮福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信达等
持股数量增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
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季戊四醇系列产品、三羟甲基丙烷系列产品、食用酒精
和 DDGS 饲料等。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增加磷矿采选及磷肥、磷
化工、磷矿伴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及贸易。本次交易将实现瓮福
集团相关业务整体上市,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显著增
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参加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上
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关于本次目标股份的锁定期,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本次重组中,本单位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义务进行股份补偿及其他适用法律
许可前提下的转让除外。本单位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低于本单位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单位本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发行价格的,
则本单位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配股、增发、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构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
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单位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单位同意将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218,984,031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业、工银投资、农银投资、黔晟国资、贵州省国资委、建设银行、瓮福一号、
建信投资、前海华建、鑫丰环东)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上市公司以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
有的标的资产。
的瓮福集团全部股权,包括该等股份所应附有的全部权益、利益和应依法承担
的全部义务。
或后续协议对标的资产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并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该等补充修订协议或后续协议构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的一部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同意,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
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标的资产的价格,以资
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并经财政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
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六个月内实施。
(1)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日。
(2)本次发行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90%,即 5.10 元/股。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上述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定价基
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4)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标的资产价格/发行价
格。计算结果不是整数时,不足一股的余股按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余股赠送
给上市公司,计入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
(2)各方同意,在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3.2 条约定确定标的
资产的价格后,按照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价格,确定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数量;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数量为准。
票。交易对方以其拥有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3.1 条所述的标的资产
作为对价,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之 A 股股票。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本次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
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本次发行
价格为 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息: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 (P0-D+A*K)/(1+K+N)
股份比例共享。
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尽快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将标的
资产交付给上市公司,完成其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下交付标的资产的
义务。
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日期。自交割日起,
上市公司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
利、权益及义务、责任;交易对方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权益,
也不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另有约定者除外。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一方在办理相关资产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时需
要任意一方协助的,其他相关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
交易对方应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八条列明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
之日起 60 日内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日期,提供或签署根据标的资产公司的组
织文件及中国法律规定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所需的全部文件,并
办理完毕相应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交割。
有效、完整地向交易对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股票账户交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上海分公司之日起,交易对方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定的,各方应按照该等规定办理交割,根据上述规定另行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将作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附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各方将本着平等、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
担的债权债务在本次交易交割后仍然由其独立享有和承担。
司与其现有员工之间的人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本次交易发生
变化(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根据相关适用法律进行的相应调整除外)。除非另有约
定,由该等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的相关服务合同(如有)。
为过渡期间。
渡期间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照签
署交易协议时在瓮福集团的持股比例分别承担,交易对方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不因此而作任何调整。
一个月末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审计基准日,由各方共同确认的审计机
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净利润变化情况进行审计。
作为标的资产的转让方,在过渡期间应对其所转让的资产遵守如下特别约定:
管理标的资产;
范围内开展业务,合理、谨慎地使用、管理相关资产,并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
状态;保证标的资产业务相关无形资产、经营资质所涉权利合法且持续有效;
不得从事任何非正常的且导致上述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得从事任何导致
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
标的资产或标的资产相关公司的资产承担其自身或关联方债务,或以标的资产
或标的资产相关公司的资产为其自身或关联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第三者权
益,不使标的资产或标的资产相关公司的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
措施或面临该等威胁,不作出在正常及通常的生产经营以外的可能导致标的资
产受损的决定、决议或行为,但事先征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其他相关
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份信托或股份所有权计划;
生任何重大债务及或有债务和责任,不在其资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在其
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务或为其自身债务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
的稳定,维护与客户、供应商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如标的资产相关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提前提出辞职要求,应立即书面通知《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其他相关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及或授权代表/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印章后成立,于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2)交易对方内部有权决策机关批准本次交易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3)瓮福集团内部的决策程序已完成;
(4)财政部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审核备案;
(5)贵州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6)本次交易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
(7)本次交易方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8)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业、工银投资、农银投资、黔晟国资、贵州省国资委、建设银行、瓮福一号、
建信投资、前海华建、鑫丰环东)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原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一致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变更为《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前文第(2)至(11)项所载签约方,不再包含
前文第(12)项所载签约方(即不再包含瓮福一号)。同时,交易各方确认,
本次交易对方调整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前,交易对方持有瓮福集团的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460,909.10 100.00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3.2 条约定的本次
交易评估备案主管部门由财政部调整为贵州省国资委,将评估基准日由 2021 年
瓮福集团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权评估值为 12,115,340,932.16 元。鉴于瓮福集团
于评估基准日后实施的分红金额为 790,801,661.08 元,而《评估报告》未考虑
前述分红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因此交易对方拟出让的瓮福集团股权的作价需在
根据《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作价基础上进一步扣减前述分红金额。因此,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3.2 条约定的定价原则,以《评估报告》载
明的评估值为基础并扣减前述分红金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
币 11,324,539,271.08 元。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第三条确
定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并依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4.2.4 条约定的
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确定上市公司为购买标的资产而支付对价应发行的
股份数量合计为 2,220,497,893 股,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名称 发行股份数(股)
合计 2,220,497,893
上述最终发行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依
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4.4 条约定调整后的数量为准。
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中应至少有 2 名具
有化工行业经验的人员。其中,中国信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权提名或推荐 3 名
非独立董事,贵州省国资委有权提名或推荐 2 名非独立董事,国投矿业有权提
名或推荐 1 名非独立董事。鉴于中国信达已经与其一致行动人前海华建、鑫丰
环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融 4
号”)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签署《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约定中国信达、前海华建、鑫丰环东将其持有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
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予兴融 4 号行使,因此在
前述《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规定的表决权委托期
限内,兴融 4 号有权根据本条约定提名或推荐 3 名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
前述主体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中行动,以实现本协
议第 5.1 条约定安排。为避免歧义,各方确认,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安排仅对交
易对方具有约束力,对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
不具有约束力,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实际安排应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最终审议确定。
公司全部非独立董事及 1 名瓮福集团的职工董事组成。
变更为贵州省。
前述主体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中行动,以实现《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第 6.1 条约定安排。为避免歧义,各方确认,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安排仅对交易对方具有约束力,
对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除交易对方之外的其他股东不具有约束力,上市
公司住所的实际安排应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最终审议确定。
致的,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为准;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的所有其他条款仍继
续保持其完整的法律效力并应被完全履行。
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
剩余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之外,本次交易中信
息 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未来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人新发行股份,除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计划”中所述的
锁定期外,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工银投资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简称瓮福集团)实施 10 亿元债转股投资,股权主要装入上市公司减持退出。
翻为上市公司股权方案,并下发《关于同意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投资
上翻上市公司股权的批复(工银投资审批〔2021〕47_1 号)》。
(二)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于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国资、贵州省国资委、建设银行、建信投资、前海华建、鑫丰环东各自内部有
权决策机关已经批准了本次交易,并同意签署相关协议;
(四)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动人免于以要约形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中所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
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中毅达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
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
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在地
股票简称 中毅达 股票代码 600610
南京市浦滨路 211 号江北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扬子科创中心一期 B 幢 19-20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层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 有无一致行
减少 □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动人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0 股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218,984,031 股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6.65%
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增加或减少上市
人是否拟于未
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
来 12 个 月内
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准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附表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